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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商文化:历史资源与当代发展

2018-04-01齐春雷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协商理性民主

齐春雷

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已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任何民主模式的成功构建、运作实践,都必须具备提供其生长、发展的深厚文化土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种政治文化是在该民族的历史和现实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形成的”。[1]中国协商民主建设离不开协商文化所提供的文化氛围和文化支撑,且二者互相影响、互为因果、良性互动。“和合文化”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为中国协商民主提供了历史资源。但当代语境下的协商文化还具有强调民主平等、公共理性等现代特质。因此,当前协商民主的发展,要努力发掘中华传统“和合文化”的历史资源,寻找、升华其求同存异、包容并蓄的精神内核并涵养其中,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发展协商文化的现代精神,使其与中国现代多元社会的现实需求相呼应、契合,从而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不竭的内在动力。

一、和合文化:中国协商文化的历史资源

“一个政治系统的建立不可能是在文化空白中建立起来,而是在建立过程中必须面对某种政治文化,也许这时的政治文化处于急剧的变化状态之中,但系统仍然有一个对文化的适应问题。”[2]中国历史上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不同民族、不同群落、不同诸侯国之间文化、风俗差异很大,沟通困难,要实现彼此的交流、互鉴,达成各种观点思想的相容共处,实现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有效治理,必须有复杂的沟通对话过程,协商文化因此应运而生。

协商的功能在于协调各参与方之间在利益、观念、思想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冲突矛盾,目的在于实现关系平衡、和谐的状态。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思想的价值追求也是“和谐”,在兼容并蓄、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一系列原则指导下,中华民族的行为、思维方式是努力寻求通过相互对话、交流、沟通、妥协来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因此,中国传统“和合文化”既是中国协商文化的理论源头,也是中国传统协商文化在实践层面的具体体现。“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形相、无形相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的动态变化过程中诸多形相、无形相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3]由此可见,“和合文化”是以辩证思维和整体联系思想为指导,突出强调不同事物的紧密联系、相融相合,其精神内涵与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高度契合,因而成为中国协商文化建设的宝贵资源。

(一)“普遍和谐”思想有利于协商民主凝聚共识

“以和为贵”“普遍和谐”是中华传统“和合思想”的精髓,强调不同思想观点相互交流,不同利益诉求相互协调,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忽视别人的合理诉求。“和”指和谐、和平、祥和,蕴含着事物之间的和谐、和睦、协调,强调处理矛盾冲突的根本价值取向和态度原则是各方的共存共处、互利互补、和衷共济、兼容并包。无论是道家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还是儒家的天下大同、中庸之道,思想核心都是追求和谐,要求采取和谐的方式而非对抗的手段努力克服、消除矛盾,促使其转向相互协调、统一、均衡。这其中都蕴含着协商的要素。

“在一个利益分化、文化多元化的复杂社会,政治和谐需要人们真诚的交流和沟通。”[4]中国共产党早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启了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三三制”民主政权,倡议召开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通过各党派民主协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尽管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因全面内战的硝烟而毁于一旦,但协商的民主形式从此深入人心。1948年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立即得到热烈响应。人民政协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5]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协商、讨论、决定了新中国成立的诸多重大政治事项。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面临着主体化、立场化等纷繁复杂的困难,需要“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6]协商民主提供了解决现实矛盾、冲突,协调异质元素和谐统一的民主范式,而具体的协商实践中,达成共识必须求同存异,尊重、包容他人相异的观点、立场,这种协商文化同“和合文化”的精髓一脉相承。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入推进,协商范围不断扩大,协商内容不断深化,协商形式更加多样,新变化新要求的政治生态下,协商民主必须更加具有开放性、包容性,求同存异的具体情形更加复杂曲折,更加要求“和合文化”的传承,以最大限度融合差异、协调冲突、凝聚共识,形成整体的和谐、统一、发展。

“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合文化”的“和”并非否认、消灭差异性、多样性而追求绝对的一致、一律,而是在承认现实矛盾、冲突的基础上通过不同事物、异质元素的合作、结合推进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协商民主实践中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阶层的不同声音经由不同协商渠道得到表达,“和合文化”中的包容、尊重精神体现在这一过程中,就是为不同意见的交流、探讨营造宽松和谐的协商氛围,允许、鼓励各方代表平等地交流、自由地表达、坦诚地协商,就事关公共利益决策、国家重大问题相互理解、体谅、妥协、包容,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协商民主并不强求某种意见的主导性、权威性,而是通过不同意见的广泛汇集、交融,广纳群言、广集众智、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处于改革“深水区”“攻关期”的中国社会矛盾累积,协商民主将人们从“大街上闹事”引导到“圆桌前议事”,尤其需要强化“和合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普遍和谐意识”来维系、推进协商民主机制的有效运转,进行和平、有序地表达。

(二)“和而不同”理念有助于协商民主理性决策

现代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是追求和而不同,这体现着中国人的大智慧。[7]中华“和合文化”注重整体的、辩证的、系统的分析思维方式,也同时强调对多样性、差异性的认同、肯定、尊重。“合”指结合、融合、合作,强调不同事物的辩证统一,“和而不同”的“统一”,即以承认事物之间矛盾、差异的普遍存在为前提的一致性、共同性状态。“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不仅允许“差异”“不同”的存在,而且深刻认识到“差异”“不同”对于事物新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即由多种“不同”的合作、融合才能达到理想、实质的“和”的境界。

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在于民众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这是多元化社会中多元利益诉求表达、渲泄的途径。但政治参与并不等同于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逻辑联系更是复杂多变。事实上,如果以个人理性为主导的民众大规模“爆炸式”政治参与,缺乏政治体制提供的有序规范引导、足够畅通的渠道吸纳,往往会对社会政治稳定、公共利益实现带来极大负面的影响,甚至成为严峻的挑战。中国社会的矛盾极其复杂多变,化解政治参与中公共理性与个体情绪之间的矛盾,平衡多元文化、价值与利益的冲突,已成为国家治理面临的当务之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这种情境下被寄予着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决策模式的价值期待。

选举民主体制是诉诸“偏好聚合”的投票方式,但“偏好聚合”并不能真正化解、弥合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差异。因此,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的核心是各种偏好的改变而不是偏好的聚合”[8]“一个私人意愿或者一个小团体的意愿没有共同协商得到阐释,它就不是一种真正的意愿。”[9]协商民主的精髓正在于此。相对于自由式民主通过选举把各种偏好聚合,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沉默的民主几乎是不存在的。”[10]通过公民间的对话、交流、沟通,在追求最佳理性和公意的过程中,才能深思熟虑地生成有利于公共利益决策的偏好,并使个体理性主导的偏好得以转变,这的确为多元社会的矛盾解决、冲突协商提供了全新决策模式,因此,协商民主被公认为解决当今多元化社会治理困境而提出的民主范式。“整体上的合理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其在协商民主中的体现即是各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公平地运用理性,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使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通过辩论寻找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的方法,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或共识,以保持合作。”[11]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创设多方参与主体心平气和地理性对话、自由平等地坦诚交流、心悦诚服地改变偏好的协商情境呢?这无疑关涉深层次的政治文化基础,即协商民主的推进需要相匹配的协商文化的内在支撑。

如果说“普遍和谐”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包容、博大,那么“和而不同”则蕴含着理性精神、整体思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长远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层面的政治协商、中观层面的政府协商、微观层面的基层协商将方方面面、党内党外分散的意见、愿望输送进政治体系进行梳理、整合,通过不同形式的协商对话,不同利益的博弈、融合,寻求决策的公共理性、民主共识。“和合文化”崇尚调和、妥协、不走极端,有助于促进决策部门就公共事务与协商主体进行广泛协商,更好地吸纳、审慎地考虑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决策过程、结果更为民主、科学,更能全面反映民众意愿、符合民众利益。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与协商文化氛围的培养良性互动,一旦社会各阶层、群体在这一过程中获得良好的政治参与感,“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可能会将这种决策看成是自己的决策,即使他并未参与决策过程,但都会认为自己负责地发挥了对决策的影响。”[12]“和合文化”强调群体、整体价值观,在协商过程中有利于促使民众自觉地寻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通过话语间的沟通、交流转换立场,从而超越一己私利的陕隘局限,超越参与的初始动机。如果每个协商主体顽固坚持源自个人理性的立场,那么最终只能由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来达成强制的统一,少数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只有“当政策通过公共商讨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且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13]

二、民主理念:中国协商文化的当代发展

中国协商文化的培育发展一方面需要发掘、开拓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协商意识,以此作为载体、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传统朴素的中国协商文化历史资源跟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文化相去甚远。尤其是,民主作为协商文化的灵魂,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相当稀缺。协商民主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公共理性等特质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不断地进行培育、重塑。

(一)协商主体意识

随着中国社会变革的全面深化,社会主体多元、文化认同多元、利益诉求多元的趋势仍在动态发展。多元性既构成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也成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动力。“作为一种立法和决策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是一个反映多元价值和偏好,鼓励参与和对话,促进共识形成的过程。”[14]协商参与主体是协商民主过程的基本要素,繁荣的民主政治生活必须以社会中多数人的积极参与为前提。协商民主为受决策影响的每个公民提供表达自身利益、倾听他人观点的直接对话机会。对于公共决策而言,每个协商参与主体,无论是党委政府还是个体、机构、团体,对共识的达成、决策的合法性都承担着主体责任。事实上,多数公共问题的决策,都需要民众能真实地表达,热情地参与,使决策的论证在不同视角下进行得更为全面、完整、科学,从而寻求最能体现民众利益最大公约数的解决之道。

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虽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主张统治者要善于听取、接纳人民的意见,但民众作为被统治者,缺乏独立的政治人格,并非独立的政治主体,而现代政治人格所具备的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价值理念是中国两千年封建政治文化所缺失的。协商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民文化,需要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公民意识的培养、增强。当前,培育、发展中国协商文化尤其要强化民众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主体意识。要确保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差异性,协商参与者不应是相同利益、单一阶层、相似社会背景,否则协商将无法实现不同观点、立场的对话、交流、碰撞,缺乏实质性的民主价值。在协商民主实践中,要高度重视、着意培养民众的协商主体意识,增强其协商能力,在尊重协商、倡导协商的过程中,使民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顺畅表达见解诉求,并在协商实践中切实体验、感受民主协商带来的利好,认同公共决策的民意基础,激发协商参与的热情,逐步提升其积极性、主动性。

(二)民主平等意识

协商民主的价值实现必须以民主的真实性为前提,即民众的参与是实质性参与而非象征性参与,彼此之间的对话、交流、沟通是自由、平等的互动,而不存在任何基于权力运作的主导、支配、强制。协商主体之间协商地位平等包括参与机会的平等、获取信息的平等、说服能力的平等。

协商民主的顺利推进不仅要依靠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更依赖价值理念层面的积极倡导。由于中国“官本位”等封建文化残余的淡化、消除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民主平等的协商意识、自由宽松的协商氛围的营造也是不断努力构建的渐进过程。当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执政党应充分利用强大的宣传资源,发挥舆论工具的意识形态动员能力,使得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观念成为民众尤其是执政党领导干部的心理认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地指导具体的协商实践。

(三)公共理性意识

协商民主对于决策的合法性价值建立在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集体反思基础上,理想的协商、讨论使各种分歧在理性的指导下最终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公共协商结果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察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15]公共理性要求每个协商参与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的言行是理性的,超越个人利益的狭隘性和局限性,负有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的责任。

协商过程要体现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和集体理性基础,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这对协商参与者的内在政治修养、品格提出了比较理想化的期望值:即预设协商参与主体对公共利益具有较为敏感的认知、强烈的认同,愿意接受公共理性的指导,愿意为公共利益而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去理解、接受他人与自己相左的看法,甚至适度牺牲个人利益而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妥协。因此,协商主体必须有基础的水准才能保证在参与协商过程中对协商目标有最基本的理念共识,在不同冲突的利益协商中能接受程序规则的引导趋向公共利益。

随着国家层面对协商民主的大力推进,协商实践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展开,民主理念、公共理性意识在民主的具体运作中被学习、体会、认同、滋长。这需要切实地尊重协商的程序、制度规范,并给予必要的公共平台和机制保障。反过来,长久的政治生活过程中习得的政治取向、行为模式会内化为稳固的观念和意识,民众在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充分体验认识到理性协商、交流、对话所带来的参与感的增强,认识到其带来的利益增益,自然会产生对协商价值的内心确认和认同。如最早始于1999年浙江省温岭的协商民主实践已经从制度惯性转为了心理认同,“当村领导没有召开民主恳谈会时,他们就发问,为什么民主恳谈会还没有开?他们就联名要求召开民主恳谈会,不开民主恳谈会,农民就抱怨,这是一种新文化、新压力。”[16]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有意识地养成协商参与者的独立政治人格,真正成为独立政治主体,在协商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才能不让协商流于形式。

(四)民主监督意识

监督是民主不可或缺的保障,无监督则无民主。协商民主的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程序是否公平合理,结果是否切实遵行,同样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的保障。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核心,其价值很大程度体现在对于公共决策的优化,而社会协商、基层协商更以公平正义为理性准则,如果缺乏刚性约束,协商的质量、实效难以保障。既有违协商的真意,也白白损耗决策的效率。

政治协商已纳入决策程序,当前要着力构建科学严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制订实施中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效力进行更为明晰的规划、设计。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刚性、具体的制度支撑。

民主监督意识的养成,必须由制度着手,在监督的法律制度规范有效运行中使民众在参与中,获得监督的体验、感受,逐步树立起民主自主性。这是一个政治制度、政治实践、公民成长、文化培育的多维良性互动过程,而国家动用政治、法律、社会资源的推动至关重要。可从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方面,多层次、多角度构建立体化监督体系。“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协商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于公众很重要,知情且知详情才有监督的可能。另外,在重大决策的谋划、调研、咨询、论证、讨论、研究、决定、贯彻、实施不同阶段,都应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做到全面系统地深思熟虑,严谨认真地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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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迪戈·甘贝塔.“Claro!”论话语中的大男子主义[C].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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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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