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体系构建
2018-03-27李磊
李磊
[摘 要]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各种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大量出现,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河南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虽然在数量上、比例上呈双降趋势,但却呈现出多样化、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等新特征。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只有强化家长监护责任、重视学校的正面引导、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才能构建一个长期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体系。
[关键词] 河南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少年教育;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03-0059-10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1]在我国,青少年是关系到祖国未来和民族希望的庞大社会群体。他们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大事。然而,20世纪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的背景下,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不仅使很多家庭陷入了痛苦的深淵,也给社会的综合治理带来了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有70%以上属于青少年犯罪,而这之中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又占7成左右。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支配人行为的“生物性因素”往往对青少年的影响更大,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多数带有本能色彩 [2]。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思考和重视。
一、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趋势及特点
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岁不满26岁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犯罪[3]。为了更好地了解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笔者专门查阅了河南省法学研究会相关资料,走访了洛阳、南阳、焦作等相关司法部门,获得了一些关于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第一手资料。经过概括整理,归纳出河南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但类型多样化
整体上来看,近年来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6年调查的数据显示,2009年未成年罪犯判处5262人,达到峰值,到2014年降至2775人,2014年比2009年减少了2487人,降幅达47.26%(如图1所示)[4]。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趋势不仅河南独有,在全国也是一个共性现象。以未成年人为例,在2009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约7.7万多人,但到2015年,已减少了4万多人[5]。
笔者从河南省法学会的研究报告中了解到,近年来,与河南青少年犯罪呈下降趋势相对应的是,河南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连续下降。2009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数占判处罪犯总数的比例为7.80%。至2014年,未成年罪犯数占判处罪犯总数的比例下降为3.95%(如图2)[6]。
尽管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数量和比例呈双降趋势,但青少年违法犯罪 “质量”却在上升,尤其表现为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除占比最大的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外(分别为47%、18%和12%)(如图3所示),以前鲜有涉及的毒品犯罪、强奸、寻衅滋事等也呈增加的趋势。可以说,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二)犯罪主体低龄化,呈团伙犯罪性质
从年龄上看,初中阶段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阶段。河南省高院的一项调查显示,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判处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数量占当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基本稳定在12.5%左右,但自2012年以来,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竟达到了19.82%。而河南省青少年犯管教所的一项调查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12岁以下的占比为13.5%,12-16岁的占比高达65.3%,16岁以上的占比为21.2%(如图4),多数青少年第一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在15岁左右。这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究其原因,由于一些青少年过早辍学,无可事事,浪迹街头,无形之中便为实施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他们意识到仅靠个人力量势单力薄,在实施犯罪时会存在胆怯心理,于是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为团伙犯罪形成“作案氛围”。比如在2015年8月南阳的某抢劫案件中,15个被告中竟有14人未成年,最小的还不到12岁。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有的甚至还称霸一方,成为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6年《法治蓝皮书》研究报告也指出,虽然青少年犯罪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凶残,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严重[7]。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低,但犯罪手段呈智能化
河南法学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从调查结果看,2016年底所审理的463名青少年犯罪案件当中,文盲占4.1%;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85%以上。在所调查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农村及城市无业人员占据比重较大。
虽然违法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不高,但在信息技术越来越普及化的今天,不少青少年罪犯所使用的工具却越来越先进,由低级、简单向高级、高智能发展。数据显示,近年来河南青少年犯罪在数量上虽然呈下降趋势,但采用现代化技术方式的智能犯罪却呈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6年河南青少年犯罪人数从3856人下降到2016年的2643人,但采用智能化手段犯罪人数却从2012年的465人上升到2016年的942人(如图5所示)。2015年7月周口市几名不满17岁的少年,通过技术手段盗用他人信用卡密码和钱财,并且作案手法娴熟,具有反侦察能力,使得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成人化特征。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大都是青少年,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四)犯罪动机随意化,手段野蛮凶残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发育还很不成熟,尤其是在思想上很不理性,遇事不冷静,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冲动,甚至走向极端[8]。从河南青少年违法犯罪资料可以看出,有些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临时起意,动机并不明确,甚至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比如2014年5月17日,在驻马店西平县某乡的一条街上,7名少年看到一名15岁的染紫发少年郭某后一哄而上围殴,导致其不治身亡。随后经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平县法院对7名少年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8年6个月。此外,还有一些手段比较恶劣的行凶杀人、严重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河南高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参考性案例》中,李某、陈某因琐事残忍杀害同学,作案手段野蛮凶残不忍直视,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二、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1.社会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近年来河南省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所以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多元化的特征,与社会因素有很大关系。具体包括:其一,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对执法者职责的界定不清晰,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社会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也不到位,多数时候只是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河南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对周口市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多数学校的法制办形同虚设,能对学生经常进行法制教育的占比不到3%,偶尔能进行法制教育的占12%。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往往都是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引起,根本不知道犯罪后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其二,对日益丰富的文化市场监管不到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一些腐朽文化和不健康生活模式乘虚而入,尤其是淫秽书刊、色情信息、暴力、恐怖电影等成为诱发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性犯罪的重要原因。河南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通过对新乡、焦作、洛阳2000名未成年犯罪的调查发现,7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其三,缺乏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保护、引导和管理。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疏于管教子女,导致子女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据《东方今报》的一篇调查报道,河南省青少年由于缺乏管教辍学在家的人数逐年上升,农村尤为明显,增幅达6%以上(如图6所示)。这些辍学在家的青少年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给社会上不良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直接诱因。
2.学校因素。学校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也是对他们人生起着导向作用的重要场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和教育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有些学校因一味追求经济利益逐渐偏离了教书育人的轨道。再加上现在学校教育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仅没有做到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反而忽略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具体而言:其一,学校全面育人方面存有偏差。关于基础教育的调查报告显示,有80%的人认为当前的基础教育成效不明显,甚至有近25%的人认为当前中小学教育存在突出问题。许多学校,尤其是一些乡镇中学为了提高学生成绩不惜削减思想政治课、艺术课、体育课等课程而进行大量语、数、外课程的补习,忽视国家一直强调的素质教育和德育教育的重要性。许多青少年之所以中途辍学,除了社会及家庭经济因素外,很大一部分原因与学校教育内容和方法有关,也与单调枯燥的校园学习氛围不无关系。南阳方城一中学生强奸、桐柏一初中学生合伙抢劫等多个让人震惊的案例,更是让人们对学校滞后的教育提出质疑。其二,德育教育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在我国对外开放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德育教育的缺失,给西方腐朽思想带来了可乘之机,广大青少年容易被西方社会所倡导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贪图享受,大肆挥霍。当家里经济条件有限或者受到父母、学校的约束时,便会不择手段获取金钱和财物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如此恶性循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这是青少年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其三,学校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要么年龄结构上青黄不接,专业结构上不尽合理,要么是缺乏职業精神,思想观念更新不及时,或是教学方法滞后,加重了学生的厌学情绪,促使学生逃学辍学,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3.家庭因素。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无论是价值观的形成,还是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人生目标的确立,都和家庭教育密不可分。而现实中家庭教育呈现两个极端。要么是过于溺爱孩子,要么是对孩子不管不问,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过度溺爱孩子,不但养成了孩子不思进取、自私任性、脾气暴躁的性格,而且让孩子不能正确面对挫折和失败,一旦遇到困难,就容易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自身素质较低,不仅对孩子疏于管教,而且从不同方面灌输“读书无用论”“金钱至上”等观念,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带来负面教化,成为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大诱因。其次,家庭关爱的缺失。幸福和睦的家庭是孩子快乐成长的重要场所,但有些孩子要么父母离异或单方死亡,要么父母双方或单方有残疾,还有的是父母双方关系不融洽等,无论哪种情况都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使孩子对人生产生怀疑,心理落差加大,以一种“破罐子破摔”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人生,甚至常常逃学或沉溺于网络,抵御不了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个人因素。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内在的决定因素,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不例外。从青少年本身来看:一是法制观念淡薄。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对文化知识的学习经常是处于抵触状态,不仅学习成绩差,法制知识也很欠缺。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喜欢采用冲动的方式去处理,根本不计后果,很多时候触犯了刑律也是浑然不知。二是缺乏基本的是非辨别能力。由于部分青少年人生阅历较浅,涉世不深,思想比较单纯。一旦交上社会上那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辨,丑恶不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三是享乐主义思想严重。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在对物质条件的追求上攀比心态严重,以吃喝玩乐为人生追求目标,存在严重的享乐主义思想,一旦手头拮据,经济困难,便会实施抢劫、偷盗等犯罪行为。四是青少年青春期的生理变化。从身体外形上看,身高、体重都在迅速增加,生理也处于青春期的发育阶段,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内脏各个器官也逐步发展成熟。这个阶段的青少年血气方刚,精力旺盛,对异性也充满了好奇与生理的需求。但同时也易冲动,遇事不够冷静,缺乏理性思考,存在争强好斗心理。一旦遇上突发刺激事件,或者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侵蚀,尤其是网络色情信息的影响,青少年容易迷失自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的构建
1.强化家长监护责任。英国诗人乔治戈贝尔说,“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教师。”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也说,“国民的命运,如其说是操纵在掌权者手里,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里。”这充分说明了父母在教育子女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以上青少年违法犯罪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部分家庭疏于对孩子的管理与引导,使一些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强化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这里的监护责任,就是要尽到对孩子教育的义务,包括维护孩子安全,还包括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许多青少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由于家长疏于管理,导致孩子逃学、厌学,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教育,不得中途无故辍学。同时,作为孩子成长的第一监护人,在做好对孩子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孩子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误入歧途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孩子尽到监护的责任,如果因疏忽而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但是,在监管的过程中,也要恰到好处,把握好尺度,尊重孩子的成长权利,不能完全采用“专制型”的管教方式,否则只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2.重视学校的正面引导作用。学校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引导作用,首先要突出法律教育,寓教育于教学之中。大量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充分暴露出了学校法制教育存在不足。学校要多渠道、多途径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除了有针对性地开办法律知识讲座、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外,还要使普法教育渗入到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交往当中。其次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从根源上减少或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师范大学的一项心理调查发现,多数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扭曲因素。因此,在学校的教育引导中,应建立心理专家咨询点,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尤其是对一些单亲家庭或者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引导,防止产生心理犯罪,对于一些存在心理焦虑、抑郁症倾向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辅导与治疗,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心理问题和克服成长中的诸多障碍。最后要注重事先防范,贯彻疏导理念,发挥矫治作用。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学校的预防工作应该通过正规化、系统化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法治理念等方面来实现,避免学校因教育目标的偏差和教学方法的问题而导致学生厌学、逃课、辍学现象的发生。学校应该成为预防和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场所,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摇篮,而不是违法犯罪的隐患地。
3.发挥司法震慑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未成年人,具有和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征。一旦有较重的刑罚处置,会影响到其一生的命运。因此,对于他们而言,在处罚中虽然以较为宽容的预防性处罚为主,但仍要突出司法的震慑作用,让他們有敬畏法律威严的意识。具体来说,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完善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比如《少年法庭法》《少年刑法》等。对青少年犯罪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犯罪少年的矫治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使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处于规则和法律的约束和监管之下,从源头上减少、遏制青少年犯罪。另一方面,以案为例,发挥告诫震慑作用。通过聘请司法专家进行讲座,或者安排违法青少年现身说法,以案说纪,以案明纪,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用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司法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增加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知识,避免无知的犯法情况发生。同时,还要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司法行政保护,使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保护、治理工作真正责任化、法制化。
4.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避免或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实现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的良性构建创造条件。一方面,从社会环境来说,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重点整治,尤其是要清理那些不良娱乐场所和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给他们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空间。另一方面,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责任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统帅作用,学校、公检法部门的教育震慑作用以及社会团体的感化作用,构筑“社会一条龙”,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新格局。还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开展“净网行动”。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互联网在为人们学习、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负面影响也同时产生。尤其那些生活经验不足、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更是成为网络“污染对象”的重灾区。因此,有必要完善针对互联网的相关立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避免和减少青少年接触那些暴力、黄色、淫秽的不良信息,最大程度净化网络环境,为广大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积极、向上、安全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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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 怡.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管理研究[J].法制博览,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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