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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8-03-27

财政监督 2018年5期

1、《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1月8日,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对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作出具体规定。《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8日起,在原有8个启运港基础上,新增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宜昌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并在原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基础上,增列上海外高桥港区为离境港。《通知》取消了原政策所规定的直航限制,设置了苏州市太仓港、南京市龙潭港、武汉阳逻港3个中途经停港口。

2、《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1月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为“中央单位”)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骨干引领和示范作用,坚决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弊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29号),对中央单位参与所在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有关事项进行部署和安排。《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中央单位参与所在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具体措施:一是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三是促进创新人才合理流动。四是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五是健全国企创新激励制度。六是大力推动军民融合创新。七是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

3、《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8〕18号),明确了境内外资银行2018年度(2018年4月—2019年3月)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在2018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发改委送达外资银行申报材料;2018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外国银行各境内分行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可相互调剂使用。

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1月8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二是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对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资业务,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三是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评估地方财政可承受力,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四是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明确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五是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要求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六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完善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5、《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1月9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要求,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25号),决定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治理对象包括以原油、燃料油为主要生产原料,通过加工炼制生产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在产能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6、《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月9日,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等部署要求,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创〔2018〕17号),要求东北三省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每年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东北地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进展,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能力进一步增强,东北地区若干创新支点加快形成,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东北振兴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主要指标为在东北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培育建设若干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6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100个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东北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0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实施方案》同时提出了多项相关重点任务以及组织保障措施。

7、《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1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保监发〔2018〕9号),计划用3年时间,切实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方案》提出了这场攻坚战的总体目标,即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控、保险监管制度短板持续补齐、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普遍提高以及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方案》明确了三大工作任务,涉及21项具体工作:一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其中包含防控和处置少数问题公司风险、防控和处置公司治理失效风险、防控和处置资金运用风险、防控和处置保险业务风险、防控和处置资本不足风险、防控和处置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和处置外部风险传递与冲击、防控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等8项具体工作;二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其中包含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坚决打击违规投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坚决打击销售误导行为和理赔难等5项具体工作;三是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其中包含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改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改进保险产品管理制度、改进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改进现场检查监管制度、改进保险集团监管制度、改进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8项具体工作。

8、《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1月12日,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对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宜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9、《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1月12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符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0、《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月12日,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审计署修订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分为7章共34条,包括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附则等内容。新《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一是明确内部审计定义。在总则中将定义明确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与原定义相较,增加了“建议”职能,将监督范围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将目标定位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二是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11、《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1月1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十三五”规划“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统筹优化金融资源,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7 号),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在银行信贷方面,将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针对性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企业、渔民等不同主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在股权、债券方面,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贷联动等模式在海洋领域的规范推广。

12、《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1月16日,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根据公告,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13、《关于取消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16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取消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规 〔2018〕65号),决定自2018年1月16日起,取消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政府定价。

14、《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保监统信〔2018〕7 号),决定将“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监管统计指标由按“季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度”报送。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调整涉及6类保险监管统计指标,共计1000个明细指标。

15、《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1月18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 《办法》共 6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报告、监管、事后举措、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在第二章“备案和核准”中,规定了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每个月度办理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情况,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通报商务部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三是在第三章“报告”中,规定了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负责的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对外投资信息,每半年后1个月内通报商务部统一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分工,充分利用商务部汇总收集的信息,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四是在第四章“监管”中,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每半年将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的情况通报商务部汇总。五是在第五章“事后举措”中,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违规违法行为应实施的惩戒措施。六是在第六章“附则”中,规定了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16、《关于取消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关于取消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141号),决定自《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告(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之日起取消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通知》要求,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7、《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年会制定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对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8、《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要求银行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通知》要求银行主动采取措施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服务。一是拓展开户渠道。《通知》要求,除银行柜台外,银行接触客户的所有渠道,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等,均提供Ⅱ、Ⅲ类户开户服务。二是优化开户流程。《通知》规定,在个人已经登陆本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经过身份验证的情况下,银行要探索对Ⅱ、Ⅲ类户采取“一键开户”服务模式,无需重复填写身份信息等。个人开立Ⅲ类户的,可以先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账号等必要信息,即可开立账户使用,待达到一定使用金额时再补充相关资料。三是开展基于Ⅱ、Ⅲ类户的业务创新。《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四是加强Ⅱ、Ⅲ类户宣传。《通知》要求,银行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立和使用Ⅱ、Ⅲ类户,加强Ⅱ、Ⅲ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Ⅱ、Ⅲ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Ⅱ、Ⅲ类户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19、《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1月24日,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分为6章共78条,包括总则、资金运用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从总体框架看,新《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

20、《关于推出外币对货币掉期、人民币对澳元货币掉期交易等业务的通知》。1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下发《关于推出外币对货币掉期、人民币对澳元货币掉期交易等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8〕33号),决定将于2018年2月5日在新一代外汇交易平台CFETSFX2017推出外币对货币掉期交易、增加人民币对澳元货币掉期交易,并进一步优化货币掉期业务功能。

21、《2017年财政收支情况》。1月25日,财政部国库司制定发布《2017年财政收支情况》。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567亿元,同比增长7.4%。其中,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44360亿元,同比增长10.7%;非税收入28207亿元,同比下降6.9%;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3330亿元,同比增长7.7%;1-12月累计,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79亿元,同比下降1.2%;1-12月累计,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011亿元,同比下降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