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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活动中的个人体育权与居住权之争

2018-03-24李祉瑶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广场舞

李祉瑶

【摘 要】广场舞具有很好的健身效应,但由于活动开展具有自发性和自娱性,广场舞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制。在解决广场舞纠纷中,公民体育权和安居权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时,应当首先明确权利属性和权利位阶,然后从立法、司法、社会三个层面,寻求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广场舞;体育权;相邻权;权利冲突

广场舞具有很好的健身效应,并为群众所喜爱。然而广场舞的推广过程中,却因缺乏规范引导而导致矛盾冲突频发。现实中,此类纠纷一般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会报至小区物业或者社区等处,更为复杂的,则会作为一般的治安纠纷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在矛盾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不同层级的处理机关却没有发挥好定纷止争的功能。根源在于,看似简单的纠纷背后,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公民权利之争。一般而言,广场舞爱好者行使自身的体育权利无可厚非,而一般居民则认为自身的安宁居住权也应受到保障。目前就我国立法而言,这两种权利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阐述,究竟有无位阶之分也有待研究。因此在处理广场舞纠纷之前,应该先对两种权利做法律上的详细阐述。

一、广场舞之争的权利冲突分析

首先,在立法层面,法律具有稳定性,一旦成文法公布之后,就不会轻易变更,而社会现实却在不断的变化,因此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会有一定的滞后现象,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新型法益不断涌现,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权利冲突成为必然。实际中,广场舞发展的高峰期,也是城市规划与改造的一个高峰期,而城市规划与改造带来了人们迁居置业的高峰,因此在重新组建的居民聚居区中,原有的亲友旧识关系被打破重组,人与人之间的相识度降低,相应的,包容度也随之降低,矛盾冲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来说,体育权没有得到明确认定,学界认为,体育权仅具有某些宪法权利的延伸内容,而《体育法》的立法理念,将体育权视为一种宣言而非权利。因此当广场舞冲突发生之时,普遍认为应当规制广场舞,而没有将体育权提升到与安居权相对等的地位。本文提及权利冲突,是基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前景,未来体育权利法律化将会是一种常态。

其次,在司法层面,由于新型法益出现,立法层面缺失的情况存在,对于裁量者而言,必然存在执法依据的缺失。在执法无据的情况下,新型法益如何规制与保护,完全由裁量者依照一定的基本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衡量。司法界通说认为,价值位阶的衡量需要遵循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合法利益高于非法利益的基本原则。尽管基本原则能够为大多数的权利冲突提供基本的解决思路,但是新型法益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基本原则过于宽泛,在实际的司法裁量中有可能会带来并不相同的裁决。故此,司法层面造成了权利冲突激化的可能性。

二、广场舞之争的冲突解决途径

(一)立法干预

我国体育事业方面的基本法是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由于受当时立法理念的影响,体育法将体育事业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个部分。对这三部分体育的法律规定,都从国家、学校、机关、企业事业组织角度出发,规定义务方应负的法律义务,却没有从公民、学生、运动员的角度出发,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主体地位.这就在立法上形成了仅规定义务、没有规定权利的现象,当义务主体没有履行义务时,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更加无从谈及权利救济。这是因为,通说认为,“体育权利属于社会权范畴,然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观点认为,社会权根本不是权利,只是宣言,并且它的概念模糊,内容难以确定,特别是作为积极权利,社会权被理解为国家向个人提供福利”。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社会权受司法保护的案件也有很多,并没有完全否定社会权的可诉性。以广场舞为例,《体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同时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展体育活动。但广场舞的冲突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体育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方面的职责,但是事实上,广场舞的冲突背后,却是地方政府、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缺位,这样的缺位现象,实际上造成了广场舞爱好者们体育权的受损,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他们没有寻求救济的途径。因此,在解决问题之前,应当明确,体育权的可诉性,不应当仅仅理解为司法诉讼,还应当包括申诉、建议、申请等诉求渠道。

(二)社会干预

实际上,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干预,一个是从根源上为权利正名,解决权利来源的正当问题,便于广场舞冲突事件中双方处于均等的法律地位;另一個是从司法中提供保障,为冲突解决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二者解决的是权利的实现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社会自身对于矛盾冲突的化解功能。这是因为,任何矛盾都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都可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解决。事实上,广场舞除了在广场、空地、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外,很大一部分爱好者采取的是就近原则,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内进行排练表演,对于小区内的噪音污染最为严重,事实上,在近年来的各种广场舞冲突事件中,居民小区内的冲突占了绝大多数。而由于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全体业主可以通过自治途径,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小区业主公约,对于广场舞爱好者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音响音量大小做出约定。对于那些在广场、空地、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广场舞爱好者而言,则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等职能部门,与体育场馆、文化广场等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若干零散的表演队伍进行集中,既可以为广场舞的开展提供场地,又可以将广场舞的爱好者统一组织与管理,将广场舞的表演队伍做大做强,形成地区体育文化标志。

参考文献:

[1]邵丽华,赵阳.广场舞对老年人的健身价值及社会意义的研究人权法学[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1(29):139.

[2]郑腾腾.论广场舞的健身效应[J].搏击·武术科学,2013,4(10):112.

[3]马特.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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