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工工伤保险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4-02
(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10)
一、引言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煤矿高危、地下作业的特点,煤矿事故时有发生,仅在 2016 年就发生重大事故 81起,死亡441人(2016 年《中国煤炭工业年鉴》)。煤矿矿工基本都是地下作业,因为自然或是人为的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肺癌等潜在的职业病时刻威胁着矿工的身体健康,所以研究煤矿矿工工伤保险对完善我国煤矿工伤保险制度,降低事故发生率有很大的意义。
二、煤矿矿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
1.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脱节
在我国的煤矿矿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普遍存在“重承保、轻预防”的事实,这导致了煤矿矿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分离,造成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工伤保险承保机构无关的现状。承保机构还没有成熟的和专业性的保险基金部门来接手工伤预防的工作,这导致了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这一块运作上缺少动力。加之,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与企业的承保机构不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生产的同时就会缺少一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这样就造成了承保机构与工伤预防、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相互脱节的现象。
2.工伤保险覆盖面狭窄
很多煤矿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雇佣的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很大,不仅如此,很多煤矿企业还对本企业的工人数量作假,在工伤保险缴费中对数量进行瞒报。由于煤矿开采的工作实际性,有的煤矿工期短,另外,我国现阶段行业浮动费率还不成熟,很多地方施行差别浮动费率,这样对于一些安全生产较好的煤矿业来说,他们就不愿意给工人加入工伤保险,而安全生产差的煤矿企业通过各种措施不加入工伤保险。
3.工伤康复工作进展缓慢
虽然我国针对工伤康复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的硬性规定,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工伤保险仍处于重救治、重赔偿的阶段,工伤康复工作的水平较低。工伤康复的目的是让工伤伤残职工回归社会或重返工作岗位,提高其生活质量,是对人力资源的尊重和有效保护。工伤康复还没有完全被社会所接受,很多人认为工伤康复等同于医疗的康复,其实工伤康复还包括工伤辅助技术康复、工伤职业康复和工伤社会康复。
三、煤矿矿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忽视工伤预防的作用
煤矿矿工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在其生产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发生工伤事故,很多煤矿企业管理者只为了企业的短期效益,思想封闭,单纯的认为企业既然为职工缴纳了保险金,企业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或是更大的回报,所以在生产过程中,不加强工伤预防的投入,致使安全生产没有保证。企业的不明智的做法,必然会导致很多不良后果的产生,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会提高;另外,增加了承保机构和相关的行政部门对企业工伤职工进行工伤级别认定的步骤和困难,也就意味着增加了认定成本;最后还有直接相联系的这个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成本的增加,使得工伤预防的作用无法发挥。
2.煤矿企业责任缺位
在一些中小型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很小。即使是大型的煤矿企业,也会为了减少成本,利用各种理由不给煤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我国,很多煤矿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利用作为中间媒介的劳务公司雇佣大量的农民工,与其建立不平等、不合法的劳务关系,也就不会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和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开支,必然不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这也是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狭窄的重要原因。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与其他一些行业最不同的地方就是工伤保险缴纳的强制性行为。但是很多的煤矿企业都实行实名认证政策,因为煤矿的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所以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和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的麻烦,都不会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金。
3.工伤康复资源供不应求
国家卫生部于2010年对全国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了考核评估,我国康复医院约为三百三十余所,其中人社部门授予工伤康复资质的试点机构就有三十五家,康复中心的从业人员将近四万,但是由于工伤人员基数大,康复资源有限,仍无法满足工伤康复需要。目前我国的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远大于供给。加之硬件设施,医疗技术或者观念和意识的不到位,工伤康复专家主动去寻找工伤病人的情况很少,工伤病人需要自己申请工伤康复,所以导致很多企业职工为了避免麻烦放弃了工伤康复的机会,尤其是在人员流动比较大的煤矿企业,工伤康复工作进行的更加缓慢。
4.煤矿矿工参保意识薄弱
矿工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参保意识及参保知识薄弱。在工伤保险缴纳费用中,煤矿企业要替职工缴纳他们工资的至少30%,但是作为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赚钱就是他们打工的直接目的,农民工对社会保险方面的知识欠缺,导致他们对工伤保险的态度是冷淡的,甚至是排斥的。即使有矿工知道工伤保险的事情,但是他们也不确定企业有没有给他们加入保险。
四、针对煤矿矿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矿工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保险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配套体系严格落实,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建立以工伤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使我国煤矿矿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真正达到全覆盖。
2.加强煤矿矿工工伤预防措施
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减少工伤赔偿,使得更多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形成良性循环。划拨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专款专用;同时,理顺体制,工伤保险的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互相协调,将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相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各级队伍建设,做好预防工作。
3.加大矿工工伤康复投入
做好工伤康复工作,需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探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工伤康复制度。国家应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加大康复医疗资源投入,加强宣传教育;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贯彻“先康复、后评残,先康复、后补偿”的理念;康复机构应提供及时、完善的工伤康复措施;工伤职工应主动配合康复机构治疗;煤炭企业应积极接纳康复后的工伤职工;全社会应平等对待工伤职工,支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
4.加强矿工自身参保意愿
由于工作的流动性,文化程度局限,矿工自身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这种现状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在矿工中广为宣传政策,改变传统观念带来的不利影响,将参保前后的利弊讲清楚,从根本上改变保险在群众中的印象。
五、结语
在当今关注民生的大环境中,我们应该完善矿工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矿工参保意愿,落实煤矿企业责任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煤矿矿工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煤炭矿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