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出版社图书发行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研究

2018-03-28田浩芸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增值税出版社

摘要:出版社在日常运营中涉及的范围较大,所以应税项目自然比较多。随着国家税收改革工作不断推进,转企改制纵向深入市场化,日常工作牵涉方方面面,财务工作千头万绪,而纳税工作在影响企业工作开展的同时,直接与出版社利益挂钩,非常重要。所以出版社必须深入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避税,认真履行缴税义务。

关键词:出版社;图书发行;增值税;会计处理

出版社在日常运营中涉及的范围较大,所以应税项目自然比较多。出版社员工工资、作者稿酬,也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申报和缴纳。如果出版社有自己的房产还要缴纳房产税,拥有计税车船的也要缴纳车船税。当然在出版社的各种税目中,很多项目比较固定,纳税难度较小。但是图书发行由于内外部影响因素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往往在纳税方面存在争议。本文就图书发行方面视同销售有争议的纳税情况简单列举分析。

一、代销的视同销售

通常出版社公开发行图书时会与各地的书店签订协议,基本会以一定的优惠额度将发行图书发给合作书店,书店以原价或略低于原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赚取差价。图书作为特殊销售货物,很容易产生滞销,更容易导致退货。一般来说,退书所造成的后果都是由出版社承受。在这里,出版社相当于委托书店进行销售,产生代销关系。

(一)出版社會计处理

假设某年某月甲出版社向乙书店发出1000册某种图书,具体情况为码洋18000元,实洋14000元,成本为8000元(不包含税费)。并且达成协议,退货产生的成本需要由出版社承担。按照以往的市场表现来看,图书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退货的成本较高,所以没有约定具体的结算时间。在这里,图书发出后出版社的会计分录根据实际的情况只需要考虑借贷两方,金额为不含税成本,共计8000元,等到后期收到货款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业务的进行,必然会产生纳税问题,而不同税目的认定标准与出版社此次业务的实际情况又会产生分歧。

(二)增值税的征收依据

在税收法规中,代销行为都会被视同销售货物。出版社发出图书,书店接收并销售,就形成了代销关系。并且财政部对代销的视同销售也做出了180天的具体时间界定。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图书发出收到货款或代销清单的当天,则纳税义务归于当天。如果什么都没收到,最长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时间一到立即确认,纳税义务产生。如果此次销售工作在180天内结算了,那么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准则所规定的销售一样,不存在分歧。但是部分类别的图书由于销售难度大等,就会造成销售周期过长,往往就会超过180天。就应在第180天当日,计算纳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0/1.11×11%=1387.39(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用途的改变;利用现在的资产重新生产或加工其他产品;总、分机构之间进行资产的转移;其他所有权改变等情况,都可以看作是资产在企业内部的处置,不会视同销售。在这里不难看出这项规定所围绕的重点就是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变则不确认收入,不用为此纳税。出版社的图书虽然已经发给了书店,但书店很有可能未实现销售目的,那么出版社还是要承担退货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这样的话,实际上所有权依旧属于出版社。因此,所发行图书的代销未完成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确认收入,年终也无需对此调整。

二、分支机构的销售核算

有些运营良好、规模较大的出版社由于自身的业务需求会有多个分支机构,这些没有设立在同一县(市)的分支单位的纳税人相同。根据市场变化,业务往来中常常会出现将甲市的图书转移到乙市的分支单位销售的情况。但是图书出售情况的可变性很大,销售所需时间无法预判。而且考虑到退货的风险和成本,会尽量降低退货次数,减少麻烦。

(一)出版社的财务处理

我们先做个假设来说明这种情况。假设某年某月位于甲市的出版社向位于乙市和丙市的分支机构各发出5000册某种图书,具体情况:码洋200000元,实洋150000元,成本是100000元(不包含税费),由于企业要控制成本,又是分支机构的关系,往往企业内部会要求尽量不退货,同样也就无法预估销售周期。在这里,图书发出后甲市的出版社会计分录,根据实际的情况只需要考虑借贷两方,金额为成本的100000元,等到后期收到货款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业务的进行,必然会产生纳税问题,而不同税目的认定标准与出版社此次业务的实际情况又会产生分歧。

(二)增值税的产生

增值税税收相关规定指出:如果在不同的县(市),企业有两个以上机构(纳税人相同),那么货物在这些机构间转移、销售,也会被视同销售,需要及时缴纳增值税。在这里很明显可以看出,出版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代理销售关系。而这种情况表面分析的话,也更容易被理解为企业的内部流转。然而,正因为是非代理关系,却产生了实际的销售业务往来,那么对于销售本身而言的征税,是符合增值税的规定的。所以即使在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的事实下,只要图书发出已经够180天,也要立即确认纳税义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11×11%=14864.86(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确认

与本文所举的第一个实例相似,企业所得税的认定条件与增值税的认定条件略有不同。虽然出版社的各分支机构间的业务往来符合增值税的纳税要求,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同样的具有所有权归属的界定区别。出版社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间,无论是否已进行退货工作,但是所有权依旧归出版社内部所有。所以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处置。同时对于出版社而言,这项业务往来没有产生实际的利益流入企业,所以也无需进行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当然同样的,如果后期销售工作完成,或者发生退货的情况,则应当全部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三、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

在出版社的运营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发行图书都能有偿销售。为开辟销售市场、提升销售渠道,往往需要开展无偿赠书活动。甚至没有商业目的,单纯向希望工程等免费捐赠图书。这时,出版社捐赠过程中没有经济价值的流入,甚至产生了直接的损失。那么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又会如何判定,企业财务部门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增值税的征收

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无偿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自行购买的货物进行赠送,无论被赠送者是单位还是个人,也同样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版社将自己出版的图书进行无偿捐赠依然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条件。在这里,无偿捐赠虽然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出版企业进行的,但是没有经济利益的目的,更没有经济价值流入出版社。其实是否认定为视同销售的争议根源在于缴纳增值税。企业认为捐赠已经导致支出的增加,再因此缴税不够合理。但是从国家税收的层面而言,此项规定减少了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如果不将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必然有企业以此为缘由不履行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确定

企业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福利分配等都视同銷售,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畴,所以出版社的无偿捐赠图书也需要为此缴税。前文中提到的两个案例在企业所得税中都适用特殊情况,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由于未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因而不被认定视同销售。但是出版社的无偿捐赠图书不仅在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所有权方面也发生直接改变。与代销、分支机构情况不同,无偿捐赠在捐赠完成的情况下,出版社就不用再承担任何商品风险,所有权也不再归出版社所有,而是归受赠者所有了。从所有权角度出发,该项税目的征收也有合理性。

(三)出版社的会计处理

出版社无偿赠送图书,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已经得到明确的解决结果。那么对企业自身而言,如何进行财务情况不同,处理也不完全相同。如果出版社是单纯地为了占领市场份额或者提升销售渠道,那么开出赠书单时,会计分录的借方可以为销售费用,贷方为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如果是文中所举的无任何商业目的的公益捐赠,那么赠书单开出时,会计目录的借方为营业外支出,贷方为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在这里,因为出版社无偿捐赠不是日常业务,也不会导致企业经济价值的增加,所以不应该确定收入。但是应当计算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陈晓华.出版社纳税管理及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06)

[2]蔡强.转企改制后出版企业应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J].出版发行研究,2011(04)

[3]杨森平.出版行业税收政策比较研究[N].暨南学报,2006(06)

[4]吴蕴春.图书出版企业预算管理浅析[J].新会计,2015(12)

[5]曾萍.转企改制后出版企业纳税筹划[J].经济研究导刊,2012(32)

作者简介:

田浩芸,女,大专,会计。

猜你喜欢

会计处理增值税出版社
我等待……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今日華人出版社有限公司
国外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的比较
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关于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石油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