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间的理性平衡
2018-03-31吉树海
吉树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一、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的概念厘清
(一)舆情的基本理论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它是“各种社会群体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集合。”从某种意义上说,舆情代表的是“民意”,是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的情感倾向表达。舆情的产生需具备相应的条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舆情产生、形成和酝酿的基地。信息社会里,只需要一个小事件就能成为引发热议的巨大能量。民众尤其是部分网民,易受误导与煽动,他们将现实生活中的焦虑与不满,转化成语言上与权力的对立,使相关政府、司法部门备感舆论压力。舆情的产生:一是源于群众自发,人们将各自分散的意见相互传播、相互影响,持相同观点的人越聚越多,遂凝聚成社会舆论;二是源于有目的的引导,这种情况人工痕迹很重,如某网络大V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主张,引发大众广泛共鸣,这种个人意见便很容易转化成为公众舆论。舆情传播是一个迅速变化的动态过程,但并不是说其产生、发展就无规律可循。一般来说,舆情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弱权威性与强参与性。理论上,舆论的开放与自由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对司法机关发表言论,体现出话语权的平等与传统权威的消解。民众依自己的判断,接受有说服力的观点,而对所谓“官方权威发布”“专家证实”保持习惯性的质疑,官方俨然成为弱势。
2. 突发性与紧迫性。舆情的源头,可能是一篇报道、一个帖子、一条微博,它们的发生往往悄无声息、毫无预兆,其后续发展也难以预判。如无详尽的应对预案,突然兴起的舆情会令司法机关措手不及,陷入被动。
3. 监督性与批判性。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捍卫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舆论发展过程中,民众正是通过质疑、批判来实施监督权利。这种监督实质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呈现出鲜明的主体广泛性、监督时效性与直接影响性。
4. 理性缺乏与群体极化倾向。网络为公民的情绪宣泄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但满含愤怒、充满敌视与不信任的言辞往往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给网络环境净化及舆情引导提出了挑战。
(二)司法公信的基本理论
司法公信可简单理解为,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的信任和信赖。在司法公信的基础上产生司法公信力,并由约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四个要素组成,是一种显著区别于司法强制力的无形力量,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的存在基础,必然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机制和运行行为的充分认可。司法公信产生于司法行为的履行,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日积月累形成。同时,司法行为还应与社会公众产生交流互动,使得行为结果为人所知并获得相应评价。换句话说,司法公信就是社会大众对司法现象的肯定,对司法人员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结果的信服。司法公信是社会大众朴素正义观在参与司法活动和评价司法行为中的反应,代表着社会成员与司法机关的良性关系。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作为社会大众评价司法行为的主要工具,能够集中广大民众的意见、态度,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更为司法公信烙上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1. 更紧密的交互性。据统计,截止2015年12月份,我国网民达8亿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社会大众参与司法活动、实施社会监督有了更加灵活和便捷的渠道,司法的民主参与程度不断提升。
2. 更强的导向性。司法公信力产生于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互评,借助于网络的力量,典型案例在公众间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公众态度对具体司法行为的导引作用也随之加强。
3. 更大的挑战性。网络信息化速度不断加快,各种互联网创新应用推陈出新,移动社交媒体用户更加多元,这样的现实对有关部门的舆情应对处置和网络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舆情导向是影响司法公信的双刃剑
(一)舆情导向对树立司法公信的积极作用
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事物,但两者之间存在良性互动的可能性。首先法律与舆论、法律原则与舆论导向并不必然是矛盾的,两者存在良性互动的空间,而且在绝大部分时候,两者面向是大体一致的。其次,只要不是对个案过分的关注,且能切实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舆论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倒逼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办案,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法治进步。最后,关于舆情介入的时间,如果在司法裁判之后,舆论适时介入,可放大司法裁判的影响力。对于法治宣传、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都大有裨益。特殊情况下,可促使影响性诉讼的出现,对立法、司法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改进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实体公正。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真相的查明。司法工作人员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和局限性。舆论介入之后,凭借其强大的信息搜集能力和迅速的传播手段,有利于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发现,对于提高裁判者对客观事件的认识深度,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减少司法腐败。司法活动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外界因素的干预,这其中不仅包括社会舆论,还有领导的过问、亲友的求情等。加之现阶段我国司法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善,很容易引发“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公问题。而舆情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层次更为全面,其监督效能具有遏制司法腐败的天然优势,有助于公正司法。
3.有利于提升个案裁判的影响力,树立司法公信。现阶段,社会上有一种导向认为打官司不如上访,上访不如闹访。究其原因,还是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裁判缺乏信任,本质是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借助舆论宣传、引导的特性,可有效克服司法活动仅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才产生影响的囧境,放大司法活动的影响范围,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支持和信赖。
(二)舆情导向对司法公信的冲击和干扰
司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舆情导向背后却掺杂着各类企图,其中不乏非法利益的驱动。另外,两者是非准则也有区别。舆情参与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事件信息的掌握程度和个人的理解能力。司法工作者判断的标准则是法律规定,法官作出判决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和既有的证据,依据法律所认可的、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由于二者内涵有别,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公众满意,可能引起舆情导向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1.不利于个案裁判的公正与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独立、公正是司法活动最重要的属性,司法工作者要保持司法独立与公主,既要摒弃私心杂念,更要免受社会舆论、媒体关注、主流意见等不利影响。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某个案件一经曝光,主流媒体纷纷跟进,网络大v及时发声,各种留言、跟帖呈几何倍增长,社会大众依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案件发表评论并迅速传播,极易汇聚起所谓的主流意见,形成一边倒的舆情导向。常常是某个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舆论已经判其有罪了。司法工作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不得不顾忌舆论的倾向,试图找寻所谓的法律与舆论的结合点。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结果与舆论主流意见“矛盾”时,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办案更是压力倍增,在作出决定时往往会照顾舆情导向,甚至会作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法律精神的裁判。
2.不利于案件依照正常程序办理。在法律规定之外,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案件办理流程,比如办理顺序,办理步骤等。由于这种办理程序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对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证案件质量都大有裨益。但如果某个案件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办理时往往慎之又慎,在正常办理流程之外还要制作应急预案、预计办理期限,要找领导汇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要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与解释等等。细观整个案件办理,可谓条分缕析,面面俱到,但其实质无疑还是打破了正常办案程序,属“特事特办”,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3.不利于提升办案效率。大凡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较之普通案件办理期限都较长。这其中自有案件复杂、定性困难等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舆情导向的压力。仅以审查起诉为例,大部分案件在一个月内都可审结,但“明星”案件则往往要拖好几个月,甚至很多案件历经两次退查之后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不仅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不利于案件在各诉讼阶段间的正常流转。
4.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最终形成。实践中有一种误区,认为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办理质量就高,其理由是社会舆论的压力会倒逼司法机关认真办理案件。但现实情况往往是,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其最终的裁判结果未必经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原因有二:第一,如上所述,舆情导向已事先对案件作出“审判”,由于舆论的压力,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或多或少要顾及这种导向,其本身就是对依法办案的践踏。第二,舆情导向会破坏正常的司法生态。运行有序的司法规则可能由于舆情的介入而错位运行,可能会导致诸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协调案件;明明不符合批捕、审查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被告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舆情导向与依法办案如果人为强制联系在一起,不仅不能产生一厢情愿的促进关系,反而极易影响案件质量,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培育与最终形成。
三、平衡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的路径选择
(一)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间良性互动应遵从的基本原则
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之间不仅具有良性互动的空间,而且促进两者良性互动也是大势所趋。总体来说,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良性互动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保持距离原则。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的天然属性就是报道,司法案件由于其突发性、影响大、公众关注等特性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应该说,舆情对案件的关注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体现,是正常且完全必要的。但如之前所述,舆情导向与司法活动毕竟是两种不同质的事物,两者之间要实现良性互动,首先应该把握好舆情关注的度,切不可过界越线,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的开展。
2.依法依规原则。无论是司法活动还是社会舆论都须依法、依规,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就司法办案而言,应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就舆情导向而言,报道、采访、发言、评论和传播活动,首先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不捏造、夸大事实,不造谣、不传谣,不传播无事实依据的信息,不侵犯相关人员的信息、隐私。
3.独立判断原则。对社会舆论参与者而言,需要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潮流中遴选正确信息,并进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理性加工,从而得出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内心的平静不应被外界的喧嚣所干扰,更不应被舆论所绑架,应紧密围绕案件既有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客观地归纳能反映出多数民众真实期望的理性民意,然后合理吸收并冷静地做出裁判。
4.开诚布公原则。面对负面舆情的压力,应摒弃传统的“瞒、堵、删、默”做法,重构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媒体对话的机制,通过开诚布公的对话获取共识。只有通过对话,使不同的意见和建议都能得到充分、平等的表达,才能使矛盾的真相被公众所了解,才可能使公众形成理性的认识。
(二)消弭舆情导向消极作用、培树司法公信的可行性措施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运行代表着国家的权威。舆情导向不应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结果的终局性。如果任由舆情肆意诋毁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极大损害,司法公信也将荡然无存。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应高度重视舆情导向,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使舆情导向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为培树司法公信和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贡献力量。因此,健全相关制度,建立舆情导向与司法公信的良性互动机制势在必行。
1.维护良好的宏观司法环境。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消除阶层断裂和阶层隔绝的社会基础,通过深度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改革,促使社会转型时期积累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能够通过体制变革和制度设计来解决,进而缓解社会戾气,为构建公共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创造必要土壤和良好条件。同时做好现有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工作,整理、颁布、实施符合“良法善治”精神要求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意旨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要求和价值观主张,消解舆情导向中借助“身份识别”和“道德叙事”宣泄情绪的可能性。
2.提升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和舆情引导能力建设。首先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用高尚的法律人格、清廉的道德操守和娴熟的业务素质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其次要加强平等、中立、公平的司法工作机制建设,大力推进司法工作透明化、公开化,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文书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等司法制度,使社会大众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都能及时了解到最新的司法动态,确保司法权在阳关下运行。最后要建立健全舆情引导的常态机制,增强舆情导引观念,加强组织机制建设,加大舆情收集研判,及时回应有关信息,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整改。
3.加强对舆情导向的规范。首先要加强主流媒体的建设,加强价值观的导引,并在政策、技术、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帮扶,通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形成一批具有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媒体从业人员,通过他们规范的职业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正确评价司法。其次要建立健全专业、独立的舆情管理机构,对舆情导向进行必要的外部约束,以规范舆情导向的随意性、突发性特征,确保舆情导向对司法公信力正面影响的利益最大化。最后还要对舆情传播者进行约束和引导,对恶意炒作案件信息,泄露案件当事人、承办人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推动公众理性参与司法。应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人民观审团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满足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司法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开放性、参与效果的显著性。还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提高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积极进行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的养成教育,培育理性的公共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具体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让公共舆论回归理性,使司法恢复其应有功能,从而实现司法公信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