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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的完善建言

2018-03-28王睿

商情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跨国公司

王睿

[摘要]从博帕尔毒气泄漏案到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再到渤海湾溢油事故,这三起国内外的重大跨国公司环境责任事故均反映出:由于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的不足,造成严重后果。近年来,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事例层出不穷,在华跨国公司也频繁登上我国的环保保单,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亟待我们关注与解决,我们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努力使得外资正面效应最大化,同时将跨国公司的环境消极效应最小化。

[关键词]跨国公司 环境责任 法律规制

一、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跨国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并壮大,但环境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却往往低于发达国家的规定。为大力吸引外资,我国政府给予跨国公司各种优惠政策,自改革开放后,在华跨国公司不断增多,规模也逐渐扩大,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政府创造大量税收收入,但同时也消耗了很多宝贵的自然资源,甚至还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在华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事例层出不穷,2006年国家环境研究中心公布了存在环保违规的在华跨国公司就有33家,2007年更是增至100多家。这些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母国或者其他投资国非常环保,甚至做到了“零污染”,然而,进军中国后却成了“污染大户”。是什么原因导致跨国公司这种“差别待遇”、“向底线看齐”的现象?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亟待我们关注与解决。

环境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资源,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目前通常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CSR)的组成部分或子系统来加以理解,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尊重自然规律。及时修复环境,保持环境的自然平衡。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现状:

第一,国际规制。目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相关规定主要以国际组织决议和软法规范为表现形式,尤以软法规范为主。例如:在《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全球契约》、《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赤道原则”、《BSCI行为守则》、《联合国大会宣言》(即《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中都有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或者倡议。

第二,国内规制。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责任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当中都有相关规定。

可见,目前不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对于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规制仍然很欠缺,缺少对于跨国公司环保责任的专门性立法,有关跨国公司环保的条款更是亟待增加与完善。我们需要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规制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三起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不足的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不足的案例有很多,如何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体系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基于涉及范围、造成的后果影响以及立足于我国等方面因素的考虑,笔者选取了两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外案例和一起国内案例进行评析,以期总结出目前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博帕爾毒气泄漏事件

1984年12月3日,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即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20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该案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也让人们认识到跨国公司污染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巨大的环境风险。该案发生后,受害者和印度政府在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了总额约31.2亿美元的索赔诉讼,但该案后来被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了诉讼的判决。美国的这次驳回诉讼间接宣告了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胜利。印度公司最终无奈采取谈判的方式,于1989年与联合碳化公司达成4.7亿美元的赔偿协议,这与原告起初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这次判决使得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帮助跨国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限制了东道国受害人自由选择法院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造成对受害者的不正义。

我们知道,中国和印度都是发展中国家,也都是发达国家FDI(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大国,都有着相比发达国家较低的环境标准,都面临着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这起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损害的案例,反映出的问题有:

(1)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帮助跨国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2)在某些情况下,有限责任可能对母公司提供了过度的保护。

(二)墨西哥湾漏油事件

2010年4月底,英国石油公司位于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沉海,引发大量原油泄漏。后英国石油公司以“截管盖帽法”控制了绝大部分的漏油,但仍未彻底止住漏油。这里,英国石油公司本应意识到深海石油开采的不安全性与陆地相比要大幅提高,但却没有将该因素纳入生产环节加以考虑,或者说其之前己意识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出于利益考虑,而采取忽略的草率态度,以致事故发生时毫无有效措施以应对,造成惨重损害。

这起美国历史上最严峻的海洋生态危机反映出的问题有:

(3)石油开采企业忽视环境责任,缺乏应对突发事故有效措施。

(4)石油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政府对海上开采风险监管不利。

(三)渤海湾溢油事故

2011年6月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已近两个月,渤海溢油对养殖、旅游、生态等的影响已经显现,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

这起我国国内近年来最严重的一起跨国公司污染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有:

(5)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隐瞒事故成立一些企业的惯例。

(6)忽视公众的参与作用。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虽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但在如何参与方面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众的维权意识与环保参与均有待加强,这是跨国公司进行环境规制的最深厚的推动力。

我们知道,企业的存在的第一要义就是追求经济效益,尤其是跨国公司,更意欲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常会出现企业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差异与矛盾。企业通常认为,一味强调防范生产风险,往往会致使企业的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但是无数惨重现实告诉我们,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而不重视安全生产,忽视环境责任,最终仍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的完善建言

基于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種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加强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与完善:

(一)加强东道国与国际社会特别是母国的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环境合作,扩大与跨国公司母国签订贸易投资协议的范围,制定有关环境问题的条款,尽量减少“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适时“揭开法人面纱”

跨国公司子公司受母公司意志支配所作决定和行动若导致严重的环境灾难,应适时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

(三)东道国政府应完善监管制度规范

加强对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跨国公司信息的强制披露,以保障公众知悉权。并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和完善高危突发事故的应急法律体系,协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形成制度保证,一旦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能迅速反应将影响降至最低。

(四)完善母国的环境监管制度

鉴于多数东道国不能真正有效地监管跨国公司,因此,跨国公司母国的环境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不断完善法律框架与体系,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何种行为是最佳的行业行为进行认定,并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用以接收利益相关方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申诉。同时,要求子公司采取合理手段以控制对环境的影响,评估相关行为。

(五)落实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将企业生产带来的环境风险社会化、市场化,并使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经济制度上有保证,即正面引导跨国公司履行环境义务。

(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为预防跨国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环境安全,应当制定严格的具体操作规范,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评价标准,促使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这项义务。

(七)环境战略管理

将环保观念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要求在企业管理中时时处处考虑环保。具体措施包括:梳理环保管理的理念,建立生产的环保体系,产品的环保设计、环保认证,同时也要控制好环保成本。

(八)设置必要的环境贸易壁垒

环境贸易壁垒始于发达国家,在必要时,我国也应制定一些恰当的环境贸易壁垒,如欧盟《REACH法规》,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学产业设置严格的准入限制。

(九)引入第三方约束机制

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离不开公众热情而有效的参与。将公众(消费者)、民间环保组织和新媒体等纳入环保制度之内,有利于降低政府环境规制的成本,增强政府环境规制的成本,增强环境污染信息的透明度,使政府能更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实现利用外资与保护环境的双赢。

(十)坚持科学发展观,善于总结借鉴他国经验

例如,在环境问题上,美国已进入“后工业”时代,举国上下都不再仅仅为发展经济和追逐利益而盲目地发展工业和污染环境。在环境法律责任方面,联邦和各州政府已构筑了一个庞杂但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控制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问题上还有绿色补贴、严格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创立配额交易制度四大举措。

又如,日本企业自律十分严格,各大企业都有自己的环境宪章。政府出台的各项法规也集中体现循环经济原则,同时规范着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行为。

再如,欧盟各国也一直注重环境保护一体化,通过颁布一系列成文法,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包括《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关于危害性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协议》、《欧洲公司行为守则》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导致中国成为“污染者的天堂”,危及国家生态安全。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要求绿色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当继续加强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以更好地发挥其正面效应与消除其负面效应,同时大力促进本国跨国公司在全球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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