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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亲清税企关系

2018-04-02景怡宁梅亚兰宋振楠朱婧雯

税收征纳 2018年6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维权

景怡宁 梅亚兰 宋振楠 朱婧雯

近些年来,经过税务系统上下的不断努力,我国税企关系显著改善。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现行税企关系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亲清关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继续加大力度,促进我国亲清税企关系的建立。

一、我国税企关系存在的问题

亲清税企关系的构建,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概而言之,我国税企关系存在以下问题:

1.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且流动性大。目前,我国财会人员综合素质不尽人意,尤其是中小企业财会人员素质不高、良莠不齐,且因待遇、工作环境等流动性大。

2.诚信纳税意识淡薄。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现代化管理程度还不高,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负责人对税收的认同程度较低,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申报缴纳不重视甚至存在逃税和骗税现象。

3.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尽管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核算有明确要求,但是部分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财务机构不够完善,财会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账务核算水平不高,存在错账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虚开发票现象仍时有发生。随着金税三期在国内推广运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被严密监控,降低了不法分子逃税骗税空间。但在农产品收购等方面,仍然存在虚开问题。

5.偏好非正规渠道解决税收争议。当纳税人认为税务征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便会产生税务争议。解决税收争议的正规渠道有:税务征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复议解决、行政诉讼解决。而现实中当企业遇到税务争议时,通常选择非正当渠道解决,比如吃请或行贿,或找关系人私下解决。

6.主动了解税务人员职责与办税流程的意识不够。近年来,税务部门畅通“四渠道”、建立纳税人投诉需求响应机制等,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服务。但不少企业仍然存在对日常办税流程不够了解,报送的资料不全,导致多次往返补充资料,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给税务机关带来诸多不便,致使税企双方产生矛盾。此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要求不够合理,不能做到相互理解与合作,致使双方产生矛盾。

二、构建亲清税企关系的目标、步骤与对策

面对新常态下经济的转型升级以及国内外企业竞争加剧,构建亲清新型税企关系既具有现实紧迫性又具有长远重要性。本文将新型税企关系构建分为两个阶段,实现不同税企关系目标,直至构建起亲清税企关系。

1.初级阶段:减轻、缓解征纳摩擦。在这一阶段,企业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对策有:

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税务和会计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核算并申报交纳税款;其次,随着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和“互联网+税务”的应用与发展,财务人员需要会操作计算机和利用网络处理财税业务,并根据需要不断地学习财税法规知识。

规范会计核算。首先,要实现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的权责分明与分工合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核算监督制度。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中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业务核算与税收处理的及时准确。

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纳税意识。一是要大力宣传依法合规纳税的意义以及市场主体的纳税义务。财政支出应接受纳税人监督,让纳税人内心认可他们缴纳的税收被珍惜,被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二是提高依法合规纳税企业信用评级并纳入全社会信用系统,使之享受税收征管的绿色通道以及其他行为便利;三是要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使企业不敢违法逃税。

在这一阶段,税务机关方面应解决问题与对策有:

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破除官本位意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促进“纳税人本位”观念的形成。树立管理即服务的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中,才能得到企业的纳税配合,减少摩擦,降低征管成本;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纳税服务好、深受纳税人好评的干部给予奖励和重用,对纳税服务差,纳税人评价不高的税收征管人员进行惩处、调离甚至降职。

提高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以及沟通能力。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实施定期轮岗,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二是定期举办业务知识与技能(包括沟通技巧)比赛,并进行奖励;三是建立科学的纳税人评价机制,定期征求纳税人对税务征管人员的意见与评价;四是将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税务工作人员提拔重用,而将业务素质低下、不思进取与纳税人评价差的征管人员降职调离。

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一是税务执法人员应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相关经济行为信息,建立涉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第三者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形成有效的信息获取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创造前提条件;二是建立税务管理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籍此强化内部管理机制的约束;三是将自由裁量的内容、依据、程序以及结果在网上公开。纳税人及媒体通过了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过程与结果,从外部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四是完善立法,降低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且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施加严格的约束条件。

建立主动为企业维权机制。主动为企业维权机制包括:建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包括受理纳税人举报、投诉以及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服务;通过设立维权服务窗口、开通维权服务热线、开辟网上维权通道以及开设维权服务信箱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维权渠道;聘任第三方成员建立税务部门与行业协会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参加的三方沟通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维权服务平台。

2.高级阶段:全面构建亲清税企关系。这一阶段,解决企业方面问题的对策有:

企业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收征管成为习惯。企业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管是否配合是“亲”“清”税企关系建立的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企业做到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收征管,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享受纳税绿色通道以及其他社会便利,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为此,应以完善纳税信用评级机制为发力点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建设,从而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强烈信号,让纳税人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努力拥有一份清清白白的纳税信用记录。

主动增进对税务征管职责与流程的认知。企业要主动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思考纳税问题,主动了解税务机关的职责与征管流程,反思自己的过失与错误。这样能够消除误会,增进理解,从而更好地配合税收征管。为此,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税收征管职责与办税流程,让纳税人了解;二是不定期开展一些税企联谊会、运动会、文体活动、增进税企情感交流;三是定期邀请企业财税主管、办税人员,观摩体验税收征管工作,并向其讲解征管流程与要求的意义,加深对征管工作的认识与理解。

增强自觉护税协税意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地方政府、社会其他部门在协税护税方面也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有关团体(单位)均有义务支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法定公务,大力参与协税护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而企业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多方存在经济往来关系,在护税协税方面具有优势。为增强企业护税协税意识,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认识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就是维护每一个的利益;二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奖惩措施,激励企业互相监督。

这一阶段,解决税务机关问题的对策有:

为企业提供贴心亲情服务。一是提供多样化与专业化服务。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类别、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设立时间等不同的情况,提供纳税企业需要的多样化与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实效性;二是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纳税服务电子台账》,通过对行业税负、存货品种、资金流动、利润构成等主要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发现纳税人异常变化情况,掌握企业变化趋势,以确定不同时段的服务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方式,提供个性化的涉税服务(如申报期结束后,对低于税负预警指标户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及时纠正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失误,免受税务处罚),保证涉税服务工作真正做深做细做实;三是设立服务监督平台。纳税服务监督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障。

建立稳定的税制和规范高效的征管模式。税制稳定与否不仅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成本预算,也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税收征管制度是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影响征纳双方的税企关系。一是提升税制的立法层级,稳定企业经营预期;二是适应互联网+税务的应用,建立新型的信息化税务征管模式,提升征管质量与效率;三是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规模或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四是依托信息技术,发挥纳税信用评级的作用,促进企业诚信主动纳税,降低征纳成本。

正确处理税收计划管理与依法治税的矛盾。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在计划编制执行的全过程中切实贯彻依法治税的思想。首先,要在确保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谈计划,保质才能保量。税收计划的实现要靠依法治税作保障。其次,加强计划的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分析,化计划的宏观性为微观性,落实计划,进而有条不紊地实现计划。再次,要加强依法治税的手段,严格执法,实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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