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平台的隐私权问题
——以“江歌案”为例
2018-04-02李萌
□ 李萌
一、“江歌案”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的大内公寓被害。案发后,网络上一时间铺天盖地全是指责,质疑以江歌为代表的留学生群体生活混乱。但是,据微博名为“在日本小社长”在“江歌案”发生后发起的“日本人怎么说”这一话题,以及她发布的“江歌上集”和“江歌下集”两个视频(视频内容是对江歌房东的采访),我们得知,在江歌刚住到公寓时,会送给房东各种各样的东西,还会用日语在瓶子上面标注,“这个是辣的”“这个是微辣的”,与房东关系融洽。在江歌去世以后,房东还为她请了和尚来做法,为她守灵、念经超度,她的很多同学和朋友也来公寓悼念,这说明江歌为人善良,受到很多人喜欢,并非网络上所说的因私生活混乱导致被害。
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对外通报,以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明确将其定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陈世峰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而江歌正是为了保护刘鑫不受陈世峰的骚扰被其残忍杀害。江歌被害后,江歌妈妈多次联系刘鑫试图了解江歌的受害过程,但刘鑫都不予回应。江歌妈妈于是在2017年5月21日在微博上曝光了刘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车牌号等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公民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三条中,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法律条款,江歌妈妈的这一行为显然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侵害了刘鑫的个人合法权利。
但是根据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且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也正因如此,对江歌母亲的这一行为,微博用户选择了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还对载有刘鑫及其父母隐私信息的文章进行大量转载,其中不乏依据这一文章中披露的信息给刘鑫及其父母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谩骂和指责的用户。依据相关法律,如果刘鑫认为江歌妈妈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她只是对江歌妈妈发布在微博上的载有其隐私信息的长文进行了投诉,微博平台也已根据这一投诉对这篇文章进行了删除处理。
但从“江歌案”的个人情绪中脱离出来审视当前微博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方式既不能有效遏制侵权信息的传播,也并不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在这篇文章被删除之前,已有超过五万人对这一文章进行了转载,并形成二级传播,给刘鑫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而这也并非个例,微博平台上对于他人隐私的泄露和侵犯仍然每天都在发生。
二、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上述事件揭示出了当前微博平台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这一依托于互联网发展壮大起来的,基于用户关系进行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在为参与者提供了自由发表个人意见空间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形成前所未有的威胁。
(一)当前微博用户尊重他人个人隐私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进行意见表达时也带有明显的情绪发泄色彩
无论是江歌被害初期网络舆论对留学生群体私生活的质疑和对刘鑫的口诛笔伐,还是网友对微博名为“在日本小社长”对江歌房东采访的视频是否会因为公布公寓地址而影响房东一家的生活这一质疑等,均以个人情绪的发泄为出发点,对自己厌恶的人和物不惜使用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而对自己认同的就小心翼翼地加以保护,缺少理性的思考和判断。而每个人的喜恶标准是有差异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如果仅凭个人感觉对别人做出评价并对自己反对的一方肆意施加侵权行为,无疑大大加剧了微博平台上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在江歌妈妈对刘鑫进行信息披露这一事件中,微博用户几乎一边倒地声援江歌妈妈,并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利用其公布的个人信息对刘鑫进行骚扰和谩骂,由此而形成的舆论压力迫使刘鑫仅对江歌妈妈的这一行为进行了微博投诉将这一行为对自己产生的伤害最小化,而非诉诸法律。根据微博使用协议,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其他用户上传违法侵权等内容,可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但微博平台当前的举报功能不够完善,缺少对举报人的信息保护,这在打击举报人积极性的同时,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扩散。
(二)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在此次事件中,刘鑫对江歌妈妈的行为进行投诉后,微博做出了删帖处理,司法机关并未介入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这也是江歌妈妈得以免责的原因所在。但即便刘鑫诉诸法律帮助,其隐私权是否就能被切实保护起来呢?结果不然。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非常滞后,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但相关解释等配套规定尚未出台,隐私权的保护未形成系统体系,这尤其体现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同时,第三方对微博内容的监管也是欠缺的。
加之国内目前对隐私权的救济,无论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力度层面,都与现实严重脱节。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无论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还是互联网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对依法治国的进程,都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反观日本,房东大内先生在采访中表示对刘鑫的存在及相关信息一无所知,他曾去消防局和警局问警察,但是他们并未告知任何有关刘鑫的信息,媒体也并未加以大肆报道,这可能是由两个国家对这一事件舆论关注度的不同所致,但“不随意公布公民信息”,甚至是对房东这一案件相关人员都予以保密的做法,看似没有“人情味”,却恰恰是对每个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完善微博平台对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赔偿损害救济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对隐私权的救济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微博平台采用的隐私权救济以删除、断开链接这两种方式为主,而侵权法里面的“赔偿损害”这一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则没有体现。我国当前的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赔偿范围、损失数额和赔偿标准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赔偿损害的具体操作还需微博平台基于其自身的受众定位和用户分析做出详细规定。
(二)加强现有救济方式的力度
鉴于当前对涉及隐私权信息的处理集中于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并未很好地起到规范用户行为的效果,泄露、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因此可加强现有救济方式的力度,如限制部分功能、注销其微博账号等,起到震慑作用。
(三)落实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和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致力于消除由互联网的匿名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它可以在促使网民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改变当前某些人在匿名的掩护下随意接收和发送信息,肆意侵犯他人隐私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状况,从而保护网民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内不被随意侵犯和利用。
具体到微博平台,可通过技术对用户行为实施评估,全面推行实名认证体系,重新认证用户,在进行注册时除需姓名、身份证号码外,还要上传身份证,增加人脸识别程序,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审核机制。
(四)完善微博平台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完善微博平台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最新发布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来看,对用户信息的保护还停留在“事后治理”的阶段,对微博侵权行为的惩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可能从源头上杜绝对隐私信息的泄露和隐私权的侵犯。
以微博使用协议4.13条款和免责声明为例,4.13条款规定,“微博平台有权对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发布内容、用户行为等范畴”。而其免责声明则宣称,“微博平台不对通过微博服务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通过微博服务传递的任何观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或可靠性负责;用户对于可能会接触到的非法的、非道德的、错误的或存在其他失宜之处的信息,及被错误归类或是带有欺骗性的发布内容,应自行做出判断;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信息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应由相关行为主体承担全部责任”。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看,微博的这一免责声明是无效的。因为这一使用协议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确认自己对微博内容有审查权利的同时免除了对内容负责的义务,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该条款无效。以及使用协议1.6,“微博平台有权直接将本服务或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委托给微博平台的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及履行,微博平台无需就此向用户另行获取授权”,都加大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为此,微博平台需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修改其使用条款,把保护用户隐私信息的行动落到实处。
(五)注重对用户的引导
进一步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对用户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用户隐私内容加以保护,并注重在日常的平台管理中对用户进行教育和引导,使之明确侵犯他人隐私的严重性、危害和后果,提高用户保护隐私的意识。
四、结语
本文从“江歌案”中江歌妈妈公布刘鑫个人信息的这一行为为起点,提出了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回答“江歌妈妈何以能够免责”以及“如何对微博平台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用户行为进行规范”这两个问题的过程中,尝试提出进一步规范微博用户行为的对策建议,以在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利的同时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和微博平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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