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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财政监督效能需要将财政监督重心前移

2018-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8年17期
关键词:监督者专员办财政监督

●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理应嵌入财政预算管理全过程,财政预算、财政决策等领域的事前监督,预算执行、人财物流转整个过程的事中监督,财政决算、财政绩效评估、纵向问责等方面的事后监督和追责,都不可偏废。切实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不留死角、不开口子的监督是财政监督应该努力的方向。

一方面要强调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监督在事前、事中的各个关口守得越紧、扎得越牢,事后出问题的概率就越低,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及时纠偏的事前、事中监督比东窗事发之后的整治、大错酿成甚至无可挽回的“亡羊补牢”更显优势、更能发挥监督的效能。“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除患于已然者难”是治理者必须具备的观念。实践上,轻决策监督、执行监督,重事后纠偏问责也屡屡造成不良后果。所以,无论从逻辑、常识上,还是在财政实务中,强调监管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与拓展都是有说服力的。财政部部长刘昆针对专员办转型提出的“把工作重心进一步向财政预算管理的事前、事中聚焦,更好发挥就地就近优势,提升履职效果”的要求,不仅适合专员办,也是“大监督”体系中各监督主体应遵循的工作规律。

如果将“预算—执行—决算”比成一条河流,则公正、科学的财政预算是清流之源。预算失误、财政立法和财政决策腐败在整个财政运行过程中是破坏强度最大、也最危险的,财政监督要从源头开始,确保财政预算、财政立法、财政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扎扎实实地深入财政预算和财政立法的全过程,保障程序正义,严格审批预算和相关法规,严防预算和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特权的干扰。司法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也守土有责,应为财政预算和财政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提供有效的信息、合理的建议。当代社会治理还应落实好“共治”原则,在财政预算和财政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民意,接受社会监督。

事中监督,要立足于预算执行财政资金流转过程,各监督主体要将国家预算置于国家意志和国家法律的高度,确保国家预算不折不扣地执行,防范政府和其他预算单位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越位”和“缺位”。事中监督同样面临利益干扰、信息不足、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成本过高等困难。这需要行政、司法监督部门更加尽责,不能懒政怠政,更要警惕“猫鼠合谋”。同时,要面对现实,承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存在这种博弈关系的前提下,有效的事中监督必须以财政透明、政务透明、权力运行透明为条件,被监督者的私有信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并公之于众。

事中监督更离不开“社会共治”,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因为面对众多的监督对象、项目和巨额的资金,单靠体制内力量,政府单打独斗,不可能面面俱到,一“点”不漏。必须充分发挥纳税人、财政利益相关者、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够不留死角,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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