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返利的涉税处理
2018-04-01高峰
高 峰
2017年,某国税局在对A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通过查阅年度损益表,发现其“财务费用”栏目发生额很小,有的年份甚至还为负数。究其原因,系A企业收取甲供应商购货返利款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所致。
该企业业务发生时,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5日,收到甲供应商纸箱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2万元,税额8.84万元,纸箱已验收入库,并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
借:包装材料 5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400
贷:银行存款 608400根据A企业与甲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约定,甲供应商每季度按价税合计金额5%的比例向A企业返利,4月2日,甲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一季度返还利润30420元,甲供应商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420
贷:财务费用 -30420
经查发现,A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甲供应商累计向A企业供货31570687.80元(含税金额),通过供应商返利的方式,累计冲减财务费用1578534.39元,其增值税未作任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按照文件规定,A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需要转出增值税229359.70元,调减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57339.92元。A企业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9359.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9359.70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7339.9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339.92
1.销售方(甲供应商)的合理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以甲供应商与A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的31570687.80元(含税金额)购销业务为基础,甲供应商该项业务承担了增值税销项税额4587193.95元。其在销售产品和返利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3157068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983493.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87193.95
借:财务费用 1578534.39
贷:银行存款 1578534.39
如果甲供应商改变与A企业结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在销售货物时将返还以折扣的形式,直接冲减对A企业的应收款,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开具。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999215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34319.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7834.26
2.购货方(A企业)的正确处理方式。如果收到甲供应商按全额31570687.80元(含税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结算返利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包装材料 26983493.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87193.95
贷:银行存款 31570687.80
借:银行存款 1578534.39
财务费用 -1349174.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9359.70
如果收到甲供应商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含税金额31570687.80元,折扣1578534.39元,实际应收金额29992153.41元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包装材料 25634319.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57834.26
贷:银行存款 299921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