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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与治理对策研究

2018-03-28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代际纠纷广场

张 旭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 211188)

城市广场舞因多聚集在城市广场而得名,它融合了娱乐、健身和表演,以集体舞为主要活动形式,是一种非专业性的舞蹈艺术表演活动[1]。城市广场舞对参与者的年龄、职业、性别没有任何特殊要求,对舞蹈基础和体力水平的要求也很低,颇受中老年人的喜爱,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的当下,城市广场舞逐渐成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重要形式,成为人们交流感情、强身健体、愉悦身心、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公共资源挤占、噪音扰民等原因,城市广场舞引发了诸多矛盾,这让城市广场舞也一度处在争议的风口浪尖上。城市广场舞参与群体霸占篮球场、与青少年争夺场地大打出手、徒手推车清场等新闻事件引起了民众的激烈争论,而居民向城市广场舞群体泼粪、放狗、抛水弹、高音炮还击甚至大打出手的新闻也时常见诸媒体[2],城市广场舞群体与附近居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愈来愈显现,有些甚至引发了严重的刑事案件。城市广场舞本是促进群众体育活动有效开展的好事,但因为种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城市广场舞引发了诸多争议、激发了诸多矛盾。因此,研究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特点和原因,探究冲突纠纷的化解途径和方法,构建合理的治理对策,无论是对城市广场舞的健康发展,还是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1 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特点

1.1 冲突纠纷对象明确化

在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中,冲突对象主要集中在城市广场舞参与者与所占场地附近居民之间或与在此场地进行其它活动的群体之间。前者往往表现为城市广场舞参与个体或群体与附近个体居民产生冲突纠纷,而后者则表现为两个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纠纷。

1.2 冲突纠纷的目标指向性强

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表象多源于噪音扰民和争夺公共空间资源,而实质是基于各自自身权利的维护。噪音扰民的现象,源于城市广场舞参与者的健身权利和附近居民的休息权利产生了矛盾,而争夺公共空间资源的现象,源于不同群体之间的活动权产生了矛盾。所有的矛盾冲突都指向利益[3]。

1.3 冲突纠纷的形式多样化

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主要形式是口角之争,以个人冲突和非暴力冲突为主。但如果处理不当,冲突纠纷可能会升级,其对抗形式也会产生变化,对抗强度会增强,对抗范围会扩大。例如,冲突纠纷可能会以投诉、袭扰、肢体接触、人身伤害等形式出现。对抗的范围也可能由个体之间的冲突演变为群体之间的冲突。

2 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诱因

2.1 代际差异

代际差异泛指老年人与年轻人因为生理的、心理的、情感的、角色的以及社会经历的不同,在行为和认识上产生差异,代际差异造成代际关系既可能是整合的、融洽的,也可能是分离的、隔阂的[4]。城市广场舞的参与群体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而与城市广场舞参与群体产生冲突纠纷的主要以年轻人为主,与城市广场舞参与群体年龄相仿的中老年人则很少会参与冲突纠纷,这种现象明确显示出代际差异造成的影响。中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开始衰退,心理上有危机感,情感上有空虚感,角色认同感减弱,社会地位下降,他们经历过集体生活,他们有强烈的维护健康的意识,有着不服老的心理,期盼通过群体活动消除情感的空虚,重获角色的认同,重温集体生活的温馨与热闹,唤醒年轻时的集体记忆。而年轻人生理机能正处于巅峰期,心理上处于困惑烦躁期,情感上处于轻狂阶段,角色认同感逐渐形成,但社会地位往往还没有建立,多数没有经历过集体生活,他们更追求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更追求个人的价值与意义。中老年人与年轻人在健身理念上的代际差异主要表现在,中老年人更注重健身的经济性、便捷性和氛围性,城市广场舞花销少、开展便捷、氛围热闹,无疑为中老年人创设了一个绝佳的社交方式、休闲方式、健身方式。而年轻人更注重健身的专业性、时效性和实效性,更喜欢到专业的场地、场馆进行锻炼,即使需要付费锻炼,他们也乐意。中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存在的代际差异,导致两个群体对同一件事物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认知,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中,鲜有中老年群体与中老年群体之间的冲突纠纷,这说明代际差异确实对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产生了重要影响。

2.2 公共空间资源短缺与异质的利益诉求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的当下,给予人民群众进行健身的公共活动空间日趋逼仄,公共服务供给薄弱,公共资源建设滞后。公共空间资源短缺的问题,在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而不同群体则有着异质的利益诉求,例如参与城市广场舞的群体,需要动感的音乐来创设氛围,而不参与城市广场舞的群体,往往希望在工作学习之后有安静的休憩时间,另外一些参与其它运动项目的群体,也希望能够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自己的活动。城市广场舞往往是参与人数众多的集体性活动,需要占据较大面积的公共空间资源,在有限的公共空间资源内,有着异质利益诉求的群体集聚在一起,这为冲突纠纷的产生创造了生发条件。城市广场舞利用的公共空间资源主要包括市民广场、小区空地、学校体育场馆、公园、街道路边等,参与者选择这些区域,主要是因为这些区域的空间足够大,方便到达等。但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活动时间和活动范围,极容易与在这些区域进行其它活动的群体产生冲突,特别是在一些有专属用途的场地进行活动时,往往会对原有公共空间使用者的利益产生影响甚至侵犯,进而激化矛盾,例如篮球场、足球场、停车场等。

2.3 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

在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中,冲突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都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很少能够平心静气地派出利益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受城市广场舞干扰的群体多是通过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等公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有些则直接与对方产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求助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确实是见效快的正规途径,但由于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广场舞,相关部门对城市广场舞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也导致了城市广场舞扰民现象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有时甚至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城市广场舞参与者需要固定的集体活动空间,并没有打扰他人休息权的主观故意,而附近居民则是真真正正地受到了城市广场舞的干扰,特别是音响产生的噪音干扰,他们也并非反对城市广场舞,只是希望没有噪音的干扰。在通过公权力暂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的状况下,实际上需要双方进行平等而友好地沟通与协商,然而,这种沟通协商机制尚未形成,由此也直接导致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2.4 法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尚未有针对公共空间资源管理的专门法规,这导致不仅无法有效管理城市广场舞的开展,也无法在冲突纠纷发生后进行有效的解决。城市广场舞参与者具有活动权利,而附近居民也具有休憩权利,其它运动项目参与者也具有活动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合理合法的,无法对某一种权利进行维护,而对另一种权利进行侵害,如何兼顾这些权利的实现,似乎只有依靠主体的自觉。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问题往往会牵涉多个部门,例如居委会、物业、城管、公安等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方式,造成了管理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无法可依、执法无据,相关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遇到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问题时,也通常会采取相互推诿的态度。归根结底,由于法制不健全,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问题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不断发生。在实践中,管理部门往往会在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已经发生,且在社会上已经造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时,才会被迫出台一些“和稀泥”式的应急管理措施,或者干脆一禁了之。这种粗放的管理模式和处理方法,往往不能取得所预想的效果,有时甚至会诱发更为激烈的冲突。

3 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治理对策

3.1 发挥正确的宣传教育导向

中老年群体与年轻人群体存在代际差异是任何时代都避免不了的问题,消解弥合代际差异,只有进行宣传、教育与呼吁,媒体舆论在这方面应担负起责任。媒体舆论应坚持正确的宣传教育导向,要以构建和谐、促进融合为基本原则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对广场舞冲突纠纷的报道中,要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带有感情倾向性的诱导性报道,例如批评广场舞群体占用场地,或是批评年轻人不懂尊老敬老等。在报道中,要客观还原冲突纠纷的过程,深刻剖析冲突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化解冲突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后进行正确的宣传教育。以此来引导大众对广场舞冲突纠纷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认知。但在实践中,有部分媒体为了哗众取宠,获得所谓的“眼球经济”效应,对城市广场舞的冲突纠纷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原本很小的民众摩擦事件上升到道德审判的层面[5]。对于这种现象,要坚决予以遏止。

3.2 有效扩充公共资源空间,满足异质的利益诉求

不同群体之间存在异质的利益诉求也属正常,要同时解决所有人的利益诉求是不可能的,这有待于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公共空间资源紧张的问题难以迅速有效地解决,这是我国城镇化建设带来的阶段性问题,需要慢慢调整和消化。在当前情况下,要有效扩充公共资源空间,以便最大程度上满足不同群体的异质利益诉求,具体措施应主要集中在盘活存量上,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空置场所,例如适时适度地开放周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场馆场地资源,与商业机构积极沟通联系,开展一些能够取得双赢的广场舞活动,商业机构在商业广场等地方为广场舞群体提供活动场地,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广场舞活动的场地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宣传造势的积极效果。而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小区,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改造一些适宜广场舞开展的室内场所,并安装必要的隔音设备,满足广场舞参与群体的活动需求[6]。

3.3 细化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解释

虽然上位法对公共空间资源有一些适用条款,但存在的问题是这些条款并没有细化适用范围,而且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而对于城市广场舞而言,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在现实实践来看,多是由地方依据本地情况出台一些意见或倡议。在国家层面,2015年,文化部会同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而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各地方政府也发布过众多管理规定,但从各类通知和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多是从倡议的角度出发,虽然也提出了四个“不得”——“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7]。但并未提出在出现违反情况下的处理措施,这种法律法规不细化、缺乏详细解释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大大弱化了法律法规的规范效果。因此,要对城市广场舞进行有效治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例如,山东济南市天下第一泉风景区采取的“广场舞积分制管理”[8],拒绝投诉多、积分少的广场舞团体进景区开展相关集体活动的方式,就是细化法律法规的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4 构建合理的沟通协调机制

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的治理,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有赖于管理主体的明确,有赖于有效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公共服务供给的加强。然而在现实实践中,针对城市广场舞有无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存在巨大争议的。各地政府组织多是依据当地情况出台一些部门性的管理规定或操作意见,而明确管理主体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因为不同的公共资源空间本身就有众多不同的管理主体,管理主体的问题多是历史遗留问题,而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问题,则需要依赖各地政府的发展规划,这些发展规划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构建合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成为城市广场舞冲突纠纷治理的关键。构建合理的沟通协调机制,首先需要权力机关进行牵头组织,出台针对规范城市广场舞的规章和条例,吸纳囊括基层管理人员、城市广场舞负责人、社区居民代表以及其它相关利益者组成临时沟通协调机构,构建利用社会第三方组织介入沟通协调的机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保障出现冲突纠纷时有据可循。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包括规定活动负责人、活动时间、活动地点、音响声音控制等。其次,要给予沟通协调机构充分授权,由社会第三方组织承担的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构就不要再介入,除非出现矛盾升级的情况,积极引导城市广场舞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最后,要对沟通协调机制中负责沟通协调的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主要是让他们了解沟通协调的原则、方法和技能,在出现冲突纠纷时,能够适时居间协调,从而弱化冲突纠纷的强度,避免冲突纠纷走向极端对抗。

4 结语

城市广场舞是群众喜闻乐见的一项健身活动方式,对构建和谐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大有裨益。在城市广场舞的开展过程中,由于代际差异、公共空间资源短缺、异质的利益诉求、沟通协调机制的缺乏以及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参与群体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经常由于噪音扰民、争夺空间资源而产生冲突纠纷。为规范城市广场舞的开展,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需要从正确的宣传教育导向、扩充公共空间资源、细化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以及构建合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入手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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