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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反腐工作的特殊性及其与传播的关系研究

2018-03-26王筱蕾

学理论·下 2017年11期
关键词:特殊性传播

王筱蕾

摘 要:随着教育领域被揭露的腐败现象逐渐增多,教育腐败已成为社会强烈关注的热点。我们应当在道德义愤和声讨之外,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教育的腐败及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从教育腐败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教育反腐的特殊性、教育腐败存在的根源以及教育反腐传播的重要性四个方面探讨教育反腐工作的特殊性与传播的关系。

关键词:教育反腐;特殊性;传播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1-0171-02

随着教育领域被揭露的腐败现象逐渐增多,教育腐败已成为社会强烈关注的热点。特别是从教育现实出发,教育腐败正赤裸裸地挑衅社会公平的价值、粗暴地侵犯着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教育腐败对教育公平的伤害显著而巨大,是当前教育领域民愤最大、民怨最甚的恶性现象。我们应当在道德义愤和声讨之外,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教育的腐败及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

一、教育腐败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教育腐败的由来及概念

近些年来国内媒体频繁使用“教育腐败”这一提法,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学生、家长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感受教育系统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不公正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媒体对各级教育部門存在的腐败问题的大量曝光。人们逐渐意识到教育不再是一片净土,并且教育腐败已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所关注的教育腐败的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教育乱收费、考试舞弊、招生黑幕、教育管理人员的滥用职权等。但是媒体和公众所提出的教育腐败是约定俗成的非理论化的概念,泛指教育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非正常存在的或是异化的状态。然而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教育腐败不能是一种感同身受的腐败现象,而是要赋予它学术上的含义,且早已有学者尝试对教育腐败的概念予以界定。

早期研究教育腐败问题的专家美国田纳西州范德比尔特大学(Vanderbih University)国际教育政策学的知名学者斯蒂芬·海尼曼(Stephen P Heyneman)认为,由于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商品,它的内涵不仅仅包括物质商品;因此,教育腐败的定义包括为了个人利益和物质利益而滥用权力[1]。然而这个界定从理论理解上略显狭窄,在教育腐败中,很多主体并不是拥有某些权利的个体,有些甚至是一般的教职人员等。此外,很多公认的教育腐败行为并不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如学术欺诈、教师品行不端等,是因为由道德偏差和个人品行不端造成的,非法律范畴内腐败行为。在国际上和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可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规划所界定的教育腐败的含义:“系统地使用公共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对教育入学机会、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2]。这个定义不仅指出了教育腐败的行为特征,同时也概括了教育腐败所造成的影响,但也仅是在滥用职权的范围内对教育腐败的概念进行界定,可以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内也有研究者指出“教育腐败”是指从事教育事业的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滥用职权,浪费、贪污、欺诈公共财物,给教育及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的行为[3]。

总而言之,从广义上讲,教育腐败的实质也是一种以权谋私,利用公共权力获取个人利益上的满足。教育腐败的主体是教育系统的管理者及教职人员,客体是公共权力,手段为滥用公权力,表现形式则因腐败主体的诉求不同而表现为多种形式。

(二)教育腐败的形式

课题组通过对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教育腐败事件进行归类总结,将当前教育腐败的几种形式总结如下。

1.考试舞弊。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各类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主要方式有与监考教师串通放任舞弊行为、使用高科技通信工具、雇佣“枪手”替考等等,而其中尤以高考舞弊造成的影响最大。如2015年江西南昌“6·7”高考替考作弊案,是近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高考舞弊案。

2.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利用社会关系、权力和金钱获得重点中小学、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即通过逾越制度规定获取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在高校中,这种逾越国家规定的行为则表现为:“假的真文凭”,如以官员、企业领导为对象的博士、硕士学位班,少数教育机构与公立高校合作滥发文凭等。

3.学校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巧立名目乱收学费,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的乱收费现象以及所收费用的使用情况,已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择校生”的赞助费因其数额巨大、使用渠道模糊不清,属性最敏感而成为其中最难以把握的问题。

4.学术腐败。教师、学生在研究中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编造研究数据。虽然学术腐败不仅限于教育领域而涉及整个学术界,但高等学校是我国学术研究的主体,当前媒体揭露的学术腐败事件又大多发生在高校。

5.学校在各种评审、申请高校学位点、博士生导师资格、院士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申请、各种达标检查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违纪违规行为。

6.教育系统少数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公正行为,如招生、考试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等。

由此可见,我们大致地辨别出“教育腐败”由浅及深的基本形式:行业性的不良风气、不规范行为、各种潜规则的存在等;办学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如大规模的乱收费行为、文凭造假、学术腐败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教育公平公正的考试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教育腐败的形式涵盖了从行业性的不正之风,到违规违纪的不规范行为,再到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

二、教育反腐工作的特殊性

教育的发展关乎社会的未来,一直以来人们都将教师比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这样一片被认为应该是最纯净的领域确因媒体不断爆出的各类腐败案件使得人们对未来教育的发展忧心忡忡,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育系统的反腐败工作的紧迫性日益加重。因此,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教育反腐工作的特殊性,通过对教育腐败概念及形式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教育系统的腐败问题不同于其他领域那种赤裸裸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易,而更多是很难用法律法规来判断的道德行为,认清教育系统反腐工作的特殊性对于我们有效开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教育系统腐败行为主体复杂化。教育系统的腐败问题因主体诉求的多样化,而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诉求的腐败形式,是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既有为了经济利益而腐败的管钱、管物部门的行政领导,也有因滥用挪用巨额科研经费的科研人员,更有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国有资源的一般工作人员,可见教育系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行为泛化到学校内部的诸多机构,且呈现出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的复杂化趋势。

第二,教育系统腐败的犯罪行为发生的领域较为集中,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系统的办学规模越来越大,与社会的关系也日益紧密。一些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如基建、财务、固定资产及图书采购和招生等部门,已成为教育系统腐败问题频发。因此与系统具有相似性,即以权谋私、以职牟利的贪污贿赂类案件,长期居于发案量的首位。如“人大招生处长蔡荣生被查”事件就是近年高校招生领域发生的影响最大的腐败案件。

第三,隐性腐败成为教育系统腐败的突出特点。教育系统的腐败问题除了显性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腐败行为外,还有一些隐性的腐败问题影响着教育系统的纯洁度。教师收受家长馈赠的礼品礼金,以便为学生在学校的各项评比中获得关照;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学术委员会成员接受职称评审者的馈赠、宴请等;以及普遍存在于教职人员和学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诸如此类的教育腐败问题更多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很难用法律来判断是与非,但是因为其影响到教育公平问题,因此其造成的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第四,教育系统腐败多发生在高学历、高职级、高职称群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仅高校系统就有近一百名负责人因违法乱纪受调查或是受处罚,其中既有拥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人员,也有拥有高级职称的各类教授、博导等高校的中流砥柱。但是在金钱与诱惑面前,这些专家学者早已将仁义道德、党纪国法抛在脑后,而沦为权力和金钱的奴隶。有数据显示,教育系统腐败问题发生群体的学历背景和职称水平远高于其他领域。

第五,高等教育阶段学术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科研项目管理混乱,科研经费流失严重。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甚至是滥用,给学校、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学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此外,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评定中都存在着学术腐败问题。

三、教育腐败存在的根源

教育反腐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对高校反腐工作更为关注,并不断探索教育腐败滋生的源头,以期望能够有效遏制教育腐败蔓延的势头,从根本上治理教育腐败还教育一片净土。

第一,教育系统内部权力监督不到位。党的十八以来,教育系统内部建立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当前的反腐倡廉的形势要求仍存在较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虚化、系统内部媒体舆论监督不到位。其一,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虚化是长期以来受历史因素影响,作为系统的内设机构,直接处于被监督对象的领导之下,工作中的束手束脚在所难免,其独立监督的职能难以发挥。其二,系统内部媒体舆论监督不到位。各级媒体是开展思想教育宣传、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而从目前看,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级媒体普遍存在重舆论引导、轻舆论监督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教育系统内各类新闻报道以宣扬成绩居多,批评类报道明显不足,这显然不利于舆论监督,不利于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第二,教育系统外部权力监督乏力。系统外部的监督一方面来自上一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来自社会监督。由于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具有阶段性、突击性的特点,而无法对教育系统内部各环节的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此外社会监督力量渗入教育系统明显不足。“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在推动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社会监督在对高校教育政策、决策程序、干部任免、师德作风等方面的介入十分有限。”[4]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导致权力走向腐败,一方面制度法规建设是反腐败工作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则是反腐工作有力的抓手。在教育系统的反腐败工作同样要紧抓制度建设与舆论监督这两把利剑,因此从传播学的视角探讨教育反腐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教育反腐传播的重要性

第一,教育反腐传播对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教育系统是一个深知教育基本规律,熟练掌握教育基本手段的领域,因此传统的教育引导方式难以在教育系统的反腐败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而反腐败的传播使得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获得了直观而且真实的反面案例,由此而促使相关的人员认真思考自己所处的环境及所面临的问题与传播中的内容有多大的相似性,自己应该从中获得哪些教育。

新闻传播的最重的作用不仅是向公众传递信息,也是希望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从正面对公众予以引导,特别是反腐传播更是要帮助公众树立法治道德观念,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教育反腐传播对教育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起到了威慑遏制作用。教育反腐传播对于教育系统的腐败分子有巨大的震慑力。教育系统的腐败分子多为知识分子,尽管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他们没能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但是一旦他们所犯下的罪行被公之于众,他们不愿意被公众贴上“斯文扫地”“道貌岸然”的标签,相比于受到的法律制裁,舆论的评价也会成为击倒他们骄傲内心的最后一棵稻草。因此,充分利用教育反腐传播对教育系统的威慑作用,有效加强传播的力度和广度,对预防和遏制教育腐败问题的发生有着明显功效。

第三,教育反腐传播有助于重塑教育的社会形象。教育一直被公众视为阳光下事业,教育腐败问题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教育形象蒙上一层丑恶的阴影。媒体对于教育反腐败事件的传播不应再是令教育主管部门恐惧的“揭丑者”,而应是教育主管部门反腐工作的推动者。教育主管部门在社会舆论中掌握了教育反腐传播话语权将极大地提升教育系统的社会形象。

教育反腐传播在重塑教育系统的社会形象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反腐相关信息,通过多种媒体平台进行报道,获得了公众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治理腐败决心的认可,提升了教育主管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社会形象;二是教育反腐败传播是教育主管部門获得公众对教育反腐败行为支持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反腐败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公众广泛地参与其中,而教育主管部门获取的舆论信息也将成为下一阶段反腐工作的着力点,双方的有效互动推动了教育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参考文献:

[1]STEPHEN P HEYNEMA . Education and corruptio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2004(4): 637-648.

[2]张家勇,张家智.联合国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教育伦理和教育腐败”专题研究综述[J].比较教育研究,2006(5):17-21.

[3]高洪源,梁东荣.美国教育中的腐败问题透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6,192(5):1-2.

[4]舒婷玮.高校行政化倾向下权力监督机制构建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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