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2018-03-29金晨媛
金晨媛 花 卉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公众参与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起源于古希腊雅典。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将公众参与制度引进环境管理工作中。此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增进了对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律法规之中。但由于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经验尚有欠缺,使得公众参与制度实际落实程度低。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理解与分析,提出一些完善制度建议。
1.环境法的公众参与的内涵
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普遍被认为是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这一制度体现了环境管理的双重品格,即就环境管理而言,其中涉及复杂高深的科技知识,需要由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家来治理;但就环境问题而言,由于环境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并且每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均不相同,因此这就决定了要解决利益上的冲突就必须要采用民主的管理模式,由公众参与管理。公众参与制度是民主主义理论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拓展,它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协调多元化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众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体现,也是将公众权利意识纳入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途径。
2.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
2.1 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化原则化
关于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都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该制度的执行、救济途径、法律责任以及对于如何实施公众参制度的细则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再者,我国大多数公众参与的模式大多是政府引导组织公众参与,公众则是被动参加。这种模式缺点就是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当政府不主动实施或者因客观因素无法实施该政策时,这种公众参与马上归于形式,起不到任何作用。另外,在政府倡导下,公众则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的观点,难以涉及问题的本质。
2.2 公众参与途径的单一化
我国人口基数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但在公众参与环保途径上却较为单一。宣传教育、征求意见和举办听证会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物的主要途径。其中多是结合各种节日,如植树节、地球日、世界生物多样日、世界环境日、土地日、世界臭氧日等。再者就是举办和组织各种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展览,至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则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代为行使。
2.3 公众参与程序保障的缺乏
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明确。在我国,只有极少数的企业,才被强制要求公开信息,而就大多数企业而言,信息都是不公开的,公众很难了解。其次,我国环境立法制度不完善。环境立法对于环境的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明确性的规定。最后,环境司法参与制度的不完善。
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3.1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
实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基础是给公众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公众利用法律手段检举各种损害环境行为的权利,扩展公众环保参与的渠道和方式。
3.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公众要想及时了解环境政策的变更情况,获取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就要建立完善、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另一方面,这也是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环境保护方面参考和学习的好机会。与此同时,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也尤为重要。就企业而言,具体实施方法可以是以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布污染排放和环境治理现状。对于重污染企业,则强制要求其定时公布污染排放量和治理现状。只有信息公开制度越完善,途径越便捷,参与成本越低,才能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3.3 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
要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要加强教育。教育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最直接的方式。通过教育,让公众了解到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强调现实的紧迫性,从而激发公众的主动性。只有公众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使命感和责任感,才会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是加强舆论宣传的首要方法。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从环境保护知识到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拓展环境保护的眼界,逐步加深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