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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1期
关键词:诈骗罪行为人主观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一、非法占有目的对研究金融诈骗犯罪的意义

在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一核心的构成要素,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案件定性(罪与非罪)、定位(此罪与彼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金融诈骗类犯罪而言,亦同样重要。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方面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可以用以区分金融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即罪与非罪的区分;另一方面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可以用以区分构成金融诈骗类犯罪中何种具体的罪名,即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由此可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构成金融类诈骗犯罪、构成何种具体犯罪意义非凡。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在探讨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必须对“非法占有目的”有着明确的认识。我国刑法规定的侵财产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罪的一种。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此种目的的认定,将直接决定着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大陆法系刑法与英美法系刑法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刑法以德国和日本为主。德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物体理论、价值理论以及综合理论三种理论之争。德国刑法理论与判例的通说主张综合理论(择一理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本身或者财物价值的意思,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在日本也有三种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亦即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与折衷说。其通说为折衷说,认为在判断行为人的排除权利人之意时,不能仅以有无返还的意思作为标准,还应该考察使用时间的长短、该暂时使用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可能性。②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一般理解为“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以盗窃罪为例,英国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怀着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诚实地把他人财产据为己有,就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像处置自己财产一样可以不顾他人的权利去处置该财产的意图。加拿大刑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并具有下列意图的构成盗窃罪:暂时或永久剥夺物的所有人、对该物具有特殊财产权或利益的人的物权或特殊财产权或利益。③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侧重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剥夺权利的永久性。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使他人不能实现财物所有权的意图,就可以认定其存在“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

我国学者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也并不是一致的。有的学者赞同日本的折衷说,也有的学者赞同日本的排除意思说。亦有学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很大关系,有时表现为占有、有时表现为所有,其内涵因罪名的不同而程度不同。我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通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或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④笔者认为我国通说与日本的折衷说具有一致性。亦即行为人不仅具有永久排除财物所有人权利的故意,而且还具有依据该财物的性质进行使用的意思。在信用证诈骗罪中,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骗取信用证,而没有进行诈骗活动,便不能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否则,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罪虽然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作为一种主观的内心活动,是比较抽象的,因其具有很大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认定上有着相当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当中,因为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控方带来了很大的举证难度。很多案件因为缺乏主观要件的证明,而使行为人逍遥法外。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种情形是不应当出现的。下面笔者将对如何对金融诈骗罪的认定,通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分析。

1.在金融诈骗罪中承认非法目的犯。所有的金融犯罪都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都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可是除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持卡人恶意透支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都未体现在刑法条文当中。这就涉及到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按照法律对于目的犯的特定目的是否有明文规定,又可以将目的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其中,法定目的犯要求刑事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定目的犯则是指,虽然无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而多数的金融犯罪恰好是属于后者,即非法定目的犯。但是就学界而言,我国是有学者否定目的犯的存在,认为目的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内容,目的犯中的目的必须由立法者在立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何种目的是何种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构成要件,否则不能将其称为目的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定目的犯有法律明文规定,因而在认定法定目的犯的认定上不存在障碍,而非法定犯的地位却变得比较尴尬,其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认定上容易产生分歧。故而,在实践当中,“证明难”往往是金融诈骗罪的一大难题。公诉机关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目的的举证存在很大困难,到最后往往是以其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不了了之。笔者认为,要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目的“证明难”的问题,应当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

2.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司法推定的方式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是,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无需加以证明。事实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一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据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事项,故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显然属于事实推定。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的指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情形予以推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为各级法审理金融诈骗案件正式确定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并提供了客观依据。但是对于《纪要》规定的这7种情形,司法人员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的陈述、对财产的处分情况等客观事实,综合考虑所有情况,排除合理怀疑以期得出正确合理的结论。

总而言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已是毋庸置疑,但是在其认定上依旧存在一定的困境。故只有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才能发挥刑法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

【注释】

①陈洪兵:《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②转引自古加锦:《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律适用》2013年第11期。

③转引自李阳:《论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郑州大学,2012年。

④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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