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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研究

2018-03-28阮李全王泳力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大学生

阮李全,王泳力

(重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331)

面对当前就业市场上的供需矛盾以及严峻的就业压力,实习成为大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顺利就业的最佳途径。从教育部到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大学生的实习,把实习列入培养计划,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安全问题最为棘手,最令人揪心。实习期间大学生意外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屡见报端。实习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国人才培养又一个瓶颈和障碍。如何防范和应对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已成为当前最为紧迫而又棘手的课题。

1 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的现状分析

随着大学生实习普及度的提高,接踵而来的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在看到大学生实习好处的同时,安全风险也不能忽略。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的现状作进一步的考察和分析。

1.1 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的形势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在校大学生人数为2 695.8万,应届大学毕业生795万,2018年大学毕业生将达820万人[1],可见在毕业前参加实习的各类学生人数达到1千万,如此庞大规模的实习,管理和安置的任务非常艰巨,安全风险日益增加。据统计,“我国每10万名实习生中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78.65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4.69人”[2]。大学生实习安全问题如此严峻,已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实习中的安全责任不明,归责不清,导致一些高校缩短了实习时间或推行分散实习,以降低风险,这严重影响了高校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由于制度设计盲点、功能定位的失衡、法律条款模糊以及工作内容临时性导致管理主体无法落实、责任主体无法明确、保障机制无法配套,大学生实习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2 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的来源

大学生实习涉及到各行各业,也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安全风险的来源比较广泛、多样。从内容上看,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劳动场所风险主要包括劳动安全事故和劳动卫生等劳动权益风险。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实习生专业操作的动手能力欠缺,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另一方面,有些实习单位劳动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职业病防治不重视,忽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极易把实习生置于各种安全事故威胁之中。

其次,社会环境风险是指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除了从事生产劳动以外吃住行及社会交往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食物中毒、在宿舍使用电器煤气发生的安全事故、上下班或外出的交通事故、社会交往中遭遇欺诈、勒索、网络成瘾、身体伤害等人身财产损害,及其引发违法犯罪的风险。

最后,法律纠纷风险就是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上冲突引发诉讼或纷争的风险。例如,实习生在实习场所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实习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实习生基本劳动报酬或高强度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等纠纷,在社会生活中遭遇人身财产损害或侵权引发纠纷等,从而导致官司缠身、影响正常实习。

1.3 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的特点

由于大学生社会阅历浅,严重缺乏工作和生活经验,而实习又是局限在特定时间、空间内的实践活动。因此,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不确定性。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既是客观的,也是普遍的,始终存在于实习场所的每个岗位、每个角落,而风险是否出现、何时出现以及其损害程度都是不确定的,不可预知的。

第二,复杂性。一方面,实习安全风险存在于生产劳动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受多种因素影响,是多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实习安全风险主体多元化、风险来源的多样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第三,可控性。囿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实习安全风险不可避免、不可消除,但并非坐以待毙。实习安全风险具有可测定性和可防控性。通过对大量风险的观察和分析,可以总结风险呈现的规律性,寻找有效的防范应对之策。

2 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防范的困境

尽管当前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问题突出、形势严峻,但对实习风险的防范仍显低效无力。由于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源头多元化、机理复杂化、责任模糊化[3],造成了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防范从理论到制度再到实践的多重困境。

2.1 实习生法律身份属性界定的理论困境

当前学界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或者说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即实习生是否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对此学界形成三种观点。一是“劳动关系说”,认为“只要是具有从属性的使用劳动者并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一并纳入《劳动合同法》的最低保护范围”[4],至少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劳务关系说”,认为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习生无需成为实习单位成员,不转移档案、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关系。三是“准劳动关系说”,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作为“准员工身份”,享有劳动法上某些劳动权益。可见,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让“实习关系”走入困境,无法解释。导致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劳动安全风险增加,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事实上,作为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的特征,但教育性才是它的本质特征,“实习权是学生受教育权在实习阶段的表现形式”[5]。因此,实习生在身份上首先是在校大学生,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去探讨和构建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理论与制度。

2.2 实习安全风险防范立法供给不足的制度困境

由于实习关系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上的尴尬和困顿,导致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十分稀缺。首先,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均缺乏明确规定,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没有进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由此可见,大学生实习权益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其次,在民法领域,对于实习大学生及其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分担安全风险。但民法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民事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上,侵权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远比工伤的举证责任要求高,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往往举证困难,再加上诉讼成本过高,因此,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损害在依民法难以保障。最后,在教育法领域对大学生实习管理和安全风险防范也缺乏明确规定,尽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中涉及学生实习规定,但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安全风险保障规定缺失。实习问题毕竟是教育领域的问题,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出台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

2.3 实习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实践困境

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政府、企业、学校不够重视,大多地方的实习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高校、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普遍疏于管理,缺少教育和指导。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习安全教育缺位。学校没有专门开设实习安全教育课程,也没有相应的师资、教材和学分,无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都没有建立充分紧密合作关系。二是实习安全标准缺失、责任主体缺位、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保障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司法救济尴尬、校企合作困难,因此实习生的人身、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实习安全责任保险推进缓慢,高校安全意识薄弱,对实习责任保险缺乏正确认识,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实习责任险普及率偏低。而且投保群体仅局限于职业院校的实习生,其他普通高校则被排除在外。四是资金有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力不足。由于实习经费有限,投入安全预防和购买保险的经费则更少,在企业实习期间,由高校或企业出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比例极低,而企业投保意愿不足,在实习协议中也是趋向规避风险。因此,整个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和防范在实践中举步维艰。

3 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应对机制的建构

面对严峻复杂的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麻痹大意,视而不见,必须积极作为,建立一套 “事前预防、事中防控、事后追责”的风险应对机制,改变以前那种“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预防”观念,构建多主体参与、齐抓共管、强化责任、重在预防、妥善处置的实习安全风险应对机制。

3.1 建立实习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大学生实习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不仅关系到人命,也关系学校和企业的生命,安全教育必须贯穿始终。实习前,在学校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开设实习安全教育课程,保证课时和师资,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以及社会生活安全和防恐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进入实习后,由实习单位负责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将实习安全教育贯穿于每个环节和细节中,与学校的安全教育有机衔接。根据岗位和专业,有针对性地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和劳动纪律。在集中教育培训、专题安全讲座等的基础上,还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实现安全教育不间断、全覆盖,全面培养学生职业安全意识和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建立完善的实习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考核力度,对于学生安全培训的考核计入实习成绩。

3.2 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实习安全保障设施

“安全管理的本质是风险管理,防范事故的关键是消除隐患。”[6]加强安全管理是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最有效手段,而制度建设是强化安全管理的最有效保障。大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政府、企业、学校和学生等。地方政府应严格推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实习安全预防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动员和安全监督检查,评估和排查事故隐患。高校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安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并切实执行、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机构和劳动安全专业队伍,人员配备齐全,责任明确,层层落实。配备各种安全监测设备和消防设施,利用安全评价技术对危险隐患进行识别,安装危险装置标识,加强危险源自查和整改,以避免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3 出台大学生实习专项立法,建立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对于预防纠纷风险有积极的作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立法缺失是引发实习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对于大学生实习存在法律空白和盲区,仅有散见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期刊上的零星简单的规定;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过关于大中专学生实习的任何行政法规,仅有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2016年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立法层级上,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在适用范围上,仅调整的是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不适用于普通高校学生的实习。由于大学生实习的特殊性,它属于教育法的范畴,无法完全纳入劳动法、民法来调整。因此,国务院应尽快出台专项的“大学生实习条例”,作为全国范围适用行政法规,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等相关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应积极出台实习安全配套措施,构建完整完备的实习安全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严格的三方实习协议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

3.4 完善实习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体系

安全隐患和风险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常常防不胜防,无法完全杜绝和消除。对于大学生实习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面对,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安全风险处理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严格追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一是要建立实习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当实习期间大学生安全事故发生时,高校和企业应迅速作出反应和执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加重,使损失尽可能降低或减小。二是要完善实习安全事故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大学生实习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优先采取非诉讼(ADR)的方式进行。因此,企业和高校建立联动调解机制,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柔性和平的方式化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出面斡旋调解。在穷尽非诉方式之后,再寻求司法的救济。三是要健全实习安全事故追责机制。深入调查,按照责任制层层追责和问责,杜绝互相推诿,切实落实责任,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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