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环境教育调研报告
2018-03-27胡春玲
胡春玲
摘要:环境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公民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制定环境教育法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的出台为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通过实践经验是環境教育立法不断提升,以实现环境教育在稳定的制度体系下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保护;环境意识
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目前尚不纯熟,未依照我国教育和国家环境形势制定有效统一的法律规则;也可以说,环境教育在立法上并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从而导致我国公民对保护环境的意识与行动力上相对薄弱。尽管,国家的一些政策是环境发展的推动力,但是,国家政策并不能满足各个区域各具特点的管理。所以我认为,如果国家想要治理中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依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结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使环境教育规范化、法制化,并结合不同区域的相关问题及特点给予一定的政策,双管齐下,共同使我国的环境教育与环境保护更加纯熟,使公民不仅在意识上关心环境问题,保护生活环境,更从行动上对环境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使我国的环境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确立稳定的环境教育制度体系。
一、中小学环境教育实证研究
一个人的习惯和品德很多都是在6岁以前就养成了,并能影响孩子的一生。针对环境教育在高校的实施问题,我们更应该从一部统一的《环境教育法》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将环境教育在各高校得到有效的实施。研究表明,哈尔滨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该办法也明确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支持环境保护。在中小学的教学计划中加入了环境教育的课程,开设环境教育专题课程,并规定小学课堂当中环境教育课程进行的课时不得少于四小时。同样,在中学课堂上,环境教育课程的课时不得少于二小时。
尽管哈尔滨当地出台了环境教育管理办法,但具体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笔者咨询了哈尔滨市某小学的在校生,从调研的内容来看,小学一至五年级学生没有环境教育等相关课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只是言简意赅的带过;学校只是简单地教过学生对垃圾进行分类和节约用水,但也仅仅针对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群体,让五年级的学生在下课时间清理操场上的垃圾并告知学生如何节约用水。目前,小学生除了学校的课程外,在下课之后还要对语文、数学、英语、还有业余爱好进行课后补习,许多小学生家长及教师只注重学习成绩,但是对素质教育方面仍有欠缺。据统计,86%的小学生认为环境教育不是素质教育的一种,小学课堂在思想政治课上多数讲的内容是诚信、尊老爱幼等内容,也就是说小学的思想政治课本中并没有将环境保护等内容纳入其中。调研报告中表明,87%的小学生并不知道爱鸟日、世界环境日是几月几号,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表明,哈尔滨市小学在教学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要节日也并未进行宣传,92%的小学生表明不知道世界环境日是哪天,认为即便是知道哪天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24%的学生家长再去超市购物时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不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但又痛恨“白色污染”。据统计哈尔滨市各学校均告知学生废旧电池可集中处理,只有85%的小学生在平时生活中并未采取过将废旧电池集中收集处理的行动。96%的学生懂得节约用纸,学生将已使用的作业本的背面装订成册当做演算纸来使用,并且都认为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才不算浪费。据统计,在59个学生中近一半以上的学生在学校吃午饭时使用一次性筷子,由此可以看出,学校虽教育学生增强环保意识,但是并未阻止学生的行为。
二、通过实证调研所应对的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从上述资料可知,《办法》《条例》实际上犹如一纸空文,其强制力、约束力度远远不够。我国应出台一部统一的系统的《环境教育法》规定由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来主导高校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系统编纂出适合小学生理解程度的环境教育方面的教材;或者将环境教育、环境保护纳入思想政治的教材当中,使小学生在启蒙发展阶段培养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而教育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教育的内外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法是教育法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对环境教育法有着总领和制约的作用,而环境教育法是教育法的特殊表现形式。
(二)、环境法指国家为了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防治环境问题而制定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环境法本身就承担着教育功能,而环境教育包括环境伦理、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等内容,由此可看出环境法囊括了环境教育法的内容。出台统一的环境教育立法应从《宪法》这一母法入手结合《教育法》《环保法》等内容,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使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来任命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将《环境教育法》纳入轨道。
(三)、针对《哈尔滨市环境教育管理办法》的制定其成效并不客观这一问题,我认为一方面是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对环境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另一方面主要是实施经费的问题。与美国的环境教育相比,我国既无法定的国家财政投入又无专门基金会的资金提供,以及慈善机构的捐助,我国环境教育的经费明显不足,各种环境课程研究,环境教育师资培训等都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建议除了政府财政支持外,还应从社会捐助、地方拨款、民间组织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也就是说通过出台统一的《环境教育立法》来明确经费的来源和走向。所以,要从立法方面明确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经费、奖励、惩罚、业绩和法律责任问责机制。从环境教育的经费统筹来看,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就会引发其他更多部门对政府拨款的依赖性,如果要求污染率高的大工型企业承担一部分环境教育经费以及社会捐助,将形成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发展的良好的局面。
(四)、明确小学环境教育奖励制度。国家出台的统一的《环境教育法》中可以明确对于学校中在环境教育领域有贡献的教师评予“环境教育优秀教师的称号”对于严格按照《环境教育法》进行教学,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环境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可以评予“绿色学校”“阳光校园”等称号。评选的标准可以按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学校组织小学生在社区植树种草的活动中的参与度的高低作为评选标准,在科技展、艺术节小学生在环境教育的优秀作品的多少作为评选的标准。
(五)、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环境教育立法,很多时候会造成环保部门和教育局部分地方官员忽略甚至出现“懒政现象”导致法律、条例出台的效果不能立竿见影,甚至会成为一纸空文使政策实施不下去,导致中小学环境教育的主力军有所懈怠和忽略。因此《环境教育法》的出台必须强硬制约政府官员,将环境教育的长期效果纳入政府政绩的考核要求。还应将政府官员纳入环境教育的重点主体,对官员进行环境意识和责任感的培养。
(六)、高利红学者认为:“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教育立法离不开环境伦理这一社会基础,环境伦理只有通过环境教育法才能科学地、有效地、完整地建立起人与自然地和谐价值,从而唤起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
(七)、环境教育立法应明确重点突出中小学环境教育的重要性,针对形势确立科学的教育制度,减少学校、老师、学生过分重视应试教育,将环境教育确立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使学生能够综合全面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