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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及其治理策略分析*
——以杭州“中泰事件”为例

2018-03-26

观察与思考 2018年2期
关键词:谣言政府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①[美]塞缪尔·P·享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1页。,“冲突的社会化”②主要指处于弱势的冲突一方努力使“冲突社会化”,即诉诸公共权威,使冲突的范围不断扩大,借助新的力量的介入改变于己不利的权力格局。[美] E·E·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一个现实主义眼中的美国民主》,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日益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关键因素。在冲突社会化过程中,网络谣言大量滋生和迅速蔓延,容易激发冲突双方的负面情绪、强化群体冲突思维,使得很多突发事件甚至小事情演变成为各级政府疲于奔命的复合型公共危机事件,甚至出现网络集群事件与现实群体性事件交互强化,然后呈现复杂化、恶性化、扩大化发展的趋势。③参见顾金喜:《“沉默的螺旋”效应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应对和治理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已经成为自媒体时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的新问题、新常态。

一、杭州“中泰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分析

2014年5月10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及附近地区5000余居民因抗议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发生规模性聚集。在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和蛊惑下,部分居民封锁02省道和杭徽高速公路,一度造成交通中断,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围殴执法民警和无辜百姓、推翻甚至焚烧警车。事件发生的同时,大量网络谣言在网络论坛、微博、微信上流传,以下是几则影响比较大的谣言。

(一)网络谣言产生时间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事件发生之前及事件后的两三天是网络谣言传播的高峰期。一般而言,事件发生之前是民众心理最紧张之时,在不法分子的危言耸听和谣言蛊惑下,他们以为建垃圾场会危及他们健康,恐慌心理蔓延,最终情绪失控,导致10日群体性事件的突然出现。事件之后的两三天,一边是与事件相关谣言漫天飞、网上删帖的关键时期,另一边却是真相严重缺席,很多人对谣言将信将疑,甚至有的人持相信态度。①参见刘雪松:《群体性事件为何总摆脱不了谣言附体?》,凤凰网,2014年5月13日。而事件一周之后,政府利用一切可用渠道对谣言彻底澄清并刑拘部分造谣者,民众紧张的心理状态得以平复,社会逐渐恢复平静。

表1 事件中影响比较大的谣言

(二)网络谣言内容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网络谣言的内容划为不同的类型。一般而言,按照属性划分,网络谣言一般有直接网络谣言与伴生网络谣言两种。前者主要是针对事件本身而言,后者是由该事件引发的其他相关事件。由表1可知,在“中泰事件”中造谣者通过互联网捏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6条有余,因官方辟谣及时,暂无其他伴生谣言出现。按照性质划分,学者寇丽平将网络谣言划分为原因型、后果型、细节型。②参见寇丽平:《突发事件中的谣言及其控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很显然,“中泰事件”中的网络谣言是典型的后果型与细节型的结合——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不法分子恶意捏造、夸大事件过程中的有关细节及后果,用极其夸张的手法描述警方或政府的残暴不仁以达到吸引民众注意力、激起民众恐慌、愤怒等情绪。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地方政府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合法性基础,致使事件不断趋向恶化。

(三)网络谣言特征分析

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使得以新媒体、自媒体为传播媒介的网络谣言具有与一般性谣言不同的特征。首先是传播的迅捷性。传播媒介革命使谣言的传播摆脱了传统口头传播的时空阻隔,通过网络论坛、微博、微信、QQ等媒介,网民只需“复制、粘贴、发送”谣言文本即可完成谣言的传播,从而使谣言以裂变的方式迅速传遍整个网络及现实世界。其次是网络谣言的动员性。网络谣言的动员作用是指人们在网络谣言的渲染、动员下做出的不理智、破坏性行为。“中泰事件”前,关于“九峰矿区四面环山,垃圾焚烧厂建成后所排放的二恶英等有害物质会对人的身体、周边的环境及资源带来负面影响”的谣言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在一些不法分子的蛊惑下,5月10日上午一场破坏性极强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在九峰上演。而且事件过程中派生出的谣言迅速在网络上蔓延,加剧了事件的危害及影响。再次是极强的破坏性。事件爆发时,那些违背事实真相的谣言往往是“诱发群体犯罪的动机,是一种强烈的暗示”,“在冠冕堂皇的理由下,做出出乎人性的残忍事件”。①[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中泰事件”中,失去理性的民众乘机围殴执法民警和无辜百姓、推翻甚至焚烧警车,网络社会的群体极化和现实世界的群体施暴交互强化,影响非常恶劣。最后是难控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虽明知网络谣言借助特定的媒介如微博、微信进行传播,但是很难找到确切的传播者,因而很难得以有效控制。“中泰事件”中尽管不少造谣者最终被刑拘,然而网络谣言却已经插上翅膀先飞了20多个小时甚至几天,其动员力、破坏力已被极大地激发且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网络谣言成因分析

目前,网络谣言已经发展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但其根源却不在于网络虚拟环境,而是存在于现实社会。

1.现实社会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是滋生网络谣言的宏观环境

一些的社会不公现象极容易造成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再加上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对事件的处理或对公众的态度不当,使得对社会不满的个体或群体利用公众仇官、仇富、仇不公的“三仇”心理及从众心理散布网络谣言,这是网络谣言产生的根本原因。“中泰事件”中,当地居民认为将“全球最大的垃圾焚烧场”建在余杭区,用于处理杭州城西居民生活垃圾,而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将直接威胁到他们的身体健康。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当地民众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心里愤恨不平。此外,项目承建方在没有履行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将之前发布的《关于九峰环境能源项目的通告》中的有关规定抛之脑后,再加上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对群众的联名上访给予满意的答复。这样,不法分子乘机借势开始在互联网上大肆散播谣言,愤怒的民众也通过对网络谣言的转载与评论来发泄内心的不满。

2.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赖以运行的根本,它是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执政资源的主要来源。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处置事件的基础,使得民众宁愿选择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纵观事件始末,技术水平其实不是问题,政府公信力缺失才是导致公众抗议变质的根本原因。在一些重大工程上,确保民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有效化解危机的重要前提,更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来源。比如“中泰事件”中,在某地建垃圾焚烧厂合理与否,虽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确保民众的知情权,给利益受损者明确的适当的补偿才是获得民众支持、挽救政府公信力的关键举措。

3.社会偏见的推动使网络谣言成为宣泄情绪的工具

社会偏见是社会上相当多的成员对某种人或物所持有的共同偏见,如认为富人都是“为富不仁”或者穷人都是“非偷即盗”的情绪就是典型的社会偏见。在这种偏见心理作祟下,公众往往会借助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传播的快速与广泛性发布网络谣言攻击自己的偏见对象。“中泰事件”中,一些与事件切身利益无关的网络大V,打着为中泰人民讨要公平的旗帜,大肆在网络上散布诋毁政府的言论。谣言传播开来后,一方因担心被多数方孤立或者报复而倒向多数一方,进而形成群体极化和“沉默的螺旋”效应,吸引大量社会成员的盲从并采取过激手段抵制垃圾焚烧厂的修建,影响社会的稳定。

4.监管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政府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两个方面。从政府方面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不够完善,对谣言的监测滞后于谣言的形成与传播,在突然出现的网络谣言面前因缺乏足够的准备而错失辟谣的良机。从互联网行业来看,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任由谣言在网络环境里肆意传播甚至推波助澜,进而危及社会稳定,也愧对其“把关人”的身份。最后,治理网络谣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成为网络谣言得以产生的重要根因。

(五)影响网络谣言传播的因素分析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通过研究分析“二战”中产生的谣言,推导出著名的谣言公式,即R=I×A。其中,R(Rumor)表示谣言传播的广度和强度;I (Importance)表示事件的重要性;A (Ambiguity)表示事件的模糊性。①参见[美] G·W奥尔波特、L·波斯特曼:《谣言心理学》,刘水平、梁元元、黄鹂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该公式表明:谣言传播的强度和广度与事件对于相关利益群体的重要性和事件的模糊性这两个变量成正比,当且仅当两个变量中的其中一个为零时,谣言就不会产生。同样地,网络谣言的传播也遵循这个机理,即该事件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且权威信息较为模糊,那么谣言势必如插上翅膀的语言,必然大规模的爆发。“中泰事件”中,短短的几小时内抗议民众封锁了02省道和杭徽高速公路、围殴执法民警和无辜百姓、推翻甚至焚烧警车,导致危机持续升级。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与网络谣言之间的逻辑关系

“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②[法]弗朗索瓦丝·勒莫:《黑寡妇——谣言的示意及传播》,唐家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5页。可以说,谣言产生于社会突发事变或某种危机状态中人们无法获得所需要的或所渴望了解的信息之时,往往又贯穿突发事件的始终,对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起着重要的影响。

(一)网络谣言产生于事件的潜伏期

网络谣言产生于事件的潜伏期,是引发事件的导火索。学者陶根国、黄毅峰也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潜伏期与网络谣言的孕育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某种程度上讲,网络谣言就是引发事件的导火索。透过对“中泰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事件发生之前,网络上就开始流传各种言论来蛊惑民众。如果在此关键时期缺少权威机构的辟谣或相关信息的公开,网络上出现的各种谣言很可能会成为引发事件的导火索。“中泰事件”中政府对待民众诉求和网络舆情的方式方法显然没有达到让民众满意的地步,尤其是前期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时,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加上长期以来政府对待垃圾焚烧厂的态度激起了民众的怨恨情绪,因此不少网民捏造了各种谣言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介大肆传播,并借助新媒体进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和动员。可见,网络谣言本身虽然不会直接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但它却充当了加剧社会紧张气氛的催化剂,其影响一旦超出了可控范围,那么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二)网络谣言充当事件的催化剂

网络谣言充当事件的催化剂,为事件的恶性化发展推波助澜。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和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社会上各种不公正现象及某些不当的政府行为深恶痛绝。危机事件爆发时,造谣者往往利用民众的这种心理大肆渲染当前的危机,企图带动更多具有相同情绪的人加入到事件中去,加速事件的进程。“中泰事件”中,互联网上出现的极其夸张的谣言迅速传播开来,事件中耐心劝说的人民警察被形容的极度暴力血腥,一时间把整个浙江省甚至全国的目光都吸引过来。不明实情的民众在网络谣言的动员下,打着“中泰人民一条心”、“抵制全球最大垃圾焚烧场,保卫我们深爱的这片净土”等旗帜,借机发泄各自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与不满。此时,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职业、性格或者生活经历无论相同与否,当他们成为一个群体中的一员后,就会被集团心理所影响。①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这种群体极化现象导致民众心理失控,当这种负面情绪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演变为集体的暴力行为。

(三)网络谣言平息于事件的消退期

网络谣言虽先于群体性突发事件而产生,但往往在事件平息后才消退。事件平息后,地方政府借助一切可用的途径向民众揭示整个事件的缘由,并对造谣者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如此一来民众就可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有关事件的信息,网络谣言也因而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理由。“中泰事件”过后,官方对在互联网上捏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的7名人员12日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10日的处罚。事件的真相揭示之后,那些被人们热议和广泛传播的网络谣言再也没有存在的价值而淡出人们的视线。

三、突发群体事件中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4页。的网络社会建设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各方力量协同参与”的原则不动摇。当前,针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治理问题,应秉持这一原则,努力建构起“政府主导,法治规范,网络协同,社会参与”的政府、互联网行业及网民三方联动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

(一)政府方面

政府作为治理网络谣言的主体及决定性因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构建网络社会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化治理

法治化治理是一种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网络社会虽是在新信息技术革命的催生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社会形态,但其毕竟是现实社会的扩展和延伸,切不可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割裂开来,而那些已经适用于现实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也都应该拿来应用于网络社会,以加强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决定以后,我国互联网建设管理运用不断完善,网络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2017年是标志性的一年。这一年,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几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或者正在加速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付诸实施、国家网信办牵头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和管理规定既有对行业平台的规范,也有对网民网上行为的规范。这一年,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作为互联网诉讼规则的全新探索,现阶段,互联网法院在各种网络平台制定自治性规则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指引作用。接下来,互联网法院将通过在线系统的不断完善,依托大数据,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划定互联网活动的底线、边界,从而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②参见肖菁:《依法治国:深度渗透到网络世界,杭州互联网法院迈出第一步》,人民网,2017年11月3日。党的十九大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了更高的位阶,接下来的五年“依法治网”也将进入重点实施阶段,而十八大以来所建立起来的各项网络法律、规则以及规范体系,将为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公信力依赖于自律和他律。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作为掌握信息最多最全面的一方,如果能在网络谣言出现之前,主动将收集到的信息通过权威渠道发布给公众,进而占据网络主阵地,既能及时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又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多方面考虑,片面认为公众知道的越多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拒绝与媒体合作发布权威信息。有73.1%的被调查民众将谣言的产生归结为政府未能及时公开信息。一旦权威渠道不畅,其他传播渠道就会活跃起来,成为滋生网络谣言的温床。网络谣言产生之后,政府进行必要的信息公开和辟谣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和消除公众的质疑与猜测,降低谣言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政府应主动与媒体建立合作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最具公信力的信息,消除网络谣言产生的基础,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3.建立网络谣言预警机制,增强防微杜渐能力

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政府往往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来传递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生活;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得不限制某些新媒体带来的谣言泛滥的境况。妥善解决这种困境,需要创新政府治理能力建立出既能鼓励运用网络新媒体服务民众、反映民意,又能防范谣言任意出没的网络谣言预警机制。针对目前网络谣言频发的事实,各级政府首先要完善谣言监测平台建设,对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贴吧等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实时监测,搜集与网络谣言相关的信息,做好网络谣言紧急预警工作。其次是引导政府门户网站与主流媒体新闻网站在危机情况下全时连通、共享,做到一方预警,多方联动,迅速识别、防范网络谣言。最后,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制定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和方案,一旦遇到同类型的网络谣言,便可做到临危不乱,有条不紊地应对。

(二)互联网行业方面

基于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与及时性,单纯依靠政府治理网络谣言,成本高,且效果未必好。因此,借助网络谣言及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媒体力量来共同治理网络谣言变得十分必要。

1.完善网络伦理道德体系,辅助政府依法治理

政府治理多是在法治环境下各种监督体系健全的实体世界里进行,但是互联网的匿名性与开放性,以及网络环境中道德和价值观约束的缺乏,使得现实世界里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在虚拟环境中失效,因此给政府依法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境。伦理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若能建立起网络伦理来处理虚拟环境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可能会起到一定效果。网络伦理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所遵守的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的网络行为秩序规范。①参见薛恒、陈燕:《治理网络谣言的国际经验》,《中国记者》,2013年第5期。然而,到目前为止网络伦理在我国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大多数人在享受网络环境里自由的同时,很少注意自己的行为合法与否以及是否符合现实社会伦理道德。所以,在网络谣言肆意泛滥的今天,作为谣言“把关人”的网络媒体最迫切的工作就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起完善的网络伦理道德体系,从而实现网络环境中刚性的法律约束向柔性的网民自律与法律约束相结合,遏制网络谣言的出现与传播。

2.倡导行业自律,提升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能力

近年来,由网络谣言引发或加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不仅危及社会的稳定、经济发展,也使整个互联网行业承受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于是,互联网行业与政府协同治理网络谣言也在风险日益加剧的今天提上议程。作为与政府共同治理网络谣言的前提条件之一,互联网行业自律首先体现在担当起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尤其是在突发事件爆发时,为避免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碎片化危机”——即信息不论向上,或是向下流动都容易被扭曲,因此要尽早掌握信息,并把信息传递给最接近做出行动决策的人。此时,互联网的作用就是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能够将民众的需求、政府的反馈和辟谣信息及时传递给对方,让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更加及时、畅通。其次是自觉遵守政府颁布的有关互联网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站及网民的言行,对传播虚假言论及网络谣言的网站及个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揭发,净化网络环境。最后,互联网是网络谣言的发源地,通过及时屏蔽不法言论并告知相关部门,有可能及时有效切断网络谣言的源头。在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互联网行业自律作为一种内行管内行的防治举措,既可以减少政府监管对互联网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又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扮演好“把关人”角色,实现与政府的有效协同

互联网作为信息发布平台,也可能成为谣言生成与传播的载体,与互联网作为“把关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一些互联网媒体为了博得广大民众的眼球,将很多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事件进行大肆传播,导致谣言四起,影响现实社会的稳定。作为网络世界的“把关人”,应秉承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网络言论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鼓励网民进行实名注册、实名评论,同时明确告知其网站有权删除部分(包括自身和网民发布)带有敏感性内容信息,进而让网民在享受自由权的同时更加理性地发布、评论或转载文章。二是对网民日常生活中发布的信息进行全面监督,尤其在公共危机爆发后,实时关注那些带有煽动性以及明显危害性的言论,及时屏蔽非法言论,并告知相关部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危害。三是互联网行业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自身的监督力量,在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无误的有关事件信息,并自觉抵制各类吸人眼球的不法言论传播。网络媒体多一些社会责任感,网络谣言就会失去滋生的土壤。

(三)网民方面

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5.8%。①参见《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新华网,2018年2月1日。这一发展趋势表明,互联网基本已经生活化,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如此一来,网络社会就真正成为习近平同志所说的“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因此,现阶段,我们要做好网民工作,强化网络舆论引导,让网络社会充满正能量。

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网民责任意识

道德与法律是规范人类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两大支柱。其中,法律作为一种消极的控制手段,它以刚性的法律条文约束人,人的行为只要不触及法律底线即可。而道德是一种积极的控制手段,它更多地是通过约定习俗的传统和人的信念发挥作用,有的时候比法律更能规范人的行为。网络环境就是其中之一。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人的行为、言论具有不可见性,再加上法律在其中的监督制约作用大打折扣,使得虚假信息在网络环境里泛滥,甚至有可能滋生犯罪。因此,加强网络公共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尤其是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时,做到自觉抵制网络谣言,时刻衡量自己的网络言行是否会对社会及受众造成不利影响。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只有人人都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觉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才有可能在危机爆发以后避免出现“人云亦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现象。

2.加强公众教育,提升网民理性辨别能力

理性辨别能力是指网民在浏览网页获取信息时能够准确辨别信息真伪并且具备相应处理虚假信息的能力。但是,由于网民的信息识别处理能力多受到,其认知能力学历结构的制约,再加上我国网民中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中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也高达11.1%,因此导致网民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意识参差不齐。在谣言发生时,许多人在“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下成为“乌合之众”。在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冲击下,如何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分析、甄别能力,避免成为谣言的“傀儡”,就需要加强公民教育,不断提高网民自身科学文化水平,鼓励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一些公共常识,提升辨别是非的能力。当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辨别网络言论的真假,不造谣、不传谣,对抑制谣言的传播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公众政治觉悟,提高公众网络参与能力

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公众参与能力最初是指公众的政治参与能力,即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和参与程度。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公众越来越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原来的狭隘参与政府政策扩展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然而,受到经济利益、受教育水平、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公众激情参与、暴力参与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理性行为能力,也即参与过程中的自制和抗干扰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做到文明参与、文明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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