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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实践

2018-03-27魏邦记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8年6期
关键词:河湖河长印发

魏邦记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技术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河长制就是通过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承担河湖管护职责,在不改变部门职能、各地区权益等条件下,调整各要素之间原有关系,建立有效协调新秩序,落实河长体系叠加责任,形成合力运行方式,避免发生河湖过度使用而不履行保护责任的“公地悲剧”,维护国家公民利益,达到河湖资源长期有效保护和“社会福利最大化”。黑龙江省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四到位的要求,河长制在龙江大地落地生根。

1 河湖概况

黑龙江省境内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四大水系。流域面积50 km2及以上河流2881条,总长度9.21万km;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河流1303条,总长度6.55万km;流域面积1000 km2及以上河流119条,总长度2.40万km;流域面积10 000 km2及以上河流21条,总长度1.03万km[1]。

黑龙江省有兴凯湖、镜泊湖、连环湖和五大连池等常年水面面积在1 km2及以上湖泊237个,水面总面积2956 km2(不含跨国界湖泊境外面积)。其中,淡水湖226个,咸水湖11个;10 km2及以上湖泊40个,水面总面积2372 km2;100 km2及以上湖泊3个,水面总面积1339 km2;1000 km2及以上湖泊1个,水面面积1068 km2[1]。

2 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2.1 贯彻中央决策部署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印发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改组会议、省总河长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快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度。张庆伟书记批示要求“各项工作要往前赶”,提出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共同担任,实行双总河长制。省总河长和省级河长先后对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重点流域巡河,现场办公解决河湖治理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力推进河长制工作[2]。省河长制办公室牵头负责,25个省级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项工作“往前赶”,克服诸多不利因素,将全面建立河长制任务提前至2017年年底。

2.2 出台工作方案

2.2.1 四级工作方案全部印发

2017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同志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全部印发工作方案,共出台《方案》2263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5个、县级181个、乡级2066个,完成国家规定的100%。省、市、县工作方案立足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和流域河湖实际,覆盖全省13个市地、农垦和森工系统181个县级区域内江河湖泊,一些无河乡镇也出台了工作方案。遵循“流域和区域相结合、党政齐抓共管、下管一级、逐级逐条逐段、不留空白全覆盖”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

2.2.2 各项任务细化实化

(1)对不同流域任务进行细化,结合《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分类细化。

(2)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实化。对25个省直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细化实化。

(3)出台配套文件细化实化。黑龙江省河长办印发《黑龙江省清河行动方案》;黑龙江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环保厅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黑龙江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在省级《工作方案》基础上,各市、县进一步细化实化,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等市印发了《实施河长制重点工作及主要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嫩江县印发了《嫩江县河长制工作机构责任分工与细化方案》。

2.3 建立河长体系

(1)五级河长全部设立。全省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河长制”,五级双河长全部落实。全省河长总数35 119人,覆盖全省所有河流和湖泊,保证每条河都有河长。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体对河长名单进行公告。

(2)三级河长办全部成立。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省市县三级河长制办公室197个,设在同级水利部门,完成率100%。省编委批复成立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在省水利厅设置河长制工作处,为省水利厅核增副厅级和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职。省编委批复成立黑龙江省河长制工作保障中心,编制22人。13个地市、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及辖区县(市、区)均成立河长制办公室。市、县级河长办组建有三种型式:一是内部调剂机构和编制;二是成立新机构核增编制;三是原有机构转型调整职能。全省共设置河长办主任197名,落实人员编制430人,其中公务员编制180人。

(3)公示牌竖立全部完成。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河长公示牌设置标准》,明确了分级设置河长公示牌,提出了公示牌公示河长职责、河湖信息、监督电话、编码等具体内容。全省设立16 300块河长公示牌,保证每级每个河长(河段长)至少在辖区内一块公示牌上公示。

2.4 出台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省、市、县三级六项工作制度已全部出台,完成率100%。同时,积极探索其它有效措施。

(1)创建“升级版”河长体系,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河长落实到村级,做实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

(2)建立了河道警长制度,省、市、县三级设置河道警长办公室,省、市、县、乡四级配置河道警长。

(3)省级完成了省级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反应问题受理制度。

(4)部分市级、县级在完成六项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保障河长制工作推进的其他相关制度。各地创新制订了重大河情报告制度、河长制上下游左右岸协调制度、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工作督办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和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等制度。

2.5 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1)各级河长巡河监督。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时任省长陆昊两位总河长率先巡河,省总河长和省级河长先后对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等重点流域巡河。通过总河长和省级河长巡河履职,各级河长全力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现场办公解决有关问题,起到了上级河长督察下级河长的作用。

(2)省级开展专项督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对河长制督办,省委深改组将河长制作为2017年改革重点督办事项,着力解决河长制改革中“上热下冷”等问题,保证了河长制“四个到位”实现。省河长办组织专题督导检查。省委督察室、省政府督察室联合省环保厅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分别对鸡西市、七台河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各级通过印发河长制工作简报、宣传单、宣传画册、宣传条幅等形式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工作网站、网络、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河长制。通过微信、QQ群、公众号推送河长制信息,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

2.6 加强基础性工作

(1)建立河湖名录。分级建立了黑龙江省范围内所有江河湖泊的河湖名录。省级印发《黑龙江省河湖名录》,全省流域面积50 km2及以上河流2881条、水面面积1 km2及以上湖泊237个[1-2]。对全省流域面积50 km2以下的河流和水面面积1 km2以下的湖泊进行调查,并在市县两级设立台帐。

(2)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试点。为了摸清河湖现状,探索给河湖“把脉确诊”“健康体检”。根据高寒地区冬季封冻期长的特点,制定了《黑龙江省河流健康评估指标、标准与方法》,完成了《讷谟尔河健康评估报告》和《山口水库河湖健康评估报告》。从水文水资源、水质、生物和社会服务功能五个方面进行评估,为河湖针对性治理保护、编制“一河一策”和“一河一档”提供依据和参考。

(3)开展“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黑龙江省提前启动“一河一策”方案编制试点工作,出台《黑龙江省“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细则》,编制了《黑龙江省“一河(湖)一策”100问》,指导全省开展“方案”编制工作。为加快推进全省“方案”编制工作,省河长制办公室召开技术指导和省级方案技术衔接会议。要求全省“方案”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

(4)启动信息系统建设。编制了《黑龙江省智慧河长综合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市县级)建设导则》《黑龙江省河长制“一河(湖)一档”信息工作技术指南》《黑龙江省智慧河长综合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注册了黑龙江省河长制微信公众号。双鸭山市率先建成了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尚志市等市县完成了《尚志市河长制管理信息管理平台实施方案》,开展信息化平台建设。

(5)出台相关法规及其他制度。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启动了《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和《黑龙江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立法前期基础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2.7 河湖管理保护成效

(1)河道垃圾清理及保洁成效。黑龙江省河长办印发了《黑龙江省清河行动方案》,开展10项专项整治活动。省环保厅推进农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在龙江县、方正县开展农村垃圾整县治理试点,在肇东市、宁安市、五大连池市、勃利县、嘉荫县开展农村垃圾整镇治理试点,建设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和分类系统,推进290个行政村的垃圾治理工作。

(2)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成效。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各级河道警长保障行政执法,跟踪问题立案打击,在强行拆除违法设施时保证执法安全,打击暴力抗法。省环保厅开展了“2017年治污净水行动”,严肃查处涉水企业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省农委印发了《2017年全省渔政执法“亮剑行动”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渔政执法。黑龙江海事局对全省登记注册的各类营运船舶开展清查行动,对已达强制报废船舶,全面退出航运市场。

(3)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效。全省开展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制定《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工作方案》《黑龙江省省直管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了《黑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开展了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划界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4)河湖生态修复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黑龙江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省发改等11部门印发了《黑龙江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省环保厅印发了《黑龙江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省水利厅编制了《黑龙江省河湖治理水系连通实施方案》,省农委出台了《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三减”技术指导意见》。

3 有关建议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目前,黑龙江省还没有将河长制纳入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河长制工作刚刚起步,有待时间和实践进一步验证,需要在河长制实践过程中逐步纳入立法计划。建议水利部进一步做好国家层面河长制立法工作,便于各地遵循。

(2)完善基础性工作。河湖的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规划、水质检测、水生物调查、河湖生态健康状况、综合执法队伍等基础性工作相对薄弱。要摸清河湖现状,搞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治理目标和任务,为后续河长制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建议水利部及时出台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加强宏观指导。

(3)建立常态化投入机制。河长制工作进入常态化,河湖治理与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目前,河湖重开发建设、轻管理保护的思想还没有根本转变,“开发建设有钱、护河管河无钱”。河长制需要国家投入改革成本,建议建立常态化投入机制。

(4)做实做强各级河长办。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河长制办公室,也落实了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还需要加强,工作机制还需要探索,需要水利、环保、住建、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同机制,保障河长制工作高效开展。

(5)建立河湖管护机制。全面建立河长制之后,在加快开展河湖治理的同时,河湖保护机制,河长巡河机制、基层日常保洁机制、考核追责机制、污染赔偿机制、治理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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