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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出去的子女,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2018-03-29

农村百事通 2018年6期
关键词:小姑子亲生父母李女士

最近,安徽省巢湖市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个难题。因为公婆年迈,她想让当年被公婆过继出去的“小姑子”尽赡养义务,但遭到了拒绝。

李女士今年55岁,公婆均已年过八旬,身体不好,经常住院,而自己家的条件并不好,无法提供周到的赡养条件。这时,李女士想起公婆当年曾经过继出去一个女儿,如今这个女儿在芜湖市做生意。

“大概是20世纪70年代初,我老公的妹妹才1岁多,被抱给了同村的一个亲戚。”李女士回忆说,“当时,这个亲戚家没有子女,而公婆家儿女很多,所以就将一个女儿过继给了这个亲戚。”

据李女士介绍,后来,老公的妹妹随养父母去了芜湖,一直定居在芜湖。“我们一直保持着断断续续的联系,她现在在芜湖开饭店,生意非常不错。 ”李女士说,“‘小姑子后来知道了自己身世,但一次都没来看过公婆。”

2017年年底,李女士的婆婆生病住院,花了10萬多元。 “我老公家虽然有兄弟姐妹,但大家都在农村,日子并不富裕。 ”李女士说,“当时老公想到了过继出去的妹妹,想让她尽点义务,帮帮亲生父母。”

但“小姑子”一听到电话后,马上拒绝了。“虽然是过继出去的女儿,但毕竟是亲生父母呀,难道她对父母一点赡养义务都没有吗? ”李女士认为,赡养义务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只要有血缘关系,你就有赡养义务。”

就此事,律师表示,李女士的理解有偏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小姑子”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虽然《收养法》是1992年实施的,但律师指出,当前关于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实际上是存在事实认定和登记认定两种模式,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前,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李女士理解的是道德层面,但法律层面的规定就是如此。”律师表示,此案中,“小姑子”需要对自己的养父母尽赡养义务,而不是生父母,“除非她自愿,否则不能强制。 ”

律师最后提醒,上述规定中,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消失的不仅是义务,还有权利。实际生活中,一些过继出去的子女,回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安徽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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