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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解读

2018-03-27科技司

人民交通 2018年1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办法中心

科技司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之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办法》进一步把握行业研发中心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市场化的基本定位,充分发挥各方管理主体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规范化、科学化、高水平发展。现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研发中心是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经过近年来的持续投入建设,研发中心规模不断壮大,目前已达48家,涵盖基础设施建养、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等多个领域。从“十二五”看,研发中心(当时为18家)拥有固定科研人员2306人,共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709项,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120项,获各类科技奖励263项,在航道整治与维护、桥梁检测与加固、应急救助与打捞、智能交通技术与设备等方面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并实现成果规模化应用,在发展现代交通、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研发中心管理,2011年部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和《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技字〔2011〕179号),建立了研发中心的组织构架和运行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研发中心快速发展。随着国家科技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研发中心在管理制度方面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研发中心评估、调整等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研发中心投入渠道需进一步拓展;研发中心的定位和任务有必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调整;近年来研发中心运行管理中的积累的一些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度固定下来。

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研发中心管理,加快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组织对《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同时,按照精简公文的原则,在修订中纳入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

《办法》的修订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路。

一是优化创新环境。结合调研中行业研发中心和广大科研人员关心的现实问题,《办法》立足于落实中央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通过鼓励支持行业研发中心设立开放课题、共享科技资源、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措施,优化创新环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活力。

二是完善管理机制。在《办法》修订中,注重发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作用,以及协助管理机构(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依托单位的支持保障作用,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机构、依托单位在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后续管理与服务工作,力求形成多方共建的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创新投入。《办法》围绕研发中心发展实际需求,立足于更好的发挥协助管理机构、依托单位的支持保障作用,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研发中心建设。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六章附则。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总则”部分。

一是增加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二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最新定位,以及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的重大需求,进一步明确了研发中心的定位和主要任务。三是明确研发中心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牵头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开发实体。

(二)“管理职责”部分。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补充了“依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调整”等内容。二是明确了协助管理机构的定位及职责。三是明确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运行与管理的主体,并增加了“提出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组建、调整方案”等方面的职责。

(三)“申报与认定”部分。

一是明确了研发中心采用申报认定方式确定,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二是从科技成果、人才队伍、保障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研发中心的申报条件。三是明确研发中心认定程序为初审、现场评审和结果确定与公布三个阶段,提出了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四)“运行与管理”部分。

一是进一步明确研发中心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成、职责等。二是增加了研發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参加单位调整等程序要求。三是明确研发中心的日常运行费用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研发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研发中心建设。四是对研发中心设立开放课题、共享科技资源、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提出要求。

(五)“考核与评估”部分。

一是明确研发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年度报告的主体、程序提出了要求。二是明确研发中心定期评估周期、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及评估的三阶段程序要求。三是明确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研发中心序列。

(六)“附则”部分。

修改了研发中心命名规则和《办法》实施有效期等内容,明确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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