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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惩治不孝及其举措

2018-03-28王榕烽

长治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官吏风俗措施

王榕烽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明代孝道思想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得到了深入发展,政府除了对孝行实行积极的鼓励政策外,还对不孝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治,使得明代孝子盛行,社会风气大大改观。这不仅对于我们研究明代社会风气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后世更好地发扬孝道思想也有着深远影响。学界目前对不孝的惩治研究多集中于秦汉时期,①这些对我们认识不孝罪的发展、演变有着重要影响。但迄今未见对明代不孝的惩治研究,因此,本文拟对此作初步探究。

一、明代对不孝的惩治渊源

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忠孝是不能两全的。历代统治者认为孝和忠之间是有关系的,即孝是忠的基础,没有孝就没有忠,因此政府通过对孝的弘扬来培育忠君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对不孝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治,从而来维护其统治。中国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不孝罪出现于周代,《尚书·康诰》中有“封原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阕父事,大伤厥考心”的记载。[1]秦时已将不孝罪入律。如有“殴打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2]二十四史中对不孝行为给予惩治的记载有很多,如元朔六年有“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对不孝行为给予弃市的记载。[3]晋武帝年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悌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对不孝者给予问罪的记载。[4]隋朝也有对不孝行为给予惩治的记载“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5]唐朝有“有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的记载。[6]宋朝对不孝的惩治达到了新的高度,不仅对当事人给予惩处,还对与此相关的官吏实行连坐。如太平兴国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7]元朝对不孝行为则根据其轻重给予惩罚,如中统二年,“其职官污滥及民不孝悌者,量轻重议罚”。[8]到了明朝,政府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对不孝行为的惩处,则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这些措施对于维护孝道,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代惩治不孝的现实原因

(一)明王朝以孝治天下

明朝的孝道思想得到了高度发展,明太祖对孝的论述,深刻体现了其对孝的重视。洪武三年,“上曰:‘人情莫不爱其亲,必使之得尽其孝,一人孝而众人皆趋于孝,此风化之本也。故圣人之于天下,必本人情而为治。’”[9]这也奠定了明朝“以孝治天下”的基调,永乐帝对此有着明确的论述,如永乐元年有“皇考皇帝统天肇运,奋自布衣,戡定祸乱,用夏变夷,以孝治天下四十余年”的记载。[10]后世的继任者们把这一思想贯彻了下去,如正德三年,有“列圣以孝治天下”等论述的记载。[11]正是由于太祖朱元璋对孝的重视,才使得明朝孝道思想的发展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也就决定了明政府在实行“以孝治天下”的过程中,除了对孝行实行积极的鼓励政策外,还必须对不孝行为采取惩治措施。

(二)达到“励风俗”的目的

明政府推行孝道的目的在文献中有多次明确记载,如正德元年有“惟国家以孝治天下,凡臣民有孝行者,必命有司旌表,以励风俗”的论述。[11]又如天顺八年,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即便开具实迹,奏闻旌表,以励风俗”的记载。[12]再如正统十四年,有“旌表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以励风俗”的记载。[13]这些记载都表明了明政府旌表孝子孝行,以达到其励风俗的目的。明政府对孝行卓越者给予旌表,这对于稳定社会、劝励风俗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要达到励风俗的目的,仅仅对孝行实行鼓励政策还远远不够,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对不孝行为实行一定的惩治措施,如正德十六年,“吏部覆给事中邢寰奏:‘惩夺情,以重人伦。事言丁忧之例,载诸职掌,夺情之禁,申于累朝,所以示教而惩不孝也。今海宗道以序班夤缘夺情,传升寺丞故太医院使李宗周从而效尤,且获荫子,皆不孝之大者。宗道宜逮问宗周官及荫皆宜削夺。上是其言,命自今有亲丧者,皆不得夺情,著为令。’”[14]不得夺情,以重人伦,正是从对不孝行为的处置中出发,从而更好地达到“励风俗”目的。

(三)孝道思想的极端发展

明政府对孝行的激励措施中,有很多旌表割肝救亲、为亲代死的记载,这使得明代孝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走上了极端化。为了制止这种行为,明政府对此严行戒谕。如“亨泰为礼部尚书时,日照民江伯儿以母病杀其三岁子祀岱岳,有司以闻。帝怒其灭绝伦理,杖百,戍海南”。[15]对割肝、割股、杀子以求救亲的行为,不予旌表,并给予一定惩罚。如宣德元年,“行在礼部奏:‘锦衣卫緫旗衡整女,母病,笃刲肝煮液,饮之而痊,宜旌表’。上曰:‘为孝之道,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剖腹割肝,此岂是孝?若至杀身,其罪尤大。况太祖皇帝已有禁令,今若旌表,使愚人傚之,岂不大坏风俗,女子无知,不必加罪,所请亦不允。’”[16]正因于此,明政府采取必要的惩治措施有利于安定社会。

(四)孝道思想的践行不足

明朝孝道思想在其高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杰出的孝子孝孙,他们在发展孝道、弘扬社会风气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仍然有很多不孝子孙的存在,如违背父母教令、不予赡养父母甚至还有诈言父母已死等不孝行为,这些行为的存在对孝道的发展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对此行为采取必要的惩治措施是应当的。

三、明代惩治不孝的举措

明代对于不孝行为的惩治可谓面面俱到,从百姓到官吏乃至王公贵族都有着具体的惩治措施,且因其身份的不同,所对应的惩治措施亦有区别。其具体论述如下文所示。

(一)对平民不孝行为的惩治措施

明政府对平民不孝行为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

首先,就是对不孝之人处以工役终身的惩罚。一般而言,这一措施是针对囚徒的,如“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终身,或免徒流笞杖,罚役准折,如遇造作去处,量度所用多寡,或重务者,用重罪”。[17]但是,明政府在对平民不孝行为给予惩治的措施中,这一行为也是有明确记载的。如宣德六年,“上曰:‘父母存冠衣不纯,素恶有丧象也,今父母在而诈言死,不孝之人也令工役终身。’”[16]

第二,明政府认为不孝行为罪大恶极,是不能够饶恕的,即使有大赦天下的诏令,亦不宥。如宣德六年,“上亲阅三法司所上系囚罪状,谕之曰:‘叛逆强盗、不孝人命、盗仓粮等重罪不宥。’”[16]又如成化十二年,“南京三法司奏:‘会审斩绞罪犯十七人,皆伪造印信、私铸铜钱并强奸、不孝、假降、邪神之类遇赦例应释放。上以其所犯情重,不允。’”[12]

第三,明政府对自宫行为的惩治是非常严厉的。戍边就是其措施的一种,如“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初即位,长沙府民,有自宫求为内侍者。上曰:‘游惰不孝之人,忍自绝于父母,岂可在左右?发为卒戍边。’”[18]对自宫者以不孝罪论处也是其措施的一种,如洪熙元年,“文武诸司自今亦不许恣肆暴酷,于法外用鞭背等刑,以伤人命,尤不许加人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19]除这些记载之外,明政府对不孝者个人给予惩处的同时,还有连坐官吏的记载,如景泰七年,“景皇诏礼部尚书胡濙等,谕之曰:‘近闻民间自宫者甚多,洪熙、宣德年间已有禁例,尔礼部其榜谕多人,自今敢有自宫求进及投入王府并官员势要之家者,俱如旧例,处以不孝死罪。该管旗甲里老邻人,知而不首及隐藏者,俱罪之。’”[20]这些惩治措施对维护当时的社会风俗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对官吏不孝行为的惩治措施

明政府对官吏的惩治措施是比较完善的。

第一,对其罢任或革职为民。明政府对不孝官吏的惩处中,罢任是其采取的重要措施,即使是对于中央高级官员,亦当如此。如洪武三年,“罢中书右丞相汪广洋,退居高邮侍御史刘炳劾其事母不孝故也”。[9]对汪广洋这类高级重臣仍给予罢处,可见明政府对惩治不孝的重视。除此之外,跟其相近的措施是把一些官员革职为民。如成化十八年,“济川卫指挥佥事唐荣以不孝罢为民”。[12]

第二,发配边远。这一措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直接让当事官员发边卫永远充军。如正统十年八月,“福建长泰县学吏,畏避承刷文卷艰难,杀犬置棺内,诈为母死,丁忧事觉,法司拟赎杖。上曰:‘此更诈丧不孝,不可以常律论,杖毕谪戍边卫。’”[13]又正德四年,“兵部奏会州卫千户冯铎,违母教令,例革为民,宜别取其家应袭者授以职。得旨,铎不孝败伦,难循常格,处之其谪戍广西南丹卫,其家不得复袭著为令”。[11]另一方面,是将这些官员发配到边远地区继续任职。如正统元年,“行在吏部言礼部司务范铭,先闻母丧,匿而不举,已下法司论罪如律,缘铭孝行既亏,难以复职,上命降边远杂职”。[13]又正统六年,“梁府奉祠正王喆,匿母丧一年,始归守制,比起复为吏部究出之,法司拟以赎杖。上怒其忍心不孝,命斥官边远”。[13]

第三,对当事官吏不予复用或不许复职承袭。政府对不孝的官员不再任用,也是对官员的惩治措施。如洪熙元年,“仁宗皇帝临御泰,以沙汰黜复妄陈诉,发交阯充吏。今会赦还京,缘泰不孝之人难以复用”。[16]不许复职承袭的处罚,则是针对武官子弟的。如宣德四年,“敕谕三法司曰:‘致理之道,人伦为先,五刑三千,不孝最大。今在外有司,往往贪受赇赂,宽纵不孝吏,之坏法莫甚于斯’。敕至,但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为妻,凡败伦伤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断决,悉令送京师如律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者,不许复职承袭,永为定制”。[16]

第四,论罪。明政府对于不孝的官员通常还会对其治罪。如“永乐七年,御史方恢,父丧不丁忧。太子曰:‘御史,朝廷纪纲之官,彼既不孝,何以纠正百官?执送上行在治之。’”[18]又有永乐二十二年,“吏部举奏兴州左屯卫经历李能,诈丁忧事。上曰:‘孝子事亲,惟日不足,不幸已死,初犹以生事之,不忍据死其亲。今亲在,乃诈言死,以诳朝廷,不孝、不忠,熟大于此?命法司治之。’”[19]

第五,诛杀。这是对不孝官吏采取的最严厉的惩治措施。如正统八年,“福建延平卫指挥男于杞,谋杀亲兄,当凌迟处死。临刑,辄诉冤,凡五诉不已,至诬其母与人通,其兄欲杀所与通者,反见杀。冀逭己罪,法司请再遣御史给事中密勘之,上曰:‘此犯既杀其兄,又诬其母,不孝不弟,孰甚焉其,即诛之勿再勘。’”[13]

这些从罢任到发配再到治罪、诛杀的案例中,正是明政府为励风俗对不孝官吏采取的重要措施,这些措施的完备更显示了明政府惩治不孝的决心。

(三)对王公贵族不孝行为的惩治措施

首先就是革除爵位。对王公贵族不孝行为的惩治措施中,革爵是重要的一环。这一措施又分为两类,其一是革爵闲住。如天顺六年,“群臣奉诏鞫南和伯方毅,未袭爵时,服内奸父婢;及袭爵后,奸占家人妹为妾。恐叔瑞露其事,诱祖母诬瑞不孝罪,应赎杖还爵。然毅败伦伤化,难照常例处置,上命革爵闲住”。[13]第二就是夺爵禁锢,这一惩罚要比前一种严重很多,如“晋府宁化王钟鈵淫虐不孝,勘不得实,再遣珊等勘之,遂夺爵禁锢”。[15]禁锢是对前面闲住的升级措施,使这些贵族宗亲受到其应有的惩罚。

其次,勒令自尽。勒令自尽应该算是最严苛的惩治措施了。这一措施的记载屡见不鲜。如万历五年,“嘉靖间靖江王府辅国中尉经捷侍母不孝时出恶言母含愤自经而死至是法司勘实以闻命该抚按勒令自尽”。[21]万历三十六年,“勒令钜野王府不孝恶宗寿铃自尽”。[21]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从而达到其励风俗、巩固政权的目的。

结语

以上是对明政府惩治不孝的渊源、原因、举措的简单分析,由于受当时社会所固有的局限性,其对不孝的惩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着野蛮性、人大于法等许多不合理之处,但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维护了孝道,稳定了社会。对我们今天继承和发扬孝道仍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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