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
2018-03-27李静涵
李静涵
摘 要: 翻译伦理具备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两个关键特征。翻译伦理多元之间是不可直接比较的,简单来说,并不存在不同翻译伦理排序的统一标准。翻译伦理所产生的冲突,并不是对和错抑或善与恶这种对立面的冲突,甚至无法借助“普世”这一翻译伦理作为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这是由于翻译伦理唯一性的缺失,不同翻译伦理只可对不同价值取向予以表明。本文着重探讨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
关键词: 翻译伦理 多元性 不可通约性
引言
翻译伦理与自然学科两者之间的研究存在差异,究其根源,研究翻译伦理主要重视“价值”,可将其视为一种“应该”,客体因素会在翻译中涉及,如译者、原作和译作等。自然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是”,其予以“事实”更多关注,而非似翻译伦理予以“价值”更多关注。之所以说翻译伦理是多元性的,是因为翻译伦理需遵守的伦理尺度,一旦语境发生变化,伦理观念就会随之产生变化。
1.翻译伦理的多元性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伦理学和伦理具备同一词义,在英语词汇中属于同一词汇,其本源自希腊文,含义为风俗、道德等。伦理和道德同样也具备同一词义,因此在实际使用中两者经常替代彼此[1]。虽说两者在多数情况下,都被看作同一词语使用,但有部分哲学家却不认同这种同一性,他们肯定多种不同翻译结果的存在,不同语境中这两者会产生不同的词义。康德将形而上学划分为两部分内容,即权利与德性。其中权利归属于法哲学层面,德性则归属伦理学层面,康德所做出的这个划分,将伦理学与法哲学共同归入形而上学范畴,使道德的涵盖面积不断增大,在这里道德占据着更重要的地位。
对于黑格尔来说则不然,在他的理论中道德似乎仅仅滞留于主观范畴,并非可达到现实境界,伦理活动多在实际生活中开展,其具体形式为国家、社会等,这与康德所表述的理论是截然不同的。可见,黑格尔所说的伦理是一种重视主观,进而得到客观的品性。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伦理行为不可片面以客体为切入点,将伦理之中的善与恶简单归为实体,抑或归纳为某种属性。同时,也不可以主体目标为切入点,将善与恶归纳为一种情感,而是应从主客两者之间联系性为切入点,实现对伦理道德的良好理解,简而言之,伦理不但不属于客体,也不属于主体,而只是主客体之间的联系。就行为评价层面来分析,道德目标对其起到决定作用,直接彰显的是主体尺度。再者,伦理行为自身会对评价产生影响,是伦理的客体范畴。不同主体对伦理价值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这是由于不同主体有着不同需求,语境若一旦产生变化,伦理价值就极易随之变化。如在翻译与科技有关内容时,翻译者通常会坚持保守伦理观。支持变异理论人士会有针对性地满足读者需求,进而运用增、编、缩等方式。伦理研究可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让人们产生谦虚、诚实等优秀品质,使人们在心中产生正义感,即是非价值观念。伦理行为可称之为一种善意行为,其可以满足伦理社会的需求和目的。优秀品质是社会道德的本质要求,因此说这一行为是善的,而并非恶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翻译伦理的多元性是与客观史实共存的[2]。17世纪,古典作品翻译所存在的问题,使法国卷入进文学之争中,并逐渐形成两个派别,即“厚今薄古”与“厚古薄今”。其中“厚古薄今”这一派,主要强调古典作品的重要价值,要求视其为楷模。“厚今薄古”这一派,强调摒弃古典教条主义,认为人是在进步中成长的,现今人类在许多方面都可和古人相较,甚至认为有过之而无不及。相对来说,这两个派别的最大差别是目的与要求的不同,进而形成差异性翻译伦理。以思想层面阐述,“厚今薄古”这一派势必会将古典作品视作楷模,追求的是一种中规中矩的精准翻译方式,其代表性翻译者为:安娜·达西埃及加斯帕尔·德·帕等。而对于“厚今薄古”这一派而言,其在进行古典作品翻译时,时常会随意发挥,在原作中加入很多自己的东西,但最终结果却往往是差强人意的。代表性翻译者有夏尔·索雷尔等。
2.翻译伦理的不可通约性
不可通约性本作为数学术语运用,其本意为“公度缺失”,针对同一尺寸分割的量称作可通约量,而不具备同一尺度的量称作不可通约量。以等腰直角三角形举例说明,其斜边与对边是不具备公度性的,这主要在于长度单位条件的不符合性,所以不会有共同度量的存在。
翻译伦理的不可通约性,即指翻译伦理之间的不可相较、彼此冲突的特性,对不同翻译伦理的排序是不可能存在同一标准的,翻译伦理的冲突是无法通过正确翻译伦理而获得应对的,翻译主体需求与目的之间不存在共存性,因而不可实现对其排序,自然也不存在普适性超过主体需求这一状况。
伦理关系尺度是以主体尺度为基础的,彰显着主体的需求及目的,其对伦理价值观念的认同程度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当主体需求及目的所处两个方向的对立面时,这一伦理与实际需求时常是相悖的,所产生的冲突难以调和[3]。如操控伦理与忠实伦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翻译伦理观念,忠实翻译着重凸显的是原文尺度、原文作者。而操控伦理则十分注重遵循伦理原则,以实现对翻译内容的有效“模仿”。
古希腊在军事领域失利后,古罗马与古希腊两者的地位产生了明显变化,古罗马翻译主体地位愈发稳固,而不再似以往以古希腊马首是瞻,强调和原作之间的“竞争性”。以上翻译伦理观念主要表现的是古罗马在成为翻译主体时,在各个时期的需求及目的,都是从差异语境下作出选择的,这在文学翻译史上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转变。
中国古代佛经翻译在起初是通过“格义法”实现的,可这一方法却不能作为忠实方法。以往翻译者对其运用时,其本质目的在于附和传统文化中的儒家、道家等的学说,这样才能以最快速度迈向中国文化领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某些佛经名词产生了变化萌芽,即不再采用“格义法”,对翻译内容也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得以往一些翻译有误的名词都获得了修正,也是忠实原作者本意来进行翻译。在隋唐时期,佛教得到了更廣泛的传播与认同,许多梵语翻译者应运而生,使翻译水平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翻译质量及数量都获得了大幅度提升。从初期至后期,佛经翻译的准确性不断提高,这与翻译者的努力是离不开的,但同时翻译主体的变化也是推动翻译准确性提高的重要原因。就其初期目的来说,是为了让汉文化接受佛教,而在后期佛教获得广泛传播后,不同语境存在的不同目的及需求,使翻译伦理产生两种不同的观念。
美国诗人庞德在进行我国古诗翻译时,所坚持的原则是不被他人所理解的,如他将唐代诗人李白所写的“荒城空大漠”翻译为“desolate castle,the wide desert”,这其中所有词汇都为名词,并不存在介词,甚至连主谓结构都不存在,这打破了语法规则予以的限制。但假若将庞德的翻译与意象派诗歌相结合,就能够对庞德的翻译结果予以充分理解,这是由于庞德所运用的翻译方法是在模仿古代诗歌意象,所以才会产生旁人所不懂的翻译状况。
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或许会受到批判,如将其判为一种相对主义,这一观点坚持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属于虚无或相对主义,给胡乱翻译者留有口实。但这里所说的多元并不具备绝对性,也不具备虚无性,伦理规范并不是针对个人需求及目的制定的,而是在不断发展之中积累形成的,在相对区域内被共同体所认同,明确伦理规范[4]。如对科技翻译内容应忠实,对翻译诗歌应予以空间,翻译者所遵循的伦理规范,应具备一定确定性,从而使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中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得以解决。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总而言之,对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而言,两者之间在精神层面上是存在统一性的,简单来说,多元性翻译伦理之间并非可以对比,难以找寻到一个相对同一的标准,实现对翻译伦理的排序,翻译伦理之间甚至不存在善恶、对错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运用普世翻译理论实施解决的,因此,需要加强研究,促进我国翻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薇.翻译伦理研究:需要走向更为开阔的视阈——国内“规范导向”翻译伦理研究反思[J].外语研究,2013(04):70-75+112.
[2]方薇.中西翻译伦理研究:方兴未艾还是根基未稳?——兼论国内的“翻译伦理”概念界定[J].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013,36(04):86-95.
[3]张广法.翻译伦理的多元性和不可通约性[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29(02):87-90.
[4]张广法.翻译研究中文化范式和语言学范式之间的不可通约性[J].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2011,18(03):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