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一体化机制研究
2018-03-26徐强
徐强
摘要:文章以公诉一体化机制为写作对象,首先介绍了公诉一体化机制的基本内涵,接着分析了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的根据,最后对推动公诉一体化的价值进行了评析,以便更好的推动公诉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公诉 檢察院 法律
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公诉改革是核心。由于公诉改革面非常广,许多问题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诉讼,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效果,因此需要我们慎之又慎。在进行公诉改革时,我们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探讨在我国公诉机制之中建立起一套完整一体化机制。
一、公诉一体化机制基本内涵
公诉一体化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打破传统行政区域限制,将整个公诉部门纳入到统一管理之中。在这种垂直领导体系之下,可以通过对公诉资源有效整合,以便使得公诉格局可以有效开展,从而使得在一定区域内公诉队伍素质更高,格局更加合理。
具体而言,从组织上看,上级公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诉机关,上级公诉人对下级公诉人都可以进行领导,这种领导体现在指挥权和监督权上,以确保检察权可以被正当使用。从身份上进行分析,各级检察官员在职责上具有一定继承性和替代性,因此只要取得统一公诉人资格都可以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的根据
(一)法律基础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公诉一体化拥有足够法律支撑。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有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领导工作。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有相关具体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可以领导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对于本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来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报告。以上规定都是公诉一体化法律基础,可以为公诉一体化提供法律支撑。
(二)实践基础
自从党十八大以来,各级检察院都在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部署,在党中央领导之下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推进公诉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例如,有地方检察院再其内部文件中规定公诉部门可以对侦监部门提出的案件的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应当起诉需要制作不起诉建议书,连同全部卷宗在7日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案情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10日之内报上级检察院。这项规定就是公诉一体化机制。
三、推行公诉一体化机制价值评析
(一)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有利于排除外部干扰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全部完成。我国部分司法机关人事、财政等等管辖权依旧在当地政府。对于检察官来说,检察官身份、社会地位、物质待遇等等方面都与地方具有千丝万缕联系,这种制度在设计上就存在一定弊端,使得检察院不会按照法律办事,成为了一些当地政府利益部门喉舌,而实行国家统一检察权可以割裂现有现状。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独立,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机关管辖体制,促进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脱节,减少司法机关行政属性。我们应当加快供水一体化机制建设,排除地方政府对于公诉权干扰,使得公平与正义公诉更好地实现。
(二)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非常顺利,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但是我国经济资源依旧有限,对于司法诉讼资源来说相对短缺,因此在进行司法诉讼时也应当加强效率追求,这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也是非常必要。对于行政诉讼来说,从一定程度上看可以将其视作为受制于投入产出经济行为。刑事诉讼行为长短、诉讼费用高低、审判结果公正对于社会影响都离不开效率追求。因此,人类社会在建立完整法律系统之时已经将效率基因融入到法律系统运作之中。因此,诉讼效率是评价一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之一。在进行公诉时,提升工作效率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重视公诉,减断办案期限;另一种是减少诉讼环节,提高效率。例如在抗诉过程中,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一审公诉,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误。在进行抗诉之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投入相当人力和物力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消耗相当于案件侦办时间。但是如果该案件仍然由原来基层承办的上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在监督是否应当适用抗诉,这就使得办案期限大大节约,从而使得效率得到提升,使得基层人民检察院原有劳动力得到充分解放。
(三)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有利于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
在法治社会,公正执法是核心要素之一,这也是社会公众所强烈追求的愿望,是公诉工作价值所在。在实际生活中,法治实现离不开人为操作,因此加强检察人员素质变得非常必要,公诉人员职业化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当前,我国公诉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分别从文化、业务、思维和培育四个方面进行改进。因此,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一致认为公诉人应当走职业化道路,如何实现公诉人职业化道路已经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难题,除了在人员选拔上下足功夫之外,我们还应当从公诉运行机制进行着手。而实现公诉一体化机制可以推动公诉人成长。一方面,公诉人随时有机会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在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不同工作需求使得公诉人既可以从事公诉业务,也可以从事出庭支持公诉业务。既可以积累一审案件经验,也可以积累二审和再审案件经验。因此,推进公诉一体化改革可以使公诉人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为创造职业公诉人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有利于法律统一实施
为了更好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公诉机关肩负着重大历史责任。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法律并没有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如何进行领导,这将使得检察机关内部可能出现多头领导现象,而多头领导很可能会导致司法权依附性。在依附性作用之下,公诉人职能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我们可以很好解决地方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使得监督更加容易。因此我们可以推动公诉一体化建设,确保法制统一。
参考文献:
[1]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宋英辉,郭成伟.当代司法体制研究[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4]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姜伟,钱舫,徐鹤喃.公诉制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6]郑观应.郑观应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7]李泽明.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三点思考[J].人民检察,2016,(04).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