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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进行“平冤”报道

2018-04-02史兆琨

法治新闻传播 2018年4期
关键词:公信力舆论司法

■史兆琨

“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是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提出的要求,也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两种基本价值相互作用中对新闻媒体的定位。

由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内容具有矛盾冲突、细节悬念、心理斗争等故事元素,近年来冤假错案成为媒体喜欢挖掘的新闻“富矿”,报道的相关内容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开采“富矿”的过程,难免乱象丛生。

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活动出现的一些问题或矛盾一度成为媒体、社会公众舆论的焦点,如果媒体在不明真实情况时对某一重大案件作出快速而激烈的反应,加之缺失法治专业知识,报道的案件事实过于片面、夸张。有些媒体在不同程度上甚至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甚至定性或定罪定刑等,突破了法律规定和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理活动。

对于冤假错案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从多维度追求公平正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报道,客观地进行法治宣传和舆论监督,值得每一位媒体记者深思。

首先,坚持客观性,彰显公信力。客观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媒体公信力的必要前提。具体到冤假错案报道,就是要客观地审视案件、如实地反映真相,做到信源权威、事实准确、态度中立、报道平衡、语言精准、新闻六要素齐全等。

其次,冤假错案报道在客观真实性的把握上,避免出现大量臆想、片面和任意切割片断的做法,媒体应当做到重证据、重事实,防止用局部的真实来描绘全局,造成“盲人摸象、谬以千里”的局面。要抱着尊重司法,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全过程负责任的态度,不割裂案件发展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不简单地从案件的某个片断来作判断、下结论。

同时,还应该注意不能过多地关注个案,而忽略对全局的把握,造成视野的狭窄,沉浸在负面情绪中无法自拔。如果媒体记者没有全局观念,热衷于对那些偶发的案例进行炒作,为追求轰动效应不考虑社会后果,最终将导致矛盾激化,加剧不稳定状况,媒体的公信力当然无从谈起。

在2016年7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

新闻媒体在报道冤假错案时,能否做到不要单一就案说案,而是从健全机制角度适当予以剖析,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命题。媒体要理性地选择新闻报道的视角和方式,引导受众对案件的深层关切。比如,制度建设、道德回归、人性呼唤等。笔者曾报道过聂树斌案,在《聂树斌案的司法示范效应彰显》一文中,最后一部分通过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分析预防冤假错案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等。此外,对公众应该关注但还没有关注到的内容进行考量,以此来进行议题设置,开展舆论引导,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塑造社会大众的精神操守,让媒体可信、可敬、有口碑。

用坚定的立场体现自信与坚守。在案件报道上要坚守责任,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所以,媒体从业者要加强学习,提高境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对案件报道有所节制,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在揭露假恶丑的同时,更要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用辩证的思维引导公众科学认知。在法治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问题,但如果因此陷入“问题焦虑症”,而不是历史地、唯物地、辩证地看待社会的发展进步,媒体就不能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受众。因此,在冤假错案的报道上,不能搞绝对化,而应引导公众正确地看待案件、正确地认识问题,把案件的报道引导到科学认知平台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面对冤假错案报道中出现的媒体暴力、舆论绑架行为,作为一名法治记者,有必要深入思考案件报道的标准和尺度,重塑新闻专业主义精神。要怀着对法律的敬畏,对道德的坚守,以及对公众的深情关切,审慎地选择、核实和报道冤假错案,让报道回归客观和理性,回到警示、教育的根本作用上。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媒体应当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精神,只有用法治思维指导冤假错案件报道方式,才能厘清新闻事件尤其是案件的真相,做到有效地引导公众,树立司法和媒体公信力,广泛集聚推动法治建设正能量,为维护法治权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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