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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厨外卖治理模式的构建

2018-03-31叶晓丹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家庭

叶晓丹 杨 箫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在分享经济时代的推动下,家庭私厨外卖应运而生,许多喜欢做菜、愿意将自己做的菜分享给他人的家庭, 通过相关的第三方外卖平台将自己家庭做的饭菜进行出售。家庭私厨外卖平台主打的是“情怀”和“家庭”,为的是让那些在异地学习、工作的学生、白领等群体对家庭美食的需求得以满足。因此,家庭私厨外卖从产生至今颇受追捧。但是俗话说:“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消费者欣然接受家庭私厨外卖这一新生事物的同时,亦会有相同的质疑:家庭私厨干净卫生吗?食品安全如何保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如何解决?家庭私厨外卖已然出现相当长的时间了,由原来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到现在法律明确严格规制的转变,其风险是否已经被遏止?该经济模式是否已能健康发展?答案是否定的,并且这种转变与我国对分享经济的治理态度并不一致。因此政府部门应如何适度干预,才能使得该新生事物既不会因监管过度而失去活力,也不会因监管缺位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笔者不妨从家庭私厨外卖法律治理的指导思想——经济法理念中探寻适合的法律治理态度及路径。

一、家庭私厨外卖——分享经济模式的表现

当前,各界对分享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对各学者的观点加以概括,可以得出分享经济应包含三大要素:一是依靠普遍应用的互联网技术;二是利用分散的闲置资源;三是让与使用权。笔者尝试将上述分享经济的要素包含在内,继而对其下定义:分享经济是将分散的闲置资源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源整合、精确的数据匹配,将资源的使用权与有需求的消费者分享,提供资源者则从中获取一定收益的一种经济形态。

分享经济本质在于通过社会闲置资源使用权的分享,使资源配置尽量达到最优状态。其在食品外卖领域的模式便是家庭私厨外卖。家庭私厨外卖让与的是私厨的时间与精力的使用权[1]和家庭厨房的部分使用权,即将本应为特定家庭成员提供食品的家庭成员的闲暇时间、厨房的闲置资源利用起来,为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食品。

家庭私厨外卖与传统外卖的区别在于,传统外卖经营者所有的厨房所设置的目的和功能就是专门为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供服务,即传统外卖的厨房使用权通过经营者全部让与消费者,具有专用性,并且经营者时间与精力的使用对于提供食品服务来说也是具有专用性的。而家庭私厨外卖的私厨们对于让与使用权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可以让与部分使用权获得收益的同时自己使用,也可以暂时让与全部使用权获得收益,也可以不将使用权让与他人全部由自己使用,因此家庭私厨外卖中厨房的使用权、私厨们时间与精力的使用权具有共溶性。[2]

在家庭私厨外卖兴起之后,出现许多辞职专门从事该行业的私厨,这样的家庭私厨外卖是否还属于分享经济模式范畴?笔者认为,辞职专门从事家庭私厨外卖行业的私厨们,若是用自家为家人提供食品的厨房提供服务,则应当认定为家庭私厨,并且提供的服务属于分享经济的模式。因为这种情况下,家庭私厨还是共享了家庭厨房的使用权。但是若私厨们使用的厨房具有专用性,专门提供外卖服务,则只能将其归为传统外卖商家通过互联网形式销售食品。但是不能因为部分传统外卖商家以私厨形式提供服务,就否定真正的家庭私厨外卖属于分享经济模式。

二、以经济法理念指导家庭私厨外卖治理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最终的价值追求,是贯穿整个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分享经济时代下,传统经济法中优质的理念得以秉承,且在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精神的引领下被植入时代新要素,不断地变革,从而在分享经济时代得到新发展,以此更好地指导各项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适用。在分享经济时代下,经济法理念应该包含以消费者为本[3]、社会本位、共治理念、平衡协调等理念。

由于家庭私厨外卖是新的外卖形式,具有许多新的特点,现行法律因存在滞后性而无法全面规制,因此往往会出现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责任分配不明晰、食品出现问题追责不到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等后续问题。但对于这种创新性事物,政府部门也不能一概打击,扼杀经济创新,此时具有原则性的经济法理念的指导就显得格外重要。家庭私厨外卖是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消费领域,对其进行法律治理,是经济法理念指导下,市场规制法维护食品加工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保障。经济法理念已在分享经济背景下得到新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对家庭私厨外卖这种新生事物的良性健康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因此,在治理家庭私厨外卖时,应该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针对其特点寻找适当的法律治理模式。

(一)以消费者为本理念

该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要求经济法具有人文关怀。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可以看出,经济法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从经济法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能看出,经济法倾斜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发展的目标。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两者关系并不平等。在分享经济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便利地获取较多的信息,但消费者无法分辨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具体到家庭私厨外卖领域,在互联网的掩饰下,消费者无法得知家庭私厨外卖线下的真实情况,即便家庭私厨在平台上对食物、原材料、厨房用品等进行展示,消费者也不能从众多信息中筛选出真实信息。无论处于何种时代,消费者权益依然应位于首位,经济法仍要坚持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因此在该理念的指导下,家庭私厨外卖法律治理应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从而矫正消费者与平台、家庭私厨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实现利益的真正平衡。

(二)社会本位理念

社会本位要求法律在承认个人和个人利益独立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要承认社会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独立法律地位,[4]并且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高于个人利益,因此法律的重心应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但又要尽可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协调。经济法在演进过程中,在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最终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目标。经济法通过保障国家适度干预与市场调节两种手段的实施,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两者目标大体的一致性,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促使市场进行良性竞争,社会得以健康发展。分享经济时代下,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家庭私厨外卖是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售卖,兼有互联网安全与食品安全两者的特征,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治理家庭私厨外卖时,应在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既要规避互联网、食品两者自身分别给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带来的风险,也要规避两者结合带来的风险,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与消费者利益。

(三)共治理念

该理念是分享经济时代下,经济法吸纳时代新要素不断进行变革得以新发展的理念,是宪法第二条:“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在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公民的参与权利”是构成该理念的正当性基础。[5]在分享经济时代,信息、数据是基本要素,但是也会引发信息犯罪、侵犯隐私权等问题,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也不能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而需要构建公私合作制度,通过政府、市场、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治理,以减少信息数据垄断,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此确保大众获取有效信息并共享数据信息带来的利益。同时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也节约了政府执法成本。家庭私厨外卖这种新经济形式正是依托互联网的信息数据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但是在互联网的掩饰下,人们无法识别所获得的商家信息、食品信息等是否真实、完整,而互联网相关平台掌握着参与家庭私厨外卖的资源提供者的信息,而政府作为监管者也掌握着相关信息数据。因此在家庭私厨外卖的法律治理中,秉承共治理念,政府、平台、行业协会等多方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将有关数据公开化、透明化,做好信息共享的工作,激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使家庭私厨外卖在多重、多环节监督下健康成长。

(四)平衡协调理念

平衡协调理念要求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自然与人的和谐、代际之间与代内之间的平衡发展。家庭私厨外卖法律治理应在该理念的指导下,既要保护家庭私厨的利益,也要维护传统外卖商家的利益;要协调平台、家庭私厨、消费者三者之间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平衡家庭私厨外卖的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从而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总体效率。故家庭私厨外卖的立法,应以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为基准制定具体措施;其次,在家庭私厨外卖的治理中注重政府的“硬法”和民间的“软法”之间的结合;再次,治理家庭私厨外卖时,要重视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顺利表达,以及时调整治理措施,维持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家庭私厨外卖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家庭私厨外卖是分享经济催生的产物,对现今的市场结构、经济秩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都产生了重大的冲击,有些学者称之为“创造性毁灭”[6]。面对这种新的经济模式,现行法律因存在滞后性,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规制,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治理依据缺乏、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现实问题。

(一)家庭私厨外卖缺少治理依据

虽然现行法律中有关于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食品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主要规制的是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行为,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私厨外卖的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7]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针对的是互联网中传统外卖商家,并不契合家庭私厨外卖这一新经济形态,比如办法中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要有实体店,并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8]然而如前所述,家庭私厨外卖是分享经济模式下,用自家为家人提供食品的厨房提供餐饮服务,若强求其一定要有实体店,则强人所难,也违背了家庭私厨外卖建立之本意。故该办法不能完全适用于家庭私厨外卖,强行适用只会损害家庭私厨外卖的健康发展,也与我国十八届五中全会中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及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均提及的提倡分享经济之精神相悖。因此,目前的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对家庭私厨外卖的治理。

(二)家庭私厨外卖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缺位

现阶段,家庭私厨外卖进入市场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只要符合第三方平台制定的标准即可,然第三方平台前期为了招揽商家,制定的标准条件低(拥有健康证,通过平台拍照确定卫生条件,而卫生条件也没有硬性的标准),如此一来就容易出现家庭私厨资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并可能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新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有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其过于严苛,不能契合家庭私厨外卖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新兴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也难以对隐身于住宅中的家庭私厨加以适用。

从市场退出机制来看,由于家庭私厨外卖既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营业执照,因此家庭私厨在退出外卖市场时程序简便,只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将店铺关闭即可。但这样的做法使得消费者无法得知店铺是否注销的准确信息,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比如延迟行使自己对家庭私厨的求偿权等。此外当家庭私厨退出市场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如何防范家庭私厨消极应对受害方的求偿权,第三方平台如何督促家庭私厨进行赔偿及追偿等问题,都是规制家庭私厨外卖退出市场时应该考虑的。

(三)消费者权利难以保障

家庭私厨外卖中,消费者仅能通过私厨在平台上展示的图片,来了解该私厨的厨房、原材料、食品等,但平台上的图片很可能已经过私厨的美化而失去真实性,从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了侵害。其次,由于在实践中存在平台对私厨前期的补贴,及对后期销售额进行抽成等原因,造成外卖价格虚高,或者外卖的分量被扣减等现象,使得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外卖时,支付的金额高于外卖食品本身的价值,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由于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并不会主动追究家庭私厨的责任,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制家庭私厨的上述行为,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家庭私厨外卖监管执行难

家庭私厨外卖的治理除了无法可依之外,对其的监管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 家庭私厨外卖本身的特点使得对其的监管难以执行

首先,家庭私厨外卖是私厨加互联网模式,有传统外卖所不具有的一些新特点,如分布散、范围广,基本上处于居民楼内,并且私厨没有在政府相关机构登记或者备案,也使得私厨存在隐蔽性,政府监管难度和执法成本增大。其次,私厨在时间上具有非持续性,退出市场只需在平台上关闭店铺,不需要到政府部门注销或者备案,如此一来政府部门无法掌握存续的家庭私厨的信息,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监管。再次,由于家庭私厨的家庭成员是否参与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政府治理部门在监管时无法明确是否要将全部家庭成员纳入治理范围,以及以何种准入标准要求其他家庭成员。

2. 监管主体的管理意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由于家庭私厨外卖是新兴事物,没有监管执法的先例,若按照现行法律对其严格监管,监管主体也会担心对创新经济造成损害,因此往往采取观望放任的态度,而不是有意识地主动探寻科学、创新的管理方法去解决监管问题。但是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放任的做法无法防控家庭私厨外卖产生的风险,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市场也易失灵,从而使得家庭私厨外卖市场无法顺利发展。

另之,监管主体的执法能力薄弱,在对待家庭私厨这种隐蔽性较强,且数量较多的新兴食品加工行业时,食品、卫生、质检等相关执法部门都有可能介入,易出现政府部门多头执法但又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降低政府执法的效率。同时,在家庭私厨法律监管执法工作中,基层工作繁重,但他们的相关执法设备、经费匮乏,使得监管工作表面化,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再者,相关监管主体对新兴事物不了解,对家庭私厨外卖的风险预测及信息共享等专业知识比较缺乏,执法水平较低,这也是实践中的监管执法困难的重要原因。

四、构建家庭私厨外卖治理模式的立法建议

家庭私厨外卖法律治理应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树立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多元治理、平衡协调的治理观,对家庭私厨外卖市场,做到政府适度干预、市场自主治理、公众广泛参与,以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市场活力、稳定市场秩序、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一)完善治理家庭私厨外卖的办法

针对家庭私厨外卖,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治理机制,以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各项权益。由于分享经济的发展处于上升趋势,形式灵活多样,内容还在不断充实中,远没有到定型的阶段。故在现阶段对家庭私厨外卖的具体治理,应依据灵活性相对较强的规范性办法为宜。即将家庭私厨外卖定位为合法的网络餐饮服务形式,但具体的治理依据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相关部门针对其专门制定规范性办法,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以此保障创新经济的发展。待到家庭私厨外卖这一经济形态发展基本成熟时,总结治理经验,再制定及完善家庭私厨外卖的相关法律。

(二)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机制

家庭私厨外卖作为新兴行业,处于发展初期,单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是无法做到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实现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反而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同时其又涉及食品这一关系人体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故需要政府运用法律之手加以规制,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使得有行业经营资格的主体进入。但是家庭私厨的出现与存在,就是为了分享家庭私厨们自家闲置的厨房资源,故若按现行法律强求其具有实体店,这既与家庭私厨设立的本意不符,也不现实。故笔者认为对于家庭私厨外卖,只需抓住食品安全这一重点,要求私厨及参与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并登记各项信息尤其是住址信息,同时将信息进行公示,没有进行登记的一律不允许参与制作餐饮。这样既能维护食品加工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又保证了该新兴行业中的良性竞争,也为之后的监管执法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

家庭私厨在退出市场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使得私厨们能切实承担起后续责任,应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家庭私厨在退出市场时,应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形。对于自愿退出市场的,家庭私厨在将店铺注销的同时,应要求其在店铺及平台首页进行一定期限不间断的告示;当家庭私厨在提供餐饮服务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其处罚,情况严重者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将强制退出市场的家庭私厨及时通报并通知第三方平台,要求第三方平台在平台首页上进行一段时间的持续性公告,通过公开的市场退出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行使其他相关权利。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及信用评价体系

大数据时代下的分享经济是凭借数据整合与共享而形成的经济模式,分享经济下的家庭私厨外卖,亦是通过互联网这一信息平台使得供求关系得以建立与发展。数据的共享不仅是家庭私厨、消费者及第三方平台互换供求信息的基础,也是多方主体更好地对家庭私厨外卖进行共同治理的基础。多方主体互相合作,通过公开的共享数据对家庭私厨进行监督,并且通过在共享数据基础上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是各主体对家庭私厨外卖事中治理的重要手段。数据共享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为私厨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共享数据主要由政府部门公开通报的数据、第三方平台收集的数据及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保护组织获取的数据组成。多方主体将分散化的数据汇总集中,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为各主体获取利用真实信息提供便利。通过数据的共享,各主体可以了解家庭私厨的真实情况,以对家庭私厨的各项基础信息进行客观评价,构建家庭私厨信用评价体系。

数据的共享与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各主体的相互配合及风险分析等科学技术的支撑,才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完整、准确,才能更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家庭私厨外卖也可以在真实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得以更加健康地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信息的共享应建立在合法收集的基础上,以目的限制原则为指导,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

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现实下,“治理”一词被提出,且人们在实践中发现多元化治理模式比以往的监管模式更加有效。[9]因此在分享经济中对于家庭私厨外卖的治理,更应在经济法共治理念的指导下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多元化治理模式具体来讲:首先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转变职能,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治理,各主体相互协助、监督。其次是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各主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对食品安全形成保障,优化家庭私厨外卖的治理模式。现分述如下:

1.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不能缺位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治理家庭私厨外卖时,应恰当行使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使得治理过程更有效率。在治理家庭私厨外卖的过程中,政府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治理工作。事前,严格依法执行家庭私厨进入外卖市场的准入规则;事中,通过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诸如飞行检查式的监管执法;事后,及时追究与落实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上述各环节的治理,从而营造健康有序的家庭私厨外卖市场氛围。

2. 落实第三方平台的治理责任

由于第三方平台是与私厨直接接触的市场主体,由其对私厨的经营行为进行直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市场中第三方平台与家庭私厨是平等主体,第三方平台无法以两者之间的合同对家庭私厨进行治理。因此,要落实第三方平台的治理责任,还需赋予第三方平台“准监管权”[10]。家庭私厨外卖本质上是食品加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11]中第三方平台准监管权的规定,由此第三方平台得到对家庭私厨外卖的监管权。但由于家庭私厨外卖的市场准入达不到法律对传统外卖商家的规制要求,因此在家庭私厨外卖领域,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应更细化落实到事前、事中及事后。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1)私厨在正式加入平台前,第三方平台要实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要求的各项准入条件,登记各项信息;(2)私厨进入平台后,第三方平台应对其卫生状况、原材料、参与人员等情况不定时进行抽检,定期进行监测,将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严重的强制其退出平台;(3)对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进行客观正确处理,禁止私厨通过各种手段迫使消费者修改评价,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平台要在最快时间作出答复,查清事实,视情况做出应急处理,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依照法律及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3. 鼓励消费者共同对家庭私厨外卖进行监督

消费者是家庭私厨外卖的直接受众,通过消费者评价监督家庭私厨外卖的重要途径。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对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升他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同时制定鼓励措施以激励消费者全面评价和监督家庭私厨外卖,并且鼓励消费者在被侵权之后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鼓励办法可以借鉴传统外卖平台的相关措施,比如实行积分制。

4.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因其组织性、具有维权经验,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接到消费者对家庭私厨外卖的投诉时,应视情况决定对消费者和家庭私厨进行调解或者帮助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提倡行业协会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令家庭私厨外卖行业内部标准统一化,使得该市场更加自律、健康地发展。

5. 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

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对家庭私厨外卖的治理起到有力的补充作用。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会在家庭私厨参加安全责任保险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在家庭私厨进入市场时起到很好的事前风险防控作用;其次,若家庭私厨在参加保险之后,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会通过提高保费等手段督促家庭私厨进行整改,以降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这种事后救济机制同时对家庭私厨的事中治理起到有效作用。

五、结语

在国家支持分享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 家庭私厨外卖这一创新经济模式的发展应得到鼓励与支持。但家庭私厨外卖兼具食品安全与互联网的风险性,绝不能没有法律的规制与引导。只有以经济法理念为指导思想,确立防范风险的治理原则,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最终目标,建立与完善相关治理办法,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治理机制,从而促进家庭私厨外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释:

[1] 郭 嘉:《共享经济下使用权交易机理与发展趋势探讨》,《商业经济研究》2018年第13期。

[2] 徐 弘:《共享经济中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滴滴平台为例》,《河北企业》2018年第8期。

[3] 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4] 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现代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5] 江国华、刘文君:《习近平“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的理论释读》,《求索》2018年第1期。

[6] 孙 晋、袁 野:《共享经济的政府治理路径选择——以公平竞争审查为分析视角》,《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8]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9] 邓达奇、戴航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制度论》,《重庆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10] 付文丽、陶婉亭、李 宁:《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探讨》,《中国食品学报》2015年第5期。

[11] 尹红强:《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2018年10月29日,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2206.TS.20181029.1701.042.html,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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