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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年龄退休,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吗

2018-04-0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6期
关键词:丁某补助金工伤保险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案情简介:职工丁某于2004年6月因工受伤,同年11月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10月,丁某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丁某要求不合理未予同意。同年11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丁某2004年6月因工受伤后一直在公司工作,2017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提出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故驳回了丁某的待遇诉求。

案例评析:关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川府发〔2011〕28号、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法规文件,均就其享受该待遇的条件、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是享受此项待遇的前提条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存在再就业,是享受此项待遇的补助目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丁某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理解不准确,要求某公司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因此,丁某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原则,驳回丁某提出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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