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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中的犯罪及其防范

2018-04-02李婷婷

法治新闻传播 2018年4期
关键词:软文有偿罪名

■李婷婷

客观性和中立价值是新闻行业安身立命的基石,为此,新闻机构一直试图以编营分离的方式构筑采编和经营之间的防火墙,阻隔经营部门对编辑部门的干扰,从制度上建构屏障,以避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发生。但自我国媒体市场化进程开启后,尽管部分新闻机构以专业价值树立了良好形象,但市场中依然滋生出了“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毒瘤,部分甚至触犯了刑法。从2003年初出现的“封口费”①到2012年间爆发的“IPO有偿沉默”②,几起大案让新闻机构中的犯罪广为人知,新闻机构如何刮骨疗伤,预防采编犯罪,重塑良好社会形象,不可谓不重要。

采编相关的罪名及刑期认定

“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所涉金额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将触犯刑法。目前,司法机关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案情及罪名认定体系,已经出现的新闻采编中常见相关罪名主要有敲诈勒索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损害商品信誉罪和强迫交易罪。这些罪名都属于经济类犯罪的范畴,前两个罪名属于比较典型的数额犯,定罪量刑观照涉案金额,且起刑点都并不高。

其中,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可以低至200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期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及十年以上。

另外,由于我国新闻记者严格依托于媒体机构领取记者证,尽管市场化的改革中多数新晋记者已经没有了事业编制,但司法部门仍倾向于以职务行为的公务属性将记者界定为能够凭借“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特殊主体。因此,当出现了“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相关犯罪时,记者很可能以受贿罪被查处。2016年两高对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让这一罪名的起刑点极大提高,即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标准较之前的5000元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计算方式为累加,即多次受贿达30000元,从数额角度而言即达到了刑罚标准,对于当前经济环境而言,这一标准也依然不高。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多见于新闻机构的强买强卖,即新闻媒体挟负面消息迫使企业签订广告合作协议,典型的案件如二十一世纪传媒沈灏案。③而如果媒体不仅受贿,还将自己陷入经济体的纠纷中,成为一方的“舆论打手”,如新快报陈永洲案,触犯损害商品信誉罪。④这两个罪名的定罪量刑与上述两个罪名又有所不同。但可以明确,如果司法机关加大对“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打击力度,记者日常不遵守采编伦理的做法很容易达到刑事惩处的标准。

媒体常见的采编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媒体采编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犯罪可从个人和机构层面分开进行探讨:

(一)机构层面

就笔者对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统计看来,机构层面因采编受到刑事处罚的并不多,已经查处的此类犯罪主要包含两类:一是软文广告,当取得的软文收益没有进入单位账户,而是单独进入部门账户甚至被部门成员私分时,将可能构成犯罪;二是强迫交易,常见于财经新闻报道领域,为了达到与被报道单位之间形成广告合作的目的,媒体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对方签订广告合同,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尽管公开的机构层面犯罪案件相对不多,但往往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媒体腐败的典型。而上述两类犯罪在我国刑法规范下都属双罚制,即不仅对机构处以罚金,也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惩处,但显然,在同样的数额下,单位犯罪罪名其主要责任人的刑罚较个人犯罪要低得多。如: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站长江彦博以索贿65.6万元与承担的“单位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并罚,获刑6年;⑤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以索贿20万元承担受贿罪与贪污罪并罚,获刑16年,⑥尽管两个案件在案情事实与行为人身份上都存在很大的相似处。另外,部分机构的相关安排原本可能属于单位内部激励机制的创新,但游走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红线,因而在裁判中也会出现争议。

(二)个人层面

通过统计公开的新闻报道和司法文书,个人层面的采编刑事案件在过去几十年中至少发生了数百起,通过细细解剖,可以发现其中不同。从“有偿新闻”看来,记者可能因撰写软文而入罪:当记者绕过单位账户,以自己的名义收受软文费,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能以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如2012年北京市查处的一系列软文受贿案;⑦深陷利益纠纷中的记者可能因收受“爆料人”的好处而展开批评报道,最终被查处入罪。⑧“有偿不闻”的犯罪表现同样“丰富”,不仅包含了挟负面新闻要求封口的“敲诈勒索”(当记者被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可能涉及索贿型受贿),⑨还包括了负面新闻当事人“灭火”的行贿受贿。⑩

处在采编一线的记者编辑如若出现了大面积的“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将给新闻行业公信力带来难以挽回的冲击。在“封口费”相关案件中,记者被地方经济体视为“新闻乞丐”,职业形象一泻千里。新闻业本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却因采编管理不规范和部分记者漠视职业伦理,最终不仅让涉案人身陷囹圄,案件的累积也成为腐蚀新闻行业的蛀虫。

如何防范采编相关犯罪

如前所述,新闻采编中的犯罪实际上是在伦理规范层面“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向前一步”,经由世界反腐败机构的调研发现,即使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也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但可以推测,全球范围内记者因“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一方面是财务制度和媒体体制的不同导致了查处标准有所区分,更重要的是表明我国新闻从业者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还需要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和职业伦理建设。

制度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编营分离防火墙的建设。若采编与经营不分,当记者拥有了经营权,一旦记者通过私人账户对经营性收益进行处理,甚至隐瞒机构私下收受好处,将带来极大的经济犯罪风险。在编营混岗的情况下,采编部门如果受到激励展开经营,甚至可能导致部门性的“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触犯单位受贿、强迫交易等单位罪名;其二是机构内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新闻机构建立部门激励机制,让内设部门拥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同时未能形成严格的财务把控体系,也可能把部门推上经济犯罪的深渊。

职业伦理的建设同样重要,作为一线采编人员,记者和编辑是信息把控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良好的伦理建设是记者编辑保持采编公正和不偏不倚的基础,也是采编犯罪防范的基础。强化对记者编辑职业伦理的培养,需要牢固树立起他们对客观公正和真相正义的追求,严禁出现因利益输送而出现失去中立价值的报道或不报道现象。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新闻媒体在我国属于国有经营主体,需要在保持自身公益属性的前提下获取收益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媒体经营创新如内容付费、发展论坛、投资经营甚至上市融资均无可厚非;软文推广也不必“一刀切”地消灭,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在经营创新中,建立起编营分离、财务管理合规的合理底线至关重要,规范的制度建设和合理的道德伦理建设是防范采编失范的前提,也是媒体得以大胆经营创新、壮大新闻媒体力量的前提。

注释:

①陈力丹:《我们需要健全而有效的新闻自律机制——对于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违纪行为的反思》,《传媒观察》2003年第11期。

②陆媛:《IPO有偿沉默》,《财新周刊》2012年第22期。

③新浪网:《二十一世纪传媒原总裁沈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5-12-24/doc-ifxmxxsp6824431.shtml。

④腾讯网:《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判刑1年10个月》,https://new.qq.com/cmsn/20141017/20141017016797。

⑤人民网:《农民日报一站长纵容记者索贿65.6万 一审获刑6年》,http://news.163.com/10/1112/08/6L9BBE6800014JB6.html。

⑥新浪网:《新闻出版总署通报河北蔚县矿难违法违规媒体人员处理情况》,http://news.sina.com.cn/o/2010-03-31/072117300841s.shtml。

⑦详见刘亚娟、展江:《专刊编辑因“软文”获罪的三次法院审理——媒体人经济犯罪经典案例评析(十六)》,《青年记者》2018年第10期。

⑧详见李婷婷、展江:《经济犯罪高企背景下的记者身份与刑法责任探究》,《新闻界》2017年第12期。

⑨同上。

⑩典型的如山西繁峙和河北蔚县发生的矿难“封口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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