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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应更多强调公平

2018-04-01

税收征纳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分税制税种事权

周 颖

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无论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还是“转变政府职能”,财税改革都起到了颇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已有20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进行梳理总结改革的经验、成效及遗留的问题,并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我国与美国等国家实行的“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的分税制有所不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1994年分税制方案,设立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地方主体税种。但随着2002年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六四分成,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新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地方税体系群龙无首,缺乏主体税种。

而且,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70%左右。显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提出的“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任务,必须立足于“共享税为主体、专项税为辅助”的国情,不可能建成美国式的各级政府都有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分税制体系。同时,与美国的分权模式不同,我国税权是高度集中的,再加上这次国家机构改革确定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形成了“共享税为主体、税权高度集中、国税地税合并统一”的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财税体制,这种财税体制适应了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

还要看到,分税制的基础是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合理划分。因为事权范围决定支出规模,进而决定收入规模。“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是这次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进程,国家先后推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办法,来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其实已经有了顶层设计,只需要去层层抓好落实。

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上,财税体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方面入手。前两项明确了具体的改革任务,后一项更大程度上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目前,财政体制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因为多年事权模糊的结果造成“事权层层下移”,使得基层财力压力颇大。现在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乱开口子”的问题,这种结果部分归咎为我国税法的内容比较宽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少数地方政府任意增税或减税的行为,实际就造成了企业成本的增加或减税,导致了不正当的竞争。

今年,分税制改革又迈出了新步伐,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从而改革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这为集中地方税权、降低征纳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供了组织保证。从未来一段时期的立法取向看,应当在财税立法中,全面建立各级财政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规定财政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依靠各类监督和问责制,守住地方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底线。要维护市场统一,不能对某些部门或行业有过份的税收优惠,而对其他一些部门又有过份的税收打压,税收应通过法律的规制来尽可能维持税法的中性原则。

虽然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国已经越来越强调税收的法定原则,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优惠权的规定仍显粗疏,立法对相关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是否享有税权(包括税收优惠权)并不清晰,未来的分税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在税收的产业发展激励、地区发展激励方面,给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必要税权,形成资本激励、外资激励、出口激励等税收减让措施的合理设计,进而使目标行业和目标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接地气,更符合我国产业升级和区域平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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