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实践与思考
2018-03-25王灵灵
王灵灵
(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陕西 西安 716000)
陕西,简称“秦”,位于东经 105°29′~111°15′,北纬 31°42′~39°35′之间,地理位置跨越中国的南方与北方,共分为陕北、关中、陕南三个区块,陕北为黄土高原区、关中为渭河平原区、陕南为秦巴山区。陕西横跨黄河和长江两大流域,黄河流域人口多,经济发达,水资源短缺,水环境问题较为突出,长江流域水资源量十分丰富,水质较好。本文结合陕西省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实践工作,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1 陕西省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实践
1.1 多次普查,摸清家底,夯实工作基础
2008年,陕西省首次开展了全省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共普查登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356个,其中黄河流域282个,长江流域74个,基本摸清了全省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废污水排放量等。2011年,在全国水利普查的大背景下,陕西省再一次对全省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普查,共普查登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346个,其中黄河流域271个,长江流域75个。2011年对全省的入河排污口的重新普查,在2008年基础上,更新了陕西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具体位置、排污单位、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和排污总量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了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台账。2016年,随着渭河综合整治的完成,宝鸡市安排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再一次摸清了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可以说,2008年和2011年的两次全省普查及2016年宝鸡市的渭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为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新时期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实践
近几年,随着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很多原有的入河排污口被市政污水处理厂归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新增了很多入河排污口,原有的入河排污口台账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管理要求。2017年5月,陕西省水利厅联合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再一次开展对全省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摸底调查工作。5月中旬,召开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会议,专题安排部署水资源保护工作,并举办了排污口复查登记及水源地达标评估培训班,会后建立水资源保护QQ群,及时解答各地在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中遇到的具体问题。6月,在水利部安排部署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的背景下,陕西省水利厅配合长江委水资源保护局核查组先后赴商洛、安康、汉中、宝鸡四市,对陕西省长江流域的所有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现场核查。9月底,派检查组对西安、咸阳、榆林三市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成果进行抽查。10月对全省入河排污口登记成果进行审查、要求各地市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整整八个月的实地调查、填表登记、分析汇总,2017年年底前完成了全省成果汇总,形成了一套较为详实的入河排污口台账。全省共复查登记入河排污口812个,其中规模以上的390个,2017年扎扎实实的复查登记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了入河排污口家底,为后续的整治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2 存在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尤其是2017年高标准严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复查登记实践,陕西省已经建立了全省的入河排污口台账,为全省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下一步的专项整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在扎扎实实的入河排污复查登记实践中也发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值得关注:一是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应该的怎样复查?应该以多大排污量作为复查的起始线?根据2017年复查登记情况看,由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滞后,废污水收集率不足,各市普遍存在着河流沿岸居民零散地、间断地向河流排入生活污水,且点多面广,如果将这些点多面广的小规模入河排污口纳入复查范围,复查工作量极大;但其排污贡献很小,且这些排放都是沿岸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后期整治难度很大。二是陕西省黄河流域由于客观存在的天然来水量偏少,尤其是近几年偏少严重,水资源量严重短缺,承载的经济社会发展体量很大,水功能区目标普查偏高,且许多水功能区现状水质不达标,大部分河流已经没有纳污容量,受此限制,不达标水功能区内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无法审批,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基层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难度大。在复查登记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地市在入河污染物量方面填表难度较大,由于水质监测专业性较强,加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起步较晚,专业知识和经验欠缺,在入河排污口监测方面只能借助于地方水环境监测机构,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任务重,进度也难以把握。
3 普查实践引发的思考
3.1 对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编码进行优化很有必要
按照现行的《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中规定: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全国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位,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位代表的是地(市、州、盟)名称;5~6位代表的是县(市、区、旗)名称;7~9位代表的是序号[1]。通过我省的复查登记发现,存在部分河流断面间距较短,同一断面(或相距较近的两个断面)位置两岸都有入河排污口,且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由于两个入河排污口间距小于手持GPS的定位误差,登记之后将入河排污口位置定位到图上,已看不出到底是左岸还是右岸的入河排污口,很容易造成误判,给以后的监督管理和整治带来不便。因此建议将编码中加入河流左右岸标识符,区分上述情况左右岸入河排污口,同时,可以考虑增加河流的标识符,以利于后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按河流、按水系提炼和管理。
3.2 确立全国统一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普查起始线很关键
对于点多面广的小规模零散入河排污口,急需水利部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有明确的普查起始线,避免各地入河排污口普查深度和广度的差异,对于未能纳入普查范围的小的入河排污口采取加大市政污水收集和处理率等方式解决。
3.3 对普查成果进行分类统计是后期整治和管理的基础
考虑到后期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全省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成果进行分类统计,针对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和审批。一是对于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应该单独统计,针对这一类入河排污口,普查完成后应坚决予以取缔或迁建。二是对于设置在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保留区、省界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中的饮用水源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应单独统计,管理上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三是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设置在现状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内并增加入河排污量又没有置换措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单独统计,后期在行政审批时应不予同意。四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单独统计,应要求其设置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手续。五是对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至2005年1月1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单独统计,按照《水法》要求,令其设置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同意手续。六是对2005年1月1日以后设置但尚未办理设置同意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单独统计,以利于整治中要求其设置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七是对于永久停用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单独统计,有利于普查后要求其设置单位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及时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注销手续,并完成口门封闭或拆除工作。
4 建议
(1)在入河排污口监测方面,建议与环保部门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几次普查情况看,存在部分企业或者污水处理厂建设地址在河流岸边,排污口刚出围墙即入河,排污口与入河排污口距离很短,水质变化极小,有条件用企业的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建议可以跟环保部门数据共享,减轻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压力。
(2)建议尽快出台入河排污口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譬如全国统一的标志牌版式设计、大小、颜色,全国统一的普查登记表格等,以利于管理。
(3)目前,陕西省已经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度,50平方公里以上1097条河流全部设立了河长,制定了河长制考核办法和一系列制度,为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优化水环境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针对我省黄河流域存在的天然来水量少,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高的现状,建议在后期整治中借助以“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加大部门协作,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联合整治,有效保护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