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义务教育中平等权之保护
2018-03-26周亚恒
周亚恒
摘要:受教育是我国公民都应享受到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当前社会我国义务教育中却时常发生教育事件,使学生的教育平等权受到侵害。本文针对我国常見的教育不平等现象开展了相关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义务教育 教育 平等权 保护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意在普及基础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在义务教育过程时常发生侵害学生教育平等权的事件,这对学生的学习发展以及人格尊严都会造成不良影响。研究事件发生的原因找出其应对措施,对保护公民的教育平等权有着重要意义。
一、 教育事件及教育不平等的体现
(一)常见的教育事件举例
在义务教育中,事件并不少见,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幼儿园,家长在给孩子报名上学时多少会碰到一些难题。例如有些学校只招收当地户籍的孩子,还将家长的学历、职位、身份等设为决定孩子能否入学的依据。这对于随入城务工的家长而来城市生活的孩子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他们要想进入学校必须缴纳高额的“择校费”,除此之外,有可能还会受到校方的其他刁难。除了“择校费”,教育现象还有许多,例如有些学校按照学生的成绩将学生分为重点班和普通班,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有些学校会让成绩不好的学生去医院测智商,如果测试成绩较低的话老师甚至会将学生劝退;有些学校为成绩不好的学生佩戴绿领巾,只有学习进步快,考试成绩好的学生才可以佩戴红领巾……
(二)教育事件反映出的教育不平等
在当下的教育活动中,侵害学生教育平等权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内容不平等。除了教材之外,一些学习辅助用书的使用能够帮助学生更全面更通透的理解教材,其中包含的学习方法还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思维和习惯,因此一些老师会要求学生购买大量的辅助资料,这对于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的学生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从而会缺少很多的学习机会。另外,一些学校所分的普通班、重点班的教学模式肯定也是不同的,对于普通班的学生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教学质量不平等。教师是非常重要的教学资源,那些学历高能力强的教师往往会选择条件好的学校,而一些偏远地区则请不到资深的教师,因此学校师资和教学质量的差异也会影响学生受教育的公平性。第三,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与教师资源一样,农村贫困地区在教学设备设施上同样比不上经济条件好的城市,有些地方甚至连学校都办不起,使得那些地方的学生根本无学可上。第四,入学机会不平等。家长都希望把孩子送进最好的学校,因此学校的择校费也水涨船高。高价择校费让有些家长望而却步,所以学生连最基本的受教育的均等机会都得不到。
二、义务教育中教育不平等的原因
义务教育中存在的教育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师资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教师对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意识不强,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完成自己的考核常采取不恰当的“激励”方式。其次,我国司法救济渠道不够通畅。我国法律对教育平等权的规定太过简单,教育平等权也不具备可诉性,当学生教育平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家长常常找不到可以寻求帮助的地方。第三,教育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对于一些学校侵害学生教育平等权的现象,教育管理部门只是以口头警告为主,责令学校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有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治标不治本。最后,我国教育平等权的立法可操作性不强也是导致教育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我国在教育方面的立法还是很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等,但是在众多法律中并没有对“教育平等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由于缺少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因此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过于原则,没有真正的发挥出保护作用。
三、强化我国义务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对策
学生的教育平等权受到侵害不仅不利于学生正常学习的进行,还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因此,抵制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的平等权是尤为重要的。
(一)完善师资队伍管理体制
第一,改善经济困难地区教师的工作环境,规范教师的福利待遇,缩小城乡教师的待遇差距。第二,改革教师的考核管理制度,激励教师形成终身学习的意识,采用定量和定性,家长和学校结合的考核方法。第三,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完善教师管理体制,通过不同学校教师之间的交流启发教师的教学思路,实现优秀师资共享,从而引导学生学习新的学习方法,开阔学生的眼界。
(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为保障公民教育平等权在受到侵害后能够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必须建立与完善宪法救济制度,并提高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赋予教育平等权可诉性,将公民的诉讼权上升为宪法权利,设立处理违宪类案件的宪法法庭,对公民的教育平等权进行有效保护。
(三)加强教育法律的执行
对我国现有的教育申诉制度加以完善,对申诉受理程序、管辖、期限和范围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加强教育管理机关部门的处罚力度,强化教育监察。可以对教育机构和学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察,对其中存在的教育现象在勒令禁止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完善有关教育平等的立法
结合我国教育层面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有针对性、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对教育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同时可以建立司法判例体系,对教育法体系进行完善,发挥判例的补充意义。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中存在的教育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只有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力,消除现象才能真正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实现我国成为教育大国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傅彩虹.中日教师流动制度对比及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6,(03).
[2]刘艳珍.美国教育平等权立法及其启示[J].教育学术月刊,2014,(04).
(作者单位:山西省孝义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