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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留下的涉税疑点

2018-04-02顾培龙

税收征纳 2018年5期
关键词:开票货款收款

顾培龙

日前,A公司经营人李某在享受民政福利企业退税优惠政策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81275.55元、税额13816.85元,被当地税务机关查获,处以10万元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3700元,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月初,当地国税稽查局分析A公司数据时,发现该公司涉税数据异常。数据提示: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与税收增长特别快,交税比率几乎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同步。

经进一步审核,该公司上游购进材料发票抵扣少,所抵税款仅是公司设立时购买的税控器具以及日常购置的办公用品,未见抵扣加工服装所需的主辅材料,生产所耗电量亦无明显变化。财务报表提示:生产设备未增,生产规模未变,营销费用变化增速缓慢。结合地税部门的数据:公司交纳的职工养老金,无增人增费现象,亦无外购外销业务。

数据分析说明:A公司产能失衡不配比,进项抵扣不到位,销售增长异常,税收负担率与税率同步。作为民政福利企业,企业实现的税款可以全部退税,该公司极有可能存在利用税收退税政策对外虚假销售虚开发票问题。

对此,追踪虚假销售是否真正收款便成了案件检查的着力点。于是,查案人员调取了A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存款账户,发现公司销售时收款多购进材料付款少,符合公司进项少、销项多的经营活动规律。但A公司收取销售货款后,资金便转入到A公司的法人李某的个人卡上。经追查李某个人卡明细,李某的资金流水整整打满了34页,上千条的资金活动记录,如要追查李某资金的真正去向,查实公司是否存在虚假收款暗地回流的问题,还真的不易。

于是,检查人员结合税务登记户籍信息,对A企业下游的受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投资人的信息,经网络查询并将上述信息录入表格,与李某转出资金的收款人进行比较核对,并未查出A公司开票收款后有资金回流到下游受票公司的现象。

但经进一步对农商行李某个人账户转出资金与A公司每次开票销售应收的货款比较,发现有相近的开票销售收款资金,通过李某个人账户流出的现象。从中发现有3笔A公司的下游销售客户B公司汇款给A公司,A公司收款后转出至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账户,李某收款后又转给另外一个收款人张某,并按资金流向:B公司→A公司→李某→张某的资金流动,绘制了资金去向路线图。

其中,A公司分三次开具发票给B公司,同时分三次收取了B公司的货款。具体收款的时间是:2016年4月25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10月16日,分别收到B公司汇来的货款55741元、25983元和13368.40元,合计收款95092.40元,开票、收款两者在金额上仅差0.40元。

不过A公司收取B公司的货款后,并没有停留在公司的账上,相反在收款后很快转至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账户。具体也分三次转款,转出时间是2016年4月25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11月21日,分别转至李某的账户15.3万元、2.6万元、16.1万元,合计转出34万元。这里,看不出A公司收取B公司的货款后,有完整的货款平进平出现象,且转到李某账上34万元,远远大于A公司应收B公司的货款95092.40元。

通过追查开票方A公司的法人李某的资金流水,发现李某收款后又转到张某的账上,所转数额与A公司开票应收B公司的货款十分相近。李某分三次进行了汇款,汇款时间分别是2016年4月26日,李某转给张某55740元,2016年8月16日转出25980元,2016年11月21日又转出13368元,三次汇转给张某95088元。从中看出,张某在收款时间、收款数额95088元与A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及应收B公司的货款95092.40元,在时间与数额上十分相近,两者仅仅相差4.4元。数据相似、时间相近让稽查人员怀疑销售虚假、虚假资金有暗回的嫌疑。

随后,稽查人员调取了张某的个人农行卡,张某农行卡的发生笔数并不多,仅有三张纸的资金流水,总共只有80多万元的发生额。张某的资金流出内容大多是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有时也有零星的个人付款,且多是网上银行转账,小金额多,大金额少。从张某的资金流中看出,张某收取A公司李某的资金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收取的,收款后并无对应的资金流出现象,未发现张某收取李某的资金又返汇给受票方B公司,或者与B公司相关的个人手中,资金流到张某处便已断绝,并未发生暗地回流。

那么,张某的资金流水中究竟有无涉税资金呢?经再次回看张某个人资金流水,张某资金在付款方式上大致有两类付款行为:一类是通过银行转账和手机银行转账,能反映对方的人名和账号,万元以上的资金都是通过这个方式收付的;另一类是通过“支付宝”转出的资金,对方账号只显示“支付宝”的统一编号,对方户名也叫“支付宝”,看不到具体收款人的名称,同时也就看不到对方收取资金的真实身份,如要追查被“支付宝”掩盖的真正收款方,需要到“支付宝”管理所在地进行外调检查,这样给检查带来了不便。

对此,查案人员再次回过头来核查了张某的个人流水,认真查看“支付宝”收支的零星资金明细,细嚼慢咽仔细检查“支付宝”中是否隐藏着涉税秘密。因张某的“支付宝”都是小额零星的收支,有的是几毛钱,有的最多不到万元,显然没有查到与开票金额相近与相似的较大数额,那么是不是有化整为零之嫌呢?查案人员带着疑问,对转出的细小金额又进行了合并计算,最终未能如愿。于是,便返回来再次查对李某的资金流水,查看李某“支付宝”的收支过程,寻找李某与张某“支付宝”的收支明细,查看有无相同的数额。

经专门比对张某、李某“支付宝”的转账流水,发现两者通过“支付宝”转账的资金,有一笔数额相同,时间一致。这样,便对张某、李某的资金流向进行了排序比较,又发现李某的收款记录中有两笔与张某的付款记录金额完全一致,发生的时间也同步。这样,汇总三次“支付宝”收付款的记录分别是:2016年4月1日,李某收到张某8100元,2016年7月2日,李某收到张某3700元,2016年10月30日,李某收到张某1900元,合计收取李某13700元。

而李某的三次收款与A公司的三次开票次数也一致,并且开票后,时隔2、3天,李某便用“支付宝”进行了转账支付。不禁让人产生疑虑:A公司开票给B公司,B公司付款给A公司,A公司把B公司的货款取出再转到A公司的法人李某的卡上,李某又汇到张某的卡上,张某至此没有再回转到B公司,资金流至张某的卡后,发生了断流。相反,张某收到开票货款前,每次A公司开票后都要向A公司的法人李某汇款。经比对李某的“支付宝”收支过程,李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的金额,每次收取的比例几乎都是李某开票给B公司17%的销项税额。其中,A公司第一次开票的销项税额是8099.12元,而李某收取张某的资金是8100元;A公司第二次开票的销项税额是3775.31元,李某收取张某3700元;第三次A公司开票的税额是1942.42元,李某收取张某1900元。合计开票税额是13816.85元,李某三次收取的资金合计13700元,两者相差116.85元,收取的费用比例大致是17%的税率,如此高的“税点”支付比例可能吗?

带着疑问,查案人员向张某发出了询问通知书,通知张某接受询问。当检查人员把“支付宝”上支付“税点”的明细痕迹,以及A公司开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摆到张某面前时,向张某介绍了李某三次开票、三次收款、三次转付、并通过“支付宝”三次收取张某“税点”费用时,张某如实交待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张某接到B公司的一笔外贸服装加工业务,分给当地闲散居民进行手工缝制,加工业务结束后,张某需要与B公司结账,但B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自己又无开票资格,便委托A公司的李某,让他帮助代开。李某因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退税政策,开具发票要缴的税款可以全部退税,便答应了张某的需求,但李某要求张某按照开票时的销项税额支付税点费用(手续费)。这样,每次开票后,张某便通过“支付宝”把17%的税点费用手机转给李某。张某取票后,把票交给B公司,B公司将货款打到A公司,李某把货款取出再打到张某的卡上,张某收到货款后也就不用再转款了。

张某叙述开票支付税点的经过后,查案人员便与A公司的李某进行了核实,李某在证据面前,不得不交待了开票的经过,承认了虚开的事实,如实交待了自己通过支付宝收取张某17%的虚开手续费。

因此,当地国税局对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将此案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协查函,追缴B公司所抵扣的税款。

案后思考:

追逐利益最大化,是本案的诱因。本案A公司作为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全额退税。税收优惠的本意是通过退税支持公司扩大再生产,增强公司助残、扶残、爱残的能力,助推公司多用残疾人,从而减轻社会负担。但涉案公司并没有充分利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而是在违法经营上做文章,运用税收退税政策的空子,打起虚开发票的主意,为他人虚开收取开票“税点”手续费,既达到实现的税金可以全额退税,又能收取一笔额外的开票“红利”。可是怎么也没想到此事东窗事发,被税务机关查个正着,不但要处罚,还要移送司追究责任,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委实是得不偿失。

追查虚开手续费中的资金流,是本案的关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票、货、款、运”四方一致。否则,会有虚开的嫌疑。实践中,票款相符,有无资金回流,往往成了查案的重点。但在本案中,就是找不到资金的回转,却也构成了虚开。本案中A公司开票给B公司,B公司付款给A公司,A公司并没有返汇给B公司,而是汇给了B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第三方也没有再返汇至B公司。如不查对A公司的法人李某以及委托开票方张某的个人资金流水,比对李某、张某“支付宝”的资金明细,特别是“支付宝”中涉案当事人转账收付相同金额留下的轨迹,还真的发现不了17%税点费用的违法事实。因此,检查中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检查资金回流模式,应找到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的关键,查找虚开发票的营利点,探究虚开手续费的支付方式,追踪虚开手续费的收支过程与流动轨迹,最终彻底揭穿虚开发票进行营利的违法真相。

查实票款支付方式的真相,是本案的重点。目前,虚开人员往往在票款支付上做文章,想方设法掩盖虚开真相,其手段之隐蔽,方法之巧妙,让人难以觉察。表面上看票货款一致,但票款背后却暗藏着资金的回流,其虚开的手段花样繁多。垫付资金法就是其中的一种。采取开票方垫付资金,由开票方将款项先打到受票方个人的卡上,受票方个人再转入受票方公司的账户,受票方公司再将款项转到开票方的账上,完成货款的票面支付,开票手续费则另外在个人之间支付,手续费从中间人的手中扣收。或者委托他人代开,受票方收票后将票款汇到开票方,开票方再将款项转给委托人,委托人用“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方式转付开票手续费。更有甚者,还有票据背书法、现金支付法、往来应收法等等,查案中要进行跟踪思考虚开者的花样玩法,如本案中就是没有资金回流的新玩法。检查中要进行深入研究思考,不断探索新时代下的虚开手法,不被假像所迷惑,这样才能堵塞发票开具漏洞,维护税收管理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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