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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完善对策分析

2018-03-28

山西化工 2018年2期
关键词:防治法机制污染

冯 波

(夏县环境监察大队,山西 运城 044400)

引 言

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燃烧固体废料垃圾时,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大气污染与普通的固体污染存在较大的差异,大气污染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所以只对某一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改善,无法控制其它区域的大气环境不受污染,其它没有被控制的地区将会再次受到污染。因此,为了全面改善大气污染环境,必须在大范围的环境之内进行联合防治工作,才能防止不同区域的环境受到交叉污染,而且采用长时间、广泛范围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措施,能够使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因此构建完善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

当前,我国的大气污染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大类:第一,燃烧大量的燃煤,从而产生煤烟型污染;第二,在生产以及应用石油、石油化工品时,会产生严重的石油型污染;第三,我国的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与粉尘,融入大气环境,将会产生混合型污染;第四,机动车辆发动机运行过程中,排放氮氧化物,从而产生氮氧型污染。

通过进行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能够有效解决区域性以及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全面改善大气环境,但是需要区域内地方政府共同达成共识,各个区域的政府为了实现整体利益,不得不利用组织资源,加强协作,共同治理大气环境,使各个区域范围中的省、市等范围共同制定联合防治方案,共同对大气污染进行联合控制,通过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互相监督与合作,协调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能够有效改善区域范围内的空气质量,充分发挥区域的整体优势。

2 我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发现,在当前各个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2.1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够完善

我国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只是提出规定“重点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问题”。根据我国对大气污染联合防止机制的规定,需要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开展联席会议,制定完善的联合计划以及排放标准,对规划进行编制,逐渐替代煤炭能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联合执法。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以期能够提高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水平,但是这部法律的原则性较重,没有针对性,其中缺乏完善的步骤以及实施措施,必须不断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1]。

由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必须充分结合各个地区的差异,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也大不一样,所以在执行法律规定时,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争议。在这部法律的第三条规定中“会商意见和相关采纳情况必须用来作为重要依据,以此来对文件进行审查或审批。”由此发现,如果项目建设可能会影响相邻省市环境,但是依然要执行规定条例。不同省市的历史地理环境、经济水平、民众观念以及政府政策之间可能会出现差异,所以需要充分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差异来制定地方法规,才能满足当地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需要。

2.2 相关立法缺少系统性以及协调性

目前,我国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和其它能源法律相配套,也没有发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根据最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其中虽然对跨区域联合防治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没有把规定提升为保护大气环境安全的标准。在法律规定中包含了很多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的操作性以及权威性有所不足。而且在我国的《节约能源法》中,只是把重心集中在控制污染点源的基础上,缺少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控的具体实施内容,而且不满足当前的环保立法要求,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白区域。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例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然而这些法律规定,缺少系统性以及协调性,没有进行严格的强制规定,只是在京津冀地区得到了应用,并没有全面应用全国各大地区。

2.3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然对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政府和其它部门的责任主体作用。根据第七章的内容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事件,需要依法进行处分。”对于相关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细化规定,所以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落实各项责任[2]。

大气污染治理作为比较复杂的空气净化工程,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要求治理大气污染时,主要采用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中心,把污染企业作为单一的规制对象,其中没有充分考虑到空气污染问题,然而政府的力量有所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以及社会公众力量,所以容易造成社会公众无法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而且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严格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为行政责任,所以导致参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的主体比较单一,无法达到长期有效的效果。

3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对策

3.1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社会现代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必须加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防治机制,遵循“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结合的原则”,只有加强区域协调合作治理环境,才能全面改善大气污染问题。具体而言,大气污染比较特殊,所以需要在联合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设置完善的程序性规则,规范化执法方式,明确执法主体,规定联合执法的审理期限,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我国的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尽快设置排放标准、惩罚标准以及检测标准,把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划分清楚,才能有效改善大气环境。

3.2 尽快成立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机构

在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中,协同治理机构至关重要,必须加强构建跨区域联合协同治理部门,发挥联合协同治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使各个地区政府之间加强沟通,共同调查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此来制定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止方案,各个区域的治理机构需要加强监督,共享信息资源,全面了解不同区域的大气污染情况,对大气污染问题进行跟踪调查,才能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 结语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至关重要,其关系着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各个区域政府必须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完善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策,才能有效防治空气污染,促进我国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桂林.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笔谈)——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的法律经济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21-30.

[2] 时军.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完善对策探究——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视角[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7,38(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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