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历史修正案与司法判例浅析
2018-04-01李佳音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北京100024
李佳音(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北京 100024)
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是美国宪法保障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侵犯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这里有两个重要的概念: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和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新闻自由一般可以理解为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即新闻媒体有决定出版或者发表哪些言论的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它是一个从属于言论自由的概念或分支。在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为基石,许多重要的司法判例推动美国新闻言论自由的原则一个个不断诞生。
在美国新闻事业的发展进程中,新闻自由一直被崇尚为最高的信条。以至于新闻出版自由被称为同行政、立法、司法起到制衡作用的三权一样的“第四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充分的保障,但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推进的过程中,新闻自由权和个人名誉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公权和私权,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艰难地在这两者之间维持某种动态的平衡。可以通过对美国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发展历史进程的追溯,回顾重要的司法判例,来探寻真正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规定了公民的诸项权利,内容如下:“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因此成为了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高度保障的制度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基本立场,赋予了言论自由宪法层面的保护。这种立场在联邦最高法院处理的许多案件中可以寻到踪迹: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 (Whitney v.California)中 ,布兰代斯大法官出具了很有说服力的观点。他对言论自由的范围划定了基本的轮廓。“对严重伤害的恐惧,并不应当成为压制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理由,这犹如人们不应当因害怕女巫而焚烧妇女一样。言论自由的功能是把人们从非理性的恐惧中解放出来,因为恐惧就压制言论,这如同认为若言论自由,结果就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危害一样。只有在所忧虑的危险是迫在眉睫,且所要防止的危害是严重的情况下,方能限制言论自由。”
此后,在廷克诉得梅因校区案(Tinker v.Des Moines)、田纳西州诉约翰逊 (Texas v.Johnson)及纽约 时 报 诉 合 众 国 案 (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中 ,联邦最高法院也认同应对言论自由予以高度保护。在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中,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在意见书中写道:“我确信对这些报纸的任何一刻的限制都无可争辩地是对第一修正案的公然践踏。......政府部门在设法禁止这些报纸的时候及在其法庭陈述当中,似乎忘记了第一修正案的根本意图和历史。......在第一修正案中,奠基者们给予新闻自由的保护,使新闻机构得以在我们的民主政体中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闻机构为之服务的应当是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弥尔顿先生对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后总结道:“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对言论表达,尤其是针对那些有关政府和公共政策的言论进行禁止、惩罚或控制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基于公共问题的讨论应当是不受拘束的、健全和开放的,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坚守是意义深远的国家行为。”
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权利法案”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然而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宪法对言论自由采取的是“绝对的保障”,也就是说, 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是排除来自国家权力不当或违法干预的自由。这就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传统主义阐释。因此不难看出,在自由放任主义思潮下, 当时人们对国家的态度是怀疑而不是信任。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新闻自由保证了各种资讯和观点得到自由出版的权利,并且适用于各种媒体。但因为当时第一修正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讨论是几乎没有记录的,这也导致了现如今有关该修正案的意图讨论变得尤为复杂。因此各种开创性的案件判例结果都成为了左右这一法案的至关重要的一个又一个推力和外因:1735年的曾格案开创了美国新闻自由的斗争历史;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生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式确立了诽谤诉讼中“真实抗辩”的州宪法原则是在克罗斯威尔案件中;还有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审查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属于违宪行为,也是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修订了“禁止事前审查”原则。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修正案于1789年被通过,它被认为在言论问题上排除联邦立法权,是对联邦国会立法权的限制,因此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内并未限制各州。制宪者忧虑的主要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各州。“在最初由各州批准的宪法以及《权利法案》中,没有任何条款是为了维护言论自由而对州一级的国家部门加以限制的”。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南部蓄奴州拒绝接受选举失败的事实,退出联邦,导致了联邦的分裂和南北战争爆发。南北战争后的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得到联邦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从而使第一修正案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大大地“国家化了”。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第一修正案对联邦政府的限制使之及于各州,打破了州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限制上的垄断,从而将对联邦权力与州权力的制约扩展到了崭新的层面。这也正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深远历史意义所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长期没有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判决。一战后期1925年的吉特洛案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利用第十四修正案审理言论自由案件的先例。吉特洛案也称左翼党派第一案,4名左派人士因在《革命时代》杂志上发表左翼言论、宣传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而受到纽约州法院的惩罚。被告宣称纽约州的法律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当程序。最高法院多数意见首次认为,第十四修正案吸收了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因而这些权利不得受到各州侵犯:“我们在本案假设:第一修正案保障不受国会剥夺的言论和新闻自由,乃属于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因而受到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而不受各州侵犯。”
从曾格案确立的“真实抗辩”,到后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美联邦最高法院的至高无上的权利;从1804年的“克罗斯威尔案”,到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美国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这些案件只是许许多多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我们从这些案例中,也从美国的司法演变中,感受到美国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发展的恢弘进程,每一个司法判例的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司法原则、和复杂多变的利益纠葛。我们从这些历史事件中所能窥见的,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新闻理念,这些里程碑式的内容,它们隐喻着美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民主和自由由此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