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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电度表运行变化推断案发时间2例

2018-03-30方俊杰杨建华

法医学杂志 2018年5期
关键词:案发杨某用电量

方俊杰 ,杨建华,王 兵

(1.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安徽 合肥 230061;2.岳西县公安局,安徽 岳西 246600;3.宣城市公安局,安徽宣城 242000)

1 案 例

1.1 案例1

某年1月17日,独居老人杨某(女)被发现死于家中。根据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死者因遭受外伤作用致脑损伤死亡,系他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调查得知,死者为老年女性,独居,平时生活较为规律,1月14日17:00在附近麻将室活动后返回家中,当晚和其女儿通电话约定次日见面。1月15日,其女儿无法和杨某取得联系,1月17日发现杨某死于家中。而另外一组调查人员在调查走访中获知,1月15日有人在街上遇见杨某。

根据胃内容物推断死者死亡时间系餐后3 h左右,但根据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无法明确具体死亡时间。

侦查人员在调查死者杨某家中电度表运行情况时发现:死者1月14日之前,家中电度表平均显示用电4.11~4.28度,1月14日用电量为2.81度,1月15日、1月16日日均用电量为2.17度,1月17日、1月18日日均用电量为1.97度。根据电度表运行规律,结合案件调查,综合分析推断该案的案发时间为1月14日。

1.2 案例2

某年8月7日,张某(男)被人发现死于野外,尸体已腐败。经尸体检验,死者左小腿胫前部位有电流斑样改变,皮肤组织病理学检验符合电流斑表现。经调查走访,案发地居民有私拉电网捕捉野兽的习惯。经走访获知,8月2日晚,张某经过同村居民汪某设置的电网时意外死亡,汪某次日凌晨发现死者并将尸体移开案发现场。为了案件准确定性并验证案件相关当事人口供的正确性,需要对死者死亡时间进行推断。

由于尸体腐败,通过早期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情况难以确定时间。侦查人员发现,在张某死亡的地方,嫌疑人汪某通过案发地旁边的小屋私拉电网,小屋内装有电度表。对该电度表近期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该电度表在8月2日之前,每日用电量为0.02~0.04度,但8月2日为0.14度,8月2日以后用电量与前相同。根据电度表运行变化推断案发时间为8月2日,与嫌疑人供述时间一致。

2 讨 论

在命案侦办过程中,由于作案行为与死亡的密切相关性,案发时间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结合相关案情得出的。一般认为命案的案发时间与个体死亡的时间点基本相等。

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热点和难点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1]。通过法医学等自然学科推断死亡时间遭遇瓶颈,虽然有很多的基础理论研究,但用于实践尚需时日。运用社会科学(如现场的遗留物[1]、尸体的衣着状态[2]等)信息推断死亡时间乃至案发时间在实际案件中可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所述的2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电度表的运行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存在理论和实践基础。用电是现代居民生活的一部分,通常来说,居民的生活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对于一般家庭而言,其用电量也基本有规律可循,特别是在一些独居家庭中,上述规律就更为明显。如案例1,死者老年女性,独居,其日常生活除饮食、看电视外,一般没有其他影响用电量的因素。根据死者家中电度表运行情况的调查,死者平时日均用电量为4.11~4.28度,但1月14日用电量为2.81度,1月15日、1月16日都为2.17度。在案发后的1月17日、1月18日因为现场勘验的民警关闭其电视机电源,用电量都为1.97度。综合以上信息认为,该命案案发时间为1月14日,与嫌疑人交代一致。

另外,由于人体是一个电阻,在触电的瞬间,必然是电流通过人体,一般认为,进入人体的电流量越多,死亡的可能性越大[3],同时,电度表所显示的用电量也会相应增大。在平时用电量规律的现场,这种变化可以成为推断案发时间的依据。如案例2中,案发现场在野外,8月2日前,电网每日用电量为0.02~0.04度,但8月2日用电量为0.14度,之后又恢复平时用电量。故分析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8月2日,与嫌疑人交代相符。

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时,要与电力管理部门沟通,重点提取每日电度表用电量及用电量变化的数据(通常每日用电量指每天 00:00~24:00的用电量)。

通过上述两起案例,笔者认为:在被害人生活规律的案件中,特别是被害人独居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运用电度表用电量变化推断案发时间。另外,在与电流变化密切相关的死亡案件中,或是案件现场有导致电度表运行变化的因素(如现场电路的切断),用电度表运行变化推断案发时间都有较大的价值。当然,这种案发时间的推断也需要结合案件现场勘验与调查情况,如本文的案例2,现场勘验和调查没有发现影响电度表运行变化的其他因素存在,才使得案发时间的推断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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