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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8-03-27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4期
关键词:法制受众创作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

何为电视法制节目?电视法制节目是以电视为载体、以写实手法为主要创作手法的一种节目类型,极具时效性、故事性和知识性,旨在通过剖析法律现象向受众传达法律知识、法律精神和法律关怀,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有效路径之一。

一、电视法制节目面临的生存环境

(一)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的构成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动,该变动促进了公众意识的觉醒。从个体利益这一视角来看,公众意识的觉醒强化了公众自身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意识,有利于维护公众生存与发展的各种现实权利与利益。从群体利益这一视角来看,无论是社会强势群体和中间阶层,还是农民工、老人、小孩、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都越来越愿意主动地提出自身群体利益的诉求。无疑,这为电视法制节目的编制提供了丰富的社会素材;同时,优质的电视法制节目将为各个社会群体传递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需求

当代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做遵法、守法、爱法的新时代公民”等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这很大程度得益于电视媒体及电视法制节目对法制精神的宣传。无论是党中央、司法部门、行政部门,还是各个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致力于构建适合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整个构建过程都离不开电视媒体的强力支撑。值得肯定的是,电视媒体是推动法制建设的有效路径之一,发挥着重要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宣传作用。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都需要电视媒体的支持,电视法制节目具有很大的存在价值。

(三)媒介需求

与新媒体相比,电视媒体自身存在很多先天性的不足,但是,由于电视媒体始终遵循“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宣传原则,其依然在竞争激烈的媒体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于电视法制节目而言,它关注的内容始终是普通百姓的权利、利益和情感需求,极具实效性、悬念性和相关性,特别容易引起受众的共鸣。一定程度而言,当代中国社会的媒介发展需求为电视法制节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

(四)政治需求

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多取材于人们的实际生活,聚焦民情、民意等相关内容,“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政治思想紧密联系。换言之,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基本适应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需求。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雷同化趋势严重

在电视媒体的发展进程中,不乏有《一线》、《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优质电视法制节目的出现,这些法制节目深受观众的喜爱与推崇。但是,在它们的带动和影响下,一些电视媒体平台投机取巧,在对这些精品节目进行简单地“复制”后,便迅速地推出一套与此相似的法制节目,无论是选材、片头音乐,还是主持人的语音语调,都出奇地一致,甚至故意给观众营造一种紧张、压抑、沉重的氛围,或者扭曲事件的真实发展过程。无疑,这样粗制滥造的创作行为将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法理与情理的均衡

“法理”是指形成国家内全部法律或单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法理是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情理”是指非法理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人情、天理、良知和道德等,是电视法制节目能否引起观众共鸣的重要要素。就当前已经创办的电视法制节目或栏目来看,普遍存在法理与情理失衡的问题,或过分注重法理而忽视情理的诠释,或盲目强调情理而忽视法理的重要性,长此以往,将对观众的认知观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斟酌

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律法治二者之间往往存在介入超前、介入滞后的现象,介入超前会干扰到司法的公正性,介入滞后则无法就观众关心的话题进行及时的报道。因此,电视媒体在对法律法制进行介入时,一定要把握好度,对于何时介入、介入多少、怎么介入,一定要有准确的把握。就当前来看,能够正确定位媒介与司法关系的电视媒体依然很少,各电视法制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做出改进。

三、电视法制节目的健康发展策略

(一)细化受众,拓展节目内容

法律与每一个社会群体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应尽可能地做到“面向全社会”、“面向所有法律”,以直接服务于不同年龄、职业、学历的各阶层受众,从而有效发挥普法作用。

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需要细化受众,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电视法制节目。未成年人是普法的核心主体,因此,未成年人法制节目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犯罪、抚养等问题,整个节目内容应沿着《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展开。而老年人法制节目应重点关注与老年人晚年生活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赡养、消费、诈骗、侵权等问题。第二,农民工法制节目。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电视法制节目应重点关注他们的子女异地上学、工资拖欠、加班补贴等问题,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而言,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难题是避免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有效路径之一。第三,法律专业人士法制节目。与常规法制节目相比,法律专业人士法制节目应更强调节目内容的专业性,重点剖析更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这类节目可将受众定位为法官、律师、法学学者、政府决策者等法律专业人士,以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理论和实践工作。

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在细化受众的同时,还应全面拓展节目内容和题材,且准确把握法制节目选材的比例。当前,我国现存的电视法制节目普遍为刑事案件报道,容易导致受众出现“视觉疲劳”,甚至对受众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组可以适当地就节目内容和题材做出调整,多推出一些正面题材的电视法制节目,以一种充满正能量的方式向受众普及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向受众普及和宣传行政法律相关知识,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神圣而不可侵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组需要刻意地营造法制节目的严肃性氛围,这样反而会增加受众的心理压力。一定程度而言,真诚的节目才能真正地打动观众、留住观众。

(二)明确节目创作理念,丰富创作形式

影视剧是观众收视需求最高的电视形态之一,它既可以满足观众的娱乐消遣需求,又可以直接反映公众的日常生活,甚至有不少观众将影视剧作为“生活的教科书”。但是,我国当前的电视法制节目多为法制资讯节目、法制专题节目、法制纪录片、法制谈话节目等,几乎很少涉及法制影视剧。因此,在未来的电视法制节目创作中,应该不断地创新节目创作形式,在关注民生价值的基础上,加强相关法制影视剧的创作,以满足受众的收视需求。目前,我国法制影视剧多为“涉案剧”,当中的凶杀、暴力镜头很可能会让受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作用产生误解,因此,在法制影视剧的创作过程中,应杜绝将刺激画面、离奇故事作为节目的唯一吸引点,而应该全面地展现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小事”,真诚地向受众传达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总之,电视法制节目在创作的过程中,应始终将“真实”、“民生”作为创作理念,而不是盲目地强调“悬疑”、“离奇”、“凶杀”等。

(三)加强节目专业性

一方面,法制栏目的创作人员需要熟练地掌握新闻理论知识、新闻基础技能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在创作节目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每一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需要具备一定的深度、广度,要透过“小事”看“大事”、透过“现象”看“本质”,除了向受众普及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向受众传达相关法律精神,并深入挖掘隐藏于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根源。与此同时,还可以邀请法学专家、法学学者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参与创作,并合理地采用“情景再现”手段,以增强节目的可视性,但一定要把握好法理性与可视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非专业人士很难从法律角度对案件本身作出正确的评价,因此,电视媒体这一主流媒体应遵循报道与评论分开的新闻原则,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做好党和国家的“发声人”。

(四)把握报道尺度

电视法制节目的最大功能是向受众传播法律知识,但是,在实际的制作过程中,一些电视法制平台会为了追求更好的收视效果而盲目地加大报道尺度,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错误行为,并不利于电视法制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需要遵循以下几点:第一,不公开报道保密范围内的犯罪细节、作案手段、侦破手段等。第二,将报道的重心放在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层面,不要过分夸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避免引发受众的恐慌情绪。第三,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报道时,需要严格遵循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公布未成年犯罪人的真实姓名、正面形象等。

(五)传递人文关怀

马克思曾言:“在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在向受众传达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的同时,还应该让受众得到“真的告知、善的教化、美的享受”。长期以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更多的是在强调法的惩戒功能,往往忽视了“法律关怀”的诠释,一些不恰当的画面、内容很容易引起受众的不适,甚至让他们对社会现实产生恐惧心理。无疑,这样的电视法制节目是失败的,它所传达的“负能量”远远高于“正能量”,与创作初衷背道而驰。电视法制节目的价值不仅在于强调“法”神圣而不可侵犯,还在于展现生活的美好、人性的美好。

四、结语

与其他类型的电视节目相比,电视法制节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它不仅需要满足受众的娱乐需求,还需要肩负起“推动法制建设”的使命。因此,有效解决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其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无论改进、创新的过程多么艰巨,电视法制节目相关创作人员都应该勇敢地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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