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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所见“祭祀”与“祷祠”

2018-03-27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卜筮楚简祭祀

目前所知的出土简牍中,有大量与祭祀有关的记录,其用语很是复杂,或谓之“祭”“祀”“祠”“祷”,或谓之“祭祀”“祷祠”“祠祀”。简文中这些不同的语词用法,其内涵差别何在?学界已有所讨论,*刘彬徽等:《包山二号楚墓简版释文与考释》,收入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相关学术前史,参冯华:《卜筮简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2期。但并未形成一致意见。有学者甚至认为,使用“祭”字的篇章,基本上属于楚文化系统;使用“祠”的篇章,基本属于秦文化系统。这正与楚文化重巫鬼、尚淫祀,秦文化重功利、轻仁义的特点相对应。*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林剑鸣:《〈睡〉简与〈放〉简〈日书〉比较研究》,《文博》1993年第5期。宋艳萍:《从秦简所见“祭”与“祠”窥析秦代地域文化——里耶秦简“祠先农”简引发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01-209页。我们认为,这些用词的差异至少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上古巫术宗教的性质,二是秦楚文化的差异,三是卜筮祭祷简的性质和命名。*冯华:《卜筮简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2期。因此,不能不有所辨析。

一、祭、祀和祭祀

有关“祭”的记录很多,在楚、秦简牍中均有所见,无法尽述,略举几例,释文均从宽式:

举祷于殇、东陵连嚣子发,肥冢,蒿祭之。【225】(包山M2楚简)*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以下引用楚简均出自该书,不另具注,仅标简号。

声王、悼王、东宅公,各特牛,馈祭之。速祭公主,冢豕,酒食 【110】(望山M1楚简)

祭丧,甲戌、己巳内斋。【137】(望山M1楚简)

利以祭门、行,除疾。以祭、大事、聚众,必或乱之。【28】(九店M56楚简)

居祭室之后。垑于东北之北,安。【49】(九店M56楚简)

壬午之日祭昭王【甲三161】(葛陵M1楚简)

择日于八月脠祭竞平王,以逾至文君,占之:吉。既叙之。【甲三201】(葛陵M1楚简)

择良日远夕之月,享祭惠公。(天星观M1楚简)*本文所引天星观M1楚简均来自晏昌贵《天星观卜筮祭祷简释文辑校》,原载丁四新主编:《楚地出土简帛文献思想研究(二)》,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收入氏著《简帛数术与历史地理论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6-155页。

享祭惠公特豢。(天星观M1楚简)

交日,利以实事。凿井,吉。以祭门行、行水,吉。【4贰】(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武汉大学中简帛研究中心等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以下引云梦睡虎地秦简、放马滩秦简均参照此本,仅标简号,不另具注。

复秀之日,利以乘车、冠、带剑、制衣裳、祭、作大事、嫁子,皆可,吉。【25壹】(睡虎地M11秦简《日书》乙种)

一日是谓奋光,祭有斗败者,亡人曰……【286】(江陵王家台M15秦简)*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载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26-49页。以下引该文,只标简号,不另具注。

以上辞例说明,“祭”的对象,既有人鬼(如昭王、王孙厌、子西君、惠公),也有“五祀”(如门、行)等地祇,“祭”的方式有馈祭、蒿祭、享祭、尝祭等。

在楚简和秦简中,单独用“祀”的辞例并不多,例如:郭店楚简《成之闻之》有“是故君子慎六位以祀天常【39、40】”其中的“祀”字是否当释作此,还存在不同意见,*李学勤、陈伟释作“已”,分别读作“以”和“似”,颜世铉读作“翼”,参《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211页。另,参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荆门市博物馆编著:《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合集(一)》,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第86页。而且《成之闻之》属于儒家伦理篇什,与具体的宗教行为无关。而“祭祀”合用的简文辞例,则很常见,例如:

善建者不拔,善者不脱,子孙以其祭祀不乇。【16】(郭店《老子》乙篇)

祭祀之礼必有夫齐齐之敬。【16】(郭店楚简《性自命出》)

凡建日,大吉,利以娶妻、祭祀、筑室、立社稷、带剑、冠。【13 贰】(九店M56楚简《日书》)

凡坐日,无为而可,如以祭祀,必有三□。【19 贰】(九店M56楚简《日书》)

阴日,利以家室。祭祀、嫁子、娶妇、入材,大吉。以见君上,数达,无咎。【6贰】(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外阴日,利以祭祀。作事、入材,皆吉。不可以之野外。【10贰】(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凡祭祀之凶日:甲寅、庚寅、丙寅、戊……【286】(江陵王家台M15秦简)

《说文·示部》:“祭,祭祀也。”同部又说,“祀,祭无已也。”祭与祀可以互训。“祀”古文写作“禩”。“祭祀”在传世文献中十分常见,《周礼·太宰》“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郑玄注:“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祭祀的对象包括天神、人鬼、地祇和五祀等。祭祀属于吉礼,属于常祭,有其常制:一是有固定的地点,祭人鬼祖先在宗庙之中,根据身份差异,祖庙的庙数有多少之差,祭天、地、山川等则有专庙。二是有固定的时间,据说上古先王对祖先实行“日祭、月享、时类、岁祀”,*《国语·楚语下》。一般来说,有四时之祭,还有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合祭。*“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为郑玄之说,其实历代礼家对此异议很多。说详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61-487页。。三是有尸,先秦的祭祀,无论其对象是祖先人鬼,还是天地五祀,“祭必有尸”,即由孙辈扮演代为受祭。*《礼记·曾子问》《礼记·坊记》。《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其旅幕,张尸次。”贾疏:“诸祭皆有尸。” 《月令》“其祀户,祭先脾”下郑注:“凡祭五祀於庙,用特牲,有主有尸。”只有祭社之礼。

二、祷、祠和祷祠

举祷于昭王大牢,乐之,百,贡。【乙二1】(葛陵M1楚简)

举祷行一白犬。(天星观M1楚简)

赛祷卓公训至惠公,大牢乐之(天星观M1楚简)

类似辞例太多,兹不赘举。我们曾经指出,举祷是指楚人以杀牲盛馔的举食之礼来祭祷鬼神,简而言之,就是给鬼神进贡肉食之饭。所祷的对象相当广泛,既包括天神(如太、司命)、地祇(如社、后土、宫地主、地主、五山、危山、二天子、大水),也包括祖先人鬼(如三楚先、楚王、各墓主的亲父母和直系亲祖、夭殇、荆亡、夏亡等),还有五祀和其他神灵(如巫或、私巫、方位神)。*杨华:《说“举祷”:兼论楚人贞祷的时间频率》,《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0-87页;收入拙著《古礼新研》,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67-198页。

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买牛胙、市酒。过街,即行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347】先农。”到囷下,……言囷下曰:“某为【351】农夫畜,农夫苟如囗囗,岁归其祷。”即斩豚耳,与腏以并涂囷廥下。恒【352】以腊日塞(赛)祷如故。【353】

《说文·示部》:“祷,告事求福也。”它与常规的祭祀不同,是因事而起的宗教活动。起祷的原因,或是疾病,或是战争,或是追求荣华富贵。在包山楚简中,墓主邵陀的求祷缘由以疾病为主,另外还包括“有咎”“有戚躬身”“有祟现”“爵位迟践”等。《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秦襄王生病,“百姓为之祷病,愈,杀牛塞祷”。《墨子·号令》记载,“寇去事已,塞祷”,显然战前战后都有祷。

所谓“告事求福”,指祷的仪式重点是以口头形式向神灵求福。这必然联系到“告”和“祝”。《周礼·大祝》“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祈福祥,求永贞”。这六种祝(顺祝、年祝、吉祝、化祝、瑞祝、筴祝),贾疏谓“皆是祈祷之事,皆有辞说以告神”,实际上就是六种祝告的类型或场合,所用的祝辞也不同。葛陵M1楚简中多种“告”的记录,有些明显就属于口头祝文的祷辞,例如:

为贤子郛果告大司城【零102、59】

告大司城【零235、545】

择之牢中,晋囗为酓相之昭告大【乙四134】

其中有“昭告”“哀告”“果(祼,灌)告”等几种形式,均是祷的类型。实际上,在新蔡葛陵楚简中,至少有4支简文提到了“祝祷”,如:“祝昃祷之” 【甲三159-1】、“祝祷于××”【零243、零439、零533】。*参杨华:《新蔡祭祷简中的两个问题》,《简帛》第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7-370页。

至于“祠”,在出土文献中很是常见,确如有学者所言,以秦人使用为多。例如:

祠室中日……祠户日……祠门日……祠行日……祠灶日……,祠五祀日,丙丁灶,戊己内中土,乙户,壬癸行、庚辛□。【32贰-40贰】(睡虎地M11秦简《日书》乙种)

亢,祠、为门、行,吉。【69壹】(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祠父母良日,乙丑、乙亥、丁丑亥、辛丑、癸亥,不出三月有大得,三乃五。【78贰】(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丙家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杯器。【92-93】(睡虎地M11秦简《封诊式》)

凡行,祠常行道右……【143】行祠:祠常行,甲辰、甲申、庚申、壬辰、壬申,吉。

毋以丙、丁、戊、壬……【144】行行祠:行祠,东南行,祠道左;西北行,祠道右。其号曰:常行,合三土皇,耐为四席。席餟其后,亦席三餟。其祝【145】曰:“无王事,唯福是司,勉饮食,多投福。”【146】(睡虎地M11秦简《日书》乙种)

祠:祠亲,乙丑吉。祠室,己卯、戊辰、戊寅,吉。【148】(睡虎地M11秦简《日书》乙种)

凡七畜,以五卯祠之,必有得也。其入神行,岁再祠之,吉。【贰Ⅴ1】(江陵岳山秦简《日书》)*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以下引用此书,只标简号,不另具注。

祠日:巫感乙巳死,勿以祠巫。巫龙:丙申、丁酉、己丑、己亥、戊戌。【壹Ⅶ】田大人丁亥死,勿以祠之。【壹Ⅷ】祠大父良日:己亥、癸亥、辛丑。【贰Ⅰ】祠门良日:甲申、辰、乙丑、亥、酉、丁酉。忌:丙。【贰Ⅱ】祠灶良日:乙丑、酉、未、己丑、酉、癸丑、甲辰。忌:辛、壬。【贰Ⅲ】(江陵岳山秦简《日书》)

门忌:乙、辛、戊。宿值胃、氐,不可开门窦及祠。【53贰】(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以下引用此书,只标简号,不另具注。

三月庚辛,六月壬癸,九月乙甲,十二月丙丁,不可兴垣、盖屋、上材、为祠、大会,凶。【94 壹】(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

文献中关于“祠”的意解,至少有两种。第一种,指时祭中的春天之祭。例如,《尔雅·释天》:“春祭曰祠,夏祭曰礿,秋祭曰尝,冬祭曰蒸。”又如,《公羊传·桓公八年》:“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关于四季的祭祀之名,有不同说法,例如《礼记·祭统》谓:“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尝,冬祭曰烝。”《王制》则说:“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这类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二种,指报赛之祭。《周礼》郑注和贾疏多处指出,祷是因事求神,而祠则是得福后报祭:

《周礼·天官·女祝》:“女祝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郑注:“祷,疾病求瘳。祠,报福。”

《周礼·春官·甸人》:“甸人读祷……国有大故、天灾,弥祀社稷,祷祠。”郑注:“遍祀社稷及诸所祷,既则祠之以报焉。”贾疏:“始为曰祷,得求则祠,故以报赛解祠。”

《周礼·春官·小祝》:“掌小祭祀,将事侯禳祷祠之祝号,以祈福祥,顺丰年,逆时雨,宁风旱,弥灾兵,远罪疾。”贾疏:“求福谓之祷,报赛谓之祠,皆有祝号。故总谓之祷祠之祝号。”

总之,为了避免风旱、灾后、罪疾等恶事,先行祷祝,所行祷的目的实现之后,加以还愿行祭。这种祭祀活动,称为祠。正如《女祝》贾疏所说,“祷祠又是非常之祭”。在这种意义上,祠与赛祷差不多。秦朝统一后,广祭天下名山大川,对济水和淮水实行一年三祠,除了春天解冻、秋天结冰时的二次祭外,另外一次便是“冬赛祷祠”。*《史记》卷28《封禅书》。

关于“祠”字的本义,《说文》说:“品物少,多文词也。”表明祠的宗教活动主要依靠语言,而不以贡物为重。联系到前文所述“祷”的本义是“告事求福”,其仪式重点在于“告”,即以口头向神灵求福,这与“祠”的本义相近。

正因为祷与祠都是通过口头语词实现的求神仪式,所以传世文献中往往二字联用,称作“祷祠”,例如《礼记·檀弓下》:“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周礼·小宗伯》:“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在出土文献中,也常常提到“祷祠”,例如:

阳日,百事顺成,邦君得年,小夫四成,以为上下之祷祠,[鬼]神飨之,乃盈其志。【26】(九店M56楚简《日书》)

凡吉日,利以祭祀、祷祠。【41】(九店M56楚简《日书》)

杀日,勿以杀六畜,不可以【100壹】娶妇、嫁女、祷祠、出货。【101壹】(云梦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祷祠,靡有[咎]。【乙四53】(葛陵新蔡楚简)

杀日,勿以杀六畜,不可以娶妇、嫁女、祷祠、出货。【100壹-101壹】

如上所言,因为祷和祠,都与口祝的仪式有关,所以,简文中又有“祝祠”一词,例如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平日,可娶妻,祝祠,赐客,可以入黔首,作事吉。【16壹】类似的辞例至少出现3次。

三、祭祀与祷祠的区别

在传世文献中,祭祀与祷祠是两种不同的宗教行为。礼书在记载宗教官吏的职官分职和行为分类时,对二者有严格区分:

国有大故,则令祷祠,反命。祭亦如之。(《周礼·春官·家宗人》)

女祝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周礼·天官·女祝》)

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周礼·春官·丧祝》)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上》)

在出土文献中,也有类似区分。例如,九店楚简《日书》中,祭祀与祷祠是并列书写的两类:“凡吉日,利以祭祀、祷祠。凡不吉日,利以见王公与贵人,利以取货于人之所。”【41】那么,祭祀与祷祠的区别究竟何在呢?

第一,如前文所述,祭祀是正祭,为四时常祭;而祷祠则是“非常之祭”,是因事起祭的临时行为。《丧祝》贾疏谓:“祭祀,谓春秋正祭。祷祠,谓国有故,祈请求福曰祷,得福报赛曰祠。”从郑注到贾疏,皆同是说,元代吴澄注也指出:“祷祠者,因事之祭;祭祀者,常事之祭。”

第二,如前所述,祷是为了解除灾难,它在祠之前举行,而祠则在得偿所愿之后举行,是对祷的还愿之祭。《周礼·大祝》:“国有大故、天灾,弥祀社稷,祷祠。”郑注:“遍祀社稷及诸所祷,既则祠之以报焉。”《周礼·家宗人》:“国有大故,则令祷祠,反命。祭亦如之。”郑玄注:“以王命令祷祠,归白王;于获福,又以王命令祭之,还又反命。”意思是说,当遇到天灾、病疫、兵燹等灾难时,周王命令宗人之官去行祈祷之礼,宗人回来向周王复命;当所祈祷之事得以实现,宗人又受王之命,再次去行还愿的祭礼,礼毕再次回来向周王复命。

第三,因为祭祀是常祭,祷祠则是散祭,所以后者的礼制规格要低于前者。《礼记·祭法》是一篇记载从虞舜到周代“祀群神之数”的文献,文献将从天子、诸侯到大夫、嫡士、庶人的庙制、祭祀频率做了详细的等级规定:

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去祖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为鬼。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嫡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

正式的庙祭,天子有七级(祖考庙、显考庙、皇考庙、王考庙、考庙、二祧),诸侯有五级(祖考庙、显考庙、皇考庙、王考庙、考庙)、大夫有三级(皇考庙、王考庙,考庙)、嫡士有二级(王考庙、考庙)。而对于更远的亲祖,属于非正式的庙祭,只需立坛、立墠即可。立坛、立墠的目的是为了因事祈祷,具有临时性,绝无常祭。天子有一坛一墠,诸侯有一坛一墠,大夫有二坛,嫡士只有一坛,其功能都是对不能立庙的远祖祭祀的补充。

所谓坛,就是垒土而成的土台(“起土为坛”);而墠,就是平整土地(“除地曰墠”)。在坛上的祈祷规格,又高于在墠上的祈祷。关于为坛祈祷的仪节,《尚书·金滕》载之甚详。武王克商次年,生病不豫,周公旦决定以身自代受灾(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巫术),向太王、王季、文王三位在天之灵祈祷,祷后将祷辞放在金滕之匮中。其仪式是:

公乃自以为功,为三坛同墠。为坛於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 乃卜三龟,一习吉。启籥见书,乃并是吉。……

《金滕》中“三坛同墠”是指在一块铲出的平地上,立了三个土台。周公则另外立了一个土台,面朝北向先王神灵祈告,具体的祝辞是通过祝官来诵读的。这番仪式之后,再次占卜,果然得到吉兆。这个程序,与楚简中的“占卜祟源→巫术攻解、祈祷神灵→再次占卜(习占)而获得吉兆”的叙述格式完全相同。《金滕》中周公之祷所用的礼物是璧和珪,没提到牺牲。《祭法》孔疏也说,坛、墠之祷“不得享尝”。但实际上,上引包山M2等楚简中的疾病之祷、求福之祷,既用玉器,也用到酒食和牺牲之类。有学者已经指出,祭祀系指常祭,祷祠为“因祭”。包山M2墓主身份为大夫,其常祭用牲应当为羊,但是由于简文所载均为祷祠,所以他所用的祭品未受墓主身份限定,而是根据受祭者的身份、鬼神的需求、卜筮的变动性而导致祭品变化多样,不过有时候也“因其常牲”,即移用了常祭的祭品。此外,包山M2的祷祠流程虽具有相对固定性,但在祷祠是否举行、祷祠时间、祷祠动机、受祭者和祭品等方面,也具有变动性。*郑雯馨:《祭祀类型视域中的包山楚简祷祠祖先用物考》,“经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林庆彰荣退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京都大学大学院,2015年8月20-21日。

祭祀与祷祠的根本区别,是功利与非功利。《礼记·礼器》总结说,“祭祀不祈”,所以不必追求时间提前,不必追求祭品高贵和牺牲肥美,祭祀也与婚嫁等嘉礼不存在时间冲突。郑玄弟子赵商对此不解,郑玄的解释是:“祭祀常礼,以序孝敬之心,当专一其志而已。祷祈有为言之,主于求福,岂礼之常也?”*《礼记·礼器》“祭祀不祈”句下孔颖达《正义》引《郑志》。祭祀之礼时辰定时、祭品定量、牺牲定品、仪式定制,其目的在于表达孝敬之心;而祷祠则不然,会因为所求福对象的变化,其祭品、牺牲、仪式各有变化,以求得福报为目的。

四、关于“卜筮祭祷简”的命名

在望山M1、天星观M1、包山M2、新蔡葛陵M1、秦家嘴M1、M13和M99等楚墓中,都出土有一类简牍,记录了墓主因疾病、求职等缘由而占卜,因占卜而祷祠的宗教行为。对此类简牍的命名,学者意见不一。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三种:*相关学术前史,参冯华:《卜筮简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2期。

第一种,称为卜筮简或占卜简。曾宪通、裘锡圭、李家浩、李零、李学勤等学者主张,这类简的主要内容是占卜,应是卜筮记录。李零认为,包山楚简中的祷祠活动,“只是两次占卜中第二次占卜的内容之一”,“是预卜中事”,“所以这类简文最好还是叫‘占卜简’,而不宜称为‘祷祠简’或‘卜筮祭祷记录’”。*李零:《包山楚简研究(占卜类)》,《中国典籍与文化论丛》,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第二种,称为卜筮祭祷简。《包山楚简》的整理者彭浩在《包山楚墓》考古报告中,对该墓所出卜筮简和祭祷简分别做了介绍,称之为“卜筮和祭祷竹简”。*彭浩:《包山二号楚墓卜筮和祭祷竹简的初步研究》,《包山楚墓》附录二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56-563页。贾连敏在整理新蔡葛陵简时,也称之为“卜筮祭祀记录”,并将其内容分为三类:

第一种与包山楚简中的卜筮祭祷类简极为相似,主要为墓主人平夜君成生前的占卜祭祷记录,占卜的内容以求问病情为主。简文格式亦与包山楚简非常相似,由前辞、命辞、占辞等部分组成,据此可知墓主死前的疾病情况。第二种为“小臣成”(即平夜君成)自己的祈祷记录,数量很少。这种简较宽,字亦大。第三种,内容较为单纯,仅是与祭祷有关的记录,不见占卜。*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73页。

宋华强研究新蔡葛陵简时,没有为之专门命名,而是在贾连敏的基础上分类更细了,分作卜筮简、祝祷简、楚王命人祈福简、祭祷文书简等。*宋华强:《新蔡葛陵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彭浩在重新整理新蔡葛陵楚简时,仍然称之为“卜筮祭祷简”,并基本沿用了贾连敏的三分法:“第一种是由贞人贞问一般事项和疾病,间有祭祷记录,文辞、格式与包山楚简相同或相近……第二种是平夜君成自祷记录……第三种是专门的祭祷记录。”*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395页。主张用卜筮祭祷命名的还有工藤元男,他在其一系列文章中,都采用此名。*工藤元男:《包山楚简“卜筮祭祷简”的结构与系统》,《东洋史研究》第59卷第4号,2001年;《平夜君成楚简“卜筮祭祷简”初探:战国时代楚国的祭祀礼仪》,《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所报》第3号,2005年;《望山楚简“卜筮祭祷简”的基础性研究》,福井文雅博士古稀、退职纪念论文集刊行会编:《亚州文化的思想与礼仪》,日本春秋社,2005年;《楚文化圈所见卜筮祭祷习俗:以上博楚简〈柬大王泊旱〉为中心》,《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晏昌贵和其他学者也采用此名。*晏昌贵:《巫鬼与淫祀:楚简所见方术宗教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第三种,卜筮祷祠简。陈伟认为,包山简中有26件简书可以称为占卜简或卜筮简,另4件可称为祷祠简,所以应合称“卜筮祷祠简”或“卜筮祷祠记录”。*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50-151页。后来他在其他论著中也强调,九店M56楚简中有“祭祀、祷祠”一语,说明楚人对祭祀(常规之祭)和祷祠(非常之事)是分开处理的,《周礼·女祝》等文献中祭祀与祷祠也是分开叙述的(已见前引),所以称之为“卜筮祷祠记录”比较妥当。*陈伟:《楚简册概论》,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216-217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91页。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目前所见的这类楚简中既有卜筮内容,也有祭祀内容,更有祷祠内容,取其中任何一种名称都不足以涵盖全部。卜筮类内容自不必说,如上所述,因事起祷、还愿而赛的祷祠类内容也很明显;关键是,楚简中有没有常规的四时祭祀类内容?回答应当是肯定的。理由是:

首先,我们曾经指出,楚简中存在岁贞和岁祀、秋贞和秋尝、月贞和月馈,这些宗教活动都不是临时性的散贞和散祷,而是时间固定的常贞和常祷,具有相当的规律性,可以与《楚语·国语》中的“日祭、月享、时类、岁祀”对应。*杨华:《说举祷:兼论楚人贞祷的时间频率》,收入拙著《古礼新研》,第167-196页。当然可以视同“祭祀”,而不是“祷祠”。

其次,在望山简和新蔡简中,都提到“内斋”,并且有具体的日期。据此,学者们已经推算出,楚人斋戒活动往往在举行宗教仪式的前五天。大家一般将其与《礼记·祭义》等相关文献中的祭祀礼仪相对应,甚至认为楚简“内斋”即儒家祭礼的“致斋”,“野斋”即儒家祭礼“散斋”。*商承祚、颜世铉、于成龙、邴尚白、徐文武等学者都对此问题有所研究,相关学术前史见杨华《楚简中的“上下”和“内外”:兼论楚人祭礼中的神灵分类问题》,《简帛》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收入拙著《古礼新研》,第136-166页。虽然与上古贵族散斋七日、致斋三日的礼制不能精确对应,但这种思路无疑具有启发性。

再次,包山M2中的4支所谓“祭祷简”(第205、206、224、225号),都标明“××为位,既祷致福”,并没有列出“祷”的事由,即没有占卜的叙、命、占、验辞,而纯粹记录向神灵的贡献之物。“为位”见于《周礼》的《小宗伯》《射人》、《礼记》的《丧服小记》《奔丧》诸篇,表示安排祭祀位次;“致福”见于《周礼》的《膳夫》《都宗人》《祭仆》、《礼记·少仪》诸篇,表示分享或进献祭礼中尸(祖先的扮演者)象征性地吃过的余肉,又称之归胙、归脤。这些都是专门的祭礼用语,而不是临时性的祷祠仪式。

所以,我们赞同邴尚白的概括,采用楚人固有的说法“祭祀、祷祠”,但二者可简称作“祭祷”,*邴尚白:《楚国卜筮祭祷简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国际大学,1999年;《葛陵楚简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2004年,第192页。再加上此类简中占主要成份的卜筮内容,合称之为“卜筮祭祷简”是比较合适的。

五、所谓楚人重“祭”与秦人重“祠”

若将楚秦简牍中有关祭、祷的用辞,加以数量统计,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宋艳萍统计了秦简中的用辞规律,进而指出:

睡虎地秦简《日书》出现“祭”的篇章,基本属于楚文化系统。……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出现“祭”这一名词的篇章都与楚文化息息相关,而在睡虎地秦简《日书》其他篇章中出现了大量的“祠”字……楚重“祭”而轻“祠”,秦重“祠”而轻“祭”。*宋艳萍:《从秦简所见“祭”与“祠”窥析秦代地域文化——里耶秦简“祠先农”简引发的思考》,见《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01-209页,

为了检验这一判断,我们将考古发掘的楚、秦简牍重新做了一个初步统计(郭店楚简属于儒家书籍,无法判定其国别属性,未予统计)。以下是一些基本数据:

出土文献之祭名使用频率统计表

由上表不难看出,秦简中确实使用“祠”字最多。不过,楚简中使用最多的,不是“祭”字,而是“祷”字。这是由秦、楚简牍的性质决定的。众所周知,包山简、望山简和新蔡葛陵简都是以“卜筮祭祷”为主要内容的,而九店楚简、睡虎地秦简和放马滩秦简则以日书为主,真正可以互相比较的是后三种简文。那么,楚简惯用“祭”字、秦简惯用“祠”字的规律,又说明了什么呢?宋文指出:

“祭”和“祠”,看似性质相同,其实存在着差别,甚至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即楚文化和秦文化。*宋艳萍:《从秦简所见“祭”与“祠”窥析秦代地域文化——里耶秦简“祠先农”简引发的思考》,见《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01-209页。

关于楚、秦简牍与这两种文化的关系,宋文基本继承了何双全、林剑鸣等学者的观点:

如果说云梦睡虎地的《日书》反映楚重鬼神而轻政治,代表楚文化的面貌的话,那么天水放马滩的《日书》则反映了秦重政治而轻鬼神,是纯粹的秦文化的典籍。*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

《睡》简有较多的礼制影响和较浓的神秘色彩,反映了楚文化的特点;《放》简则相反,显得质朴而具体,因此少有礼制、道德以及鬼神的影响,反映了秦文化“重功利,轻仁义”的特点。*林剑鸣:《〈睡〉简与〈放〉简〈日书〉比较研究》,《文博》1993年第5期。

我们认为,从楚秦简牍的用辞习惯,并不能得出以上结论。试说如下:

其一,如前文所论,“祭祀”重礼制,“祷祠”重功利,如果因为秦简用“祠”字偏多而说明其功利性的话,那么,上表统计表明楚人用“祷”字明显偏多,是否也是重功利的表现?因为祷与祠性质相同,都是因事求祷、祷后还愿的宗教行为。

其二,楚人用“祭”字,与秦人之用“祠”,是时代变化所致的用词习惯不同而已,不一定有深义可究。《尔雅·释诂》:“禋、祀、祠、蒸、尝、禴,祭也。”《尚书·伊训》:“伊尹祠于先王。”《释文》:“祠,祭也。”这几个表示宗教行为的动词常常互相替代。又如,《月令》:“仲春之月,祀不用牺牲,用圭璧及皮币。”《礼记》作“祀”,《吕览》同,《淮南子》作“祭”,而《说文》作“祠”。《说文·王部·瑒》:“有瓒,以祠宗庙者也。”《玉篇》“祠”作“祀”。也说明祭、祀、祠常常互训通用。

如果说先秦时期“祭”与“祠”还有所区别的话,时代愈后,二字愈是合流并用了。其具体表现,就是秦汉时期出现了“祠祀”一词。例如:

敫,是谓有小逆,无大殃。……不可临官、饮食、歌乐、祠祀。【38】(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阴,是谓乍阴乍阳,先辱而后有庆。……以祠祀、饮食、歌乐,吉。【42】(睡虎地M11秦简《日书》甲种)

杀日勿以杀六畜,不可出女、娶妻、祠祀、出财。【102 壹】(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

贞在太簇……其祟恒辂公、社。卜祠祀不吉。【278】(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

不可以娶妻、嫁女、出入畜牲、为啬夫、临官、饮食、歌乐、祠祀、见人,若以之,有小丧,无殃【38、39】(孔家坡汉简《日书》)

尾:百事凶。以祠祀,必有败。【54】(孔家坡汉简《日书》)

“祠祀”无疑是祷祠与祭祀二者的合并简称。由上表可知,“祠祀”一词在先秦很少见,但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出现6次,在放马滩秦简中出现2次,到孔家坡汉简日书中陡增,竟达12次之多,其使用频率显然越来越高。在居延汉简中也有“祠祀”一词,例如:“祭者,占牛马毛物黄白青駠,以取妇、嫁女、祠祀、远行、入官、迁徙、初疾……”【E.P.T40】*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新近公布的甘肃永昌水泉子汉墓M5所出汉简中,也有类似辞例:“□戊、丑、辰、未,不可祠祀、取妇、嫁女。”【封三7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永昌水泉子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9年第10期。张存良、吴荭:《水泉子汉简初识》,《文物》2009年第10期。不仅如此,汉代还以“祠祀”为职官名,汉四年,“置祠祀官、女巫”。*《汉书》卷25《郊祀志上》。秦朝主管宗教的官府称奉常,太祝为其六大属官之一,到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太祝为祠祀,武帝太初元年更曰庙祀”。*《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上》。满城汉墓M2中出土有四方封泥,上铭“中山祠祀”,说明地方侯王也有此官。从太祝到祠祀,再到庙祀,标明了秦汉时期祭祀与祷祠合流的历史轨迹。

总之,时代愈往后,祭祀与祷祠的用法愈是合流了。因此,楚简与秦简中“祭”与“祠”的区别,分别只是古汉语用词习惯演变过程中的一环而已,不宜理解为性质的差别。

其三,秦人的“祠”,实际上也是祭,而且可能是对直系亲属的常祭。云梦睡虎秦简《日书》甲种中有“祠父母良日”【78贰】,在岳山秦简中也有“祠大父良日”【贰Ⅰ】,然而,在王家台秦简中,则写作“凡祭父母之良日”。*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载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46页。该支简在作者公布的顺序中列84号,但简尾并未标明出土编号。可见,“祠”与“祭”,在秦人那里本是一回事。

秦简中“祠”的仪式,实际上也与礼书中所说的“祭”相同。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于“祠”的犯罪惩罚条款:

秦人“祠”的仪式中,要“置豆俎鬼前”,这与《仪礼》的《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完全相同。在祭礼中,尸要代祖先享食,“尸左执觯,右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间”,“尸实举于菹豆”,“辨擩于三豆,祭于豆间”,“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擩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俎豆”,这些动作的前提正是秦简所言的“置豆俎鬼前”。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肉二斗卖于大……【15-490】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建、佐般出卖祠窨余彻酒二斗八升于囗……率之,斗二钱,令史囗监。【8-993、8-907+8-923+8-1422】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建、佐般出卖祠窨余彻脯一朐于隶臣徐,所取钱一。令史囗监。般手。【8-1002+8-1091、8-1055+8-157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以下引用此书,只标简号,不另具注。

也就是说,秦人祭祀先农神和窨神完毕后,还把祭祀所用的祭品(如豚肉、酒)卖给城旦等刑徒。秦人之祠,“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皆各为一具”,想必迁陵县所卖的“余彻”中也包括这些。彭浩已指出,用动物的五脏(心、肝、脾、肺、肾)配属四季,分祭五祀,这已见于《礼记·月令》。*彭浩:《睡虎地秦简“王室祠”与〈Ji律〉考辨》,《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40-248页。

秦朝之祠有固定的时间。里耶秦简反映的祠先农是春三月,周家台秦简(M30)有“祠先农”仪式,其时间是“腊日”。*《关沮秦汉墓简牍》,第132页。《秦简牍合集(叁)》,第237-239页。彭浩指出,秦朝与汉朝一样,祠先农都是一年二度,春季始耕时“祠”,冬季腊日赛祷。*彭浩:《读里耶“祠先农”简》,《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4页。秦朝有系统的祖庙制度,在各地方建立祖庙并派人定期巡行,这已见于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所藏秦简:

一人作庙(8-145背)

六人作庙(8-162)

十二月戊辰,令史阳行庙。

十二月己丑,令史夫行庙。

二月壬辰,令史莫邪行庙。【DⅣ8-138背+8-174背+8-522背+8-523背】

如下邽庙者辄坏,更为庙便地洁清所,弗更而祠焉,皆弃市。各谨明告县道令丞及吏主。【0624】

泰上皇祠庙在县道者……【0055(2)-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

“祠庙”一词,极其清楚地表明,“祠”就是祭祖之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载:“‘擅兴奇祠,赀二甲’。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位也,为‘奇’,它不为。”【161】秦朝规定朝只有官府才能兴祠,其他人不得随便立庙兴祀(“擅有鬼位”),否则就是“奇祠”,属于犯法行为。*杨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第25-28号简补说》,《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567-571页。“太上皇祠庙在县道者”,明确说明是“庙”,应是秦朝的皇室宗庙。这种君主宗庙独专,并在各地层层分立宗庙的礼制,与西周的“支子不祭”的封建制度完全不同,是君主专制的表现,为汉代所继承。秦人的祖庙,其规模规整、礼制齐全,已为考古发掘所证实。

总之,秦人的“祠”就是礼制中的祭祀,认为秦人不重视祭祀,是极大的误解。将祠与祭对立起来,并由之引申出秦人重实用、重政治,楚人重巫鬼、重祭祀的结论,更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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