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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下的地下水之“痛”

2018-03-27左其亭

水资源保护 2018年2期
关键词:河长制监测站河湖

左其亭

(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1 河长制中“忘记”了地下水

在《关于全面推广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文件)中,没有专门提及地下水。从理论上讲,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文件提出的“加强水资源保护”,这个“水资源”当然包括地下水。但毕竟文件中没有出现“地下水”一词,这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照搬这一提法,甚至具体做法中忘记地下水。目前已经出台的全国多个省级政府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中,有的提到了地下水,而有的就没有提到。在河长制的具体落实中,多数做法是在河道上立个“河长牌”,考核和公众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河湖断面水质是否达标以及岸线管理情况。有些极端做法是,把河道两岸全部封死硬化,让河道两侧所有地表水甚至地下水不能进入河道,流入河道的水都是上游(包括支流)来的或者人工补给的,能保证水质达标。地表污水全部被截流和统一处理,而地下水如何处置就成了“边缘化”问题。

2 河长制中不考核地下水将会带来的问题

目前,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浅层地下水水质非常不容乐观,据《中国水资源公报》发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站中不适宜饮用的Ⅳ~Ⅴ类监测站占62.0%,到2015年较差和极差的监测站比例达到79.6%,监测范围内的大多数浅层地下水已不适宜饮用。地下水储存于地下,接受大气降水、地表水、人工用水的补给过程相对于地表径流要缓慢得多,特别是深层地下水的补给更加缓慢。地下水受污染水体的危害也滞后很长时间,不像地表水那样立竿见影,一旦接纳污水,水体很快受到污染,人们也很容易观察到,因此,很容易让人产生“土壤和岩层有过滤作用,地下水不易受污染”的错误印象。然而实际情况是,地下水受污染滞后时间长,但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更加难以治理,甚至永远不可能恢复。

目前多地实行的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主要针对河湖“挂牌考核”,而对地下水的保护、治理、修复和监管只能靠职能部门,没有真正发挥河长的作用。有些地区特别是华北地区,大量的污染,特别是面源污染,源源不断地渗入地下,这将是更大的环境隐患。

3 河长制中强化地下水内容的建议

地表水和地下水都是水系统的一部分,它们相互联系,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应该统一管理、统一保护,河长的职责中应明确包括地下水的保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

a. 在国家层面,建议对文件进行补充说明,明确指出水资源保护包括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或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针对地下水的内容,让地方政府和公众重视地下水。

b. 在地方政府层面,建议进一步明确河长制的考核内容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河湖控制断面和地下水水质、水位考核;河长的负责范围不仅仅包括河湖岸线以内范围,还应包括控制流域范围内的地下水水质和水位。

c. 在河长职责层面,不能仅仅在河道上挂个“河长牌”,不应该只关注河湖中的水量和水质,需补充地下水保护、治理、修复和监管的范围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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