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保护原则
2018-03-29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文学的发展带来了春天。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已达到3.08亿,较去年底增加了1085万,占全体网民的比例为43.3%,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就有2.81亿[1]。网络文学发展的火热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给网络作家带来了巨大收益,如网络作家唐家三少2014年的收入就达到了5000万。然而,网络文学的巨大利润也让其成了盗版者的天堂,使得版权人损失惨重,如腾讯阅文集团2016年因网络文学盗版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就高达了20亿元[2]。因此,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已成为当前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网络文学的发展历程及特征
(一)网络文学的兴起和发展
自上世纪九十年初,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与“文学”有了美丽的“邂逅”,由此产生了网络文学。然而,我国网络文学的源头却并不是在国内,而是由我国留学生在国外首次创办的。1991年我国留学生王笑飞首次在海外创办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文文学网站——“中文诗歌网”。同年4月,中国留美网络作家少君在网络上发表了《奋斗与平等》,它是目前我国所知的最早的一篇中文网络小说。1993年3月,诗阳通过电邮网络首次发表了诗歌作品,成为了我国第一位网络诗人。1997年,我国最大的文学网络“榕树下”在上海成立,网易等知名公司为个人文学网站提供了免费空间和网络基础。但是,真正让网络文学在国内引起轰动并从此掀起网络文学热潮的却是台湾网络作家蔡智恒1998年发表的网络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3]。由此,我国网络文学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二)网络文学的内涵和特征
关于网络文学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从广义上来说,网络文学泛指以数字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为载体发表或传播的小说、散文、诗歌、漫画等文学作品,既包括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原创作品和传统纸质刊物上发表的作品经过数字化加工后上传到网络的数字作品。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文学仅指前者,即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原创文学作品,以小说、诗歌为主。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文学,是指狭义上的网络文学作品,即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原创文学作品,而不包括传统纸质作品的电子化形式。
相对于传统文学,网络文学常常具有“创作主体的大众性”、“创作时间的即兴性”、“创作内容的无限性”、“创作题材的多样性”、“内容传播的快捷性”、“语言表达的口语化”、“阅读的有偿性”等特征。
二、网络文学版权的价值取向
(一)网络文学版权的渊源
网络文学版权一般指的是网络文学的数字版权,是传统版权的延伸,也是当下数字出版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因此,网络文学版权的渊源就可以从传统纸质图书的版权说起,最早可以追溯到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十七世纪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为英国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英国资产阶级出版商开始发现,图书印刷和销售能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保持他们在图书出版印刷业和图书销售市场的垄断地位,防止他人随意盗印他们的图书,冲击其经济利益,英国资产阶级出版商就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影响力迫使政府出台保护他们专有的图书出版印刷权。这就催生了世界第一部知识产权法案——《安娜女王法》。因此,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就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渊源和鼻祖。
(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价值取向
版权的起源地是英国,在此版权被称为“copyright”。从该英文单词可以看出,它是“copy”和“right”两个单词组成的复合词,故其意思不难理解,指的是作者及其授权的出版商对图书所享有的“复印权”。1709年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的英文名称是“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译成汉语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其授权的出版商一定时期内享有复印图书的权利之法案”,据此也可以看出,该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及其授权的出版商对图书享有的专有“复印权”。因此,版权法最初的立法价值是为了保护版权人对“图书复印”的专有权利,追求的是作者和出版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成了后来英美法系版权保护的普遍价值导向。
后来,受法国人权保护运动思潮的影响,法、德等大陆国家认为,“人权是所有权利的基础,版权也不例外”,而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基于对人尊重的“人格权”,因此版权的价值导向应从人格权保护出发,以人的“精神权利”为主,这也就成了后来大陆法系版权保护坚持的价值导向。
那么,版权保护应该坚持“经济权利为导向”还是“精神权利为导向”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版权保护价值导向,在长时间内发生了激励的争论和碰撞,最后在1886年9月9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得到了统一。该公约规定,作品版权的保护“既应包括经济权利,也应包括精神权利”,“经济权利除了复制权外还应包括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精神权利包括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自此版权保护的价值导向得到了统一。1992年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也沿用了该条约精神。因此,我国的版权保护也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只不过,版权在我国又被称为“著作权”,无论在法律文件还是在学术著作中这二者都是混用的,意思相同。
综上,从上述版权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也应坚持“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并重”的价值导向,二者舍一不可。
三、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原则
(一)数字版权保护中存在的两种保护原则
总所周知,网络文学盗版猖獗的重要原因就是网络侵权成本低和打击力度不够。因而,要保护好网络文学版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是关键。但是,当前对网络文学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避风港原则,二是红旗原则。
“避风港规则”最早出现在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中,又被叫做“通知+移除”规则,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4]。我国在立法中也对“避风港原则”予以了吸收,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和23条中。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款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一个逃避责任处罚的“避风港”,导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面对版权侵权问题时,往往会滥用此条款,可以“没有接到通知”或“不知道”为借口推卸责任,不利于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
“红旗原则”,指的是如果网络侵权行为足够明显,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像红旗一样插在山头高高飘扬,网络服务商不能推脱说完全看不到,则其应当主动履行删除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应坚持“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最早也是出现在1998年的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旨在弥补“避风港规则”的不足。在我国,该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中以“但书”条款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该原则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网络文学版权侵权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采用“红旗原则”从严认定的例子,如2009年12 月的“盛大文学诉百度网络文学侵权案”。在该案中:原告盛大文学认为,其拥有合法版权的超人气网络小说《斗破苍穹》、《近身保镖》、《凡人修仙传》、《天王》、《卡徒》等被一些盗版网站恶意刊载。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的代表,本应为广大用户提供正规合法的搜索服务,树立行业典范,但却长期公开地为这些盗版网站刊载侵权网络作品提供检索服务,对盛大文学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诉请赔偿损失。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与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侵权行为人是盗版公司,盛大文学并没有举证证明链接地址所包含的侵权内容,自己也没有对链接进行审查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侵犯了原告《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等作品的著作权。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这些作品的信息传播权只属于原告,以及盗版公司存在对这些作品的侵权链接,却没有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了间接侵权;另外,百度通过WAP搜索对网页进行技术转码,而非只是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是直接代替第三方网站向用户提供内容,是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有鉴于此,2010年5月10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勒令百度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4500元。判决下达后,百度虽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但在 1个月后又主动撤销了上诉请求,最终承认了侵权事实。从该案件的审理及判决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法院采用了“红旗原则”予以从严认定,从而保护了盛大文学《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等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
因此,在网络文学盗版猖獗的大环境下,对侵权人采用“红旗原则”来进行责任认定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让网络文学平台运营商主动加入到版权保护的大潮中来,保护好版权人的利益,推动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士德.谁动了我的网络文学版权[N].科技日报,2010-12-9:2-3.
[2]何玉玲.浅谈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措施[J].出版广角,2016(7):39.
[3]孙妍峰.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4:8,20-22.
[4]谢晋.“避风港规则”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