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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税收征纳 2018年4期
关键词:核定办税当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3月2日 财税〔2018〕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2018年2月27日 税总发〔2018〕26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以下简称《清单》),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重大“放管服”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强化领导,精心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明确目标,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各地税务机关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结合实际在《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自4月1日起同步实施。

在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各省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三、统筹规划,系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一)全面梳理实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涉及税政、征管、纳服、宣传和信息化等各方面的事项,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落实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方面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清单》中每一个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编写《“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便利纳税人办税。

(三)抓好税务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改革实施前,要通过各地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为纳税人辅导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加强领导,保障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落实,为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明确分工和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提高改革的推动力。

(二)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主动汇报,积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加强改革过程中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绩效考评等方法,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2018年3月16日 税总办发〔2018〕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税务总局决定2018年4月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税务总局将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的内涵,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多角度展示税务部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凝聚强大共识。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在不同时间节点有节奏地开展重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相关活动,形成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

(一)“请进来”“走出去”拉开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3月30日,税务总局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座谈会,邀请企业代表、财税专家和媒体记者参加,现场问计、问需、问难,共商税收助力企业发展良策,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广泛与当地企业开展交流互动活动,集中展示税务部门减税降负、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及“放管服”改革30条的举措及成效,介绍“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等创新成果,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

(二)多方代表共谋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新思路

4月上旬,税务总局统筹协调总局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新闻出版等单位,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研究探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组织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采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畅谈税收改革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整合资源,协调本单位科研机构、税务学会等单位共同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举行税务系统2018年一季度新闻通报会

4月中上旬,税务总局召开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通报会,发布一季度组织税收收入情况,介绍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和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实施情况,展示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成效等。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一季度新闻发布活动,精心设计发布内容,科学把握宣传重点,持续扩大宣传声势。

(四)开展税收普法教育系列宣传活动

4月中旬,税务总局与教育部联合开展“全国青少年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大课堂”专题活动,由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主讲,进行课程录播后,依托网络平台为全国中小学生普及税法知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协调当地中小学校,组织青少年学生收看录播课程,参观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组织税务干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并持续创新手段,进一步扩大税法普及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五)组织绿色税制改革集中宣传活动

4月中下旬,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举行“深化绿色税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高端访谈,系统介绍环境保护税开征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等绿色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深化绿色税制改革成效宣传活动。

(六)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

4月下旬,税务总局集中发布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详细解读“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目的地营商环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等方面内容,助力企业“走出去”;制播税收公益广告片——《在路上》,形象展示税收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助推作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一带一路”重点省份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充分展现“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改革红利的“获得感”。

(七)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活动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按照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要求,联合宣传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于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特别是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为这一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改革举措平稳落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有关工作要求

税收宣传月已成为税务部门集中普及税法知识、展示税收改革成效的亮丽品牌,对于形成税收共治、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凝聚多方合力,确保各项活动高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树立税收宣传全国“一盘棋”思想,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成立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联合制定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做实规定动作,做优创新动作,保障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形式载体。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生动活泼的形式,直观展现税务部门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助力作用,形成全国税务系统协同发声的税收宣传声势。

(三)凝聚多方合力。要按照构建税收大宣传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加强汇报,与当地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形成协同共治的税收宣传合力;充分借助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力量,对活动进行系统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力。

税务总局将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编发简报,展示各地活动动态,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各省税务机关积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宣传成效,并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为契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升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2018年3月8日 税总办函〔2018〕9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共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对象。国税机关主要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三类新办纳税人服务套餐。

五、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及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下同)。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填报)。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6)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印模。

(9)公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报)。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6)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印模。

(9)公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办税服务厅对新办个体工商户可先核定不超过月增值税起征点金额的定额发票用量。需使用增值税税控发票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比照增值税小规模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办理。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办税人员是业主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行办理,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后,通过网上申请办理。

七、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3月12日)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略)

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环保税法和湖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计算核定。

第四条 纳税人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核定。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

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污染当量值

3.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

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屠宰加工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3)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病床数大于20张的医院按照环保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二)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数

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2),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只/月)÷污染当量值

(三)非金属露天矿山粉尘污染当量数

1.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粉尘污染当量数,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当量数表》(表4)特征指标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表5)特征指标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四)其他堆(料)场粉尘污染当量数,参照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二)适用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

1.餐饮业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其中,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第七条 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分别计算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备案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核定方式备案资料后,依据本办法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年核定,按季申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等措施,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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