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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业产业过程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的几点思考

2018-03-24花卉边国慧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思考

花卉 边国慧

摘 要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不容观,原因主要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产业链节点企业的诚信意识差;食品安全信用高低与经营状况好坏关联度弱;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未有效共享和利用。为此,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道德监管在食品安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适当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门槛,增加违法者的成本代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关键词】农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思考

1 背景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确保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设立进程缓慢,并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从而导致我国食品安全质量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2 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现状分析

2.1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12月15日公布《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至2020年期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制建设和食品安全诚信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意义重大,但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2.2 农业产业过程中相关食品经营企业诚信意识较差

近几年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目前不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弄不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诚信道德准则,部分人和企业过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去考虑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这样做的后果。

2.3 食品安全信用高低与经营状况好坏关联度弱

在发达国家食品药品行业是被严格监控的重点行业,生产厂家一些细微的不当行为,都会带来伤筋动骨的重罚。在美國,食品药品领域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仅民事责任就可能让企业破产、企业主倾家荡产。在高额惩罚性赔偿之下,企业不得不兢兢业业,严把食品药品质量关。而我国对违法违纪企业惩罚较为轻柔,犯罪代价太轻太小,因而导致部分企业为掘取暴利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4 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未有效共享和利用

由于法律和制度规定的不健全,目前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有关信用信息难以有效共享和利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数次改革,各部门职能相应进行了数次调整,另外,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可操作性。各个监管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从事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不同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采取了处罚等措施,各自的食品安全信息相对封锁,由于无相关的机构统一记录、发布和利用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行政处罚等信用方面的信息,所以很难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农业产业过程质量安全的全程追溯,所以,很难起到预防和警醒作用。

3 对策及建议

3.1 发挥道德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当中大力开展法律教育的同时也要适时开展道德教育,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素养与道德水平,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当中去。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同样需要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作用。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唤醒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良知,抨击和鞭挞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丑恶嘴脸,让其承受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后所带来的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惩罚。同时,相关政府机构应建立“问题企业”黑名单,并借助相关权威媒体及微信平台进行公示,这样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并让这些“问题企业”接受沉重的舆论谴责,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3.2 进一步完善并建立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诚信体系

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尽早制订好《信用法》、《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时,可以先制订有关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奖惩等事项纳入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同时要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记入各自的信用档案中,并将该信用档案与其今后的日常生活、工作等相联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重视信用,自觉诚信经营。

3.3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如三鹿事件中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然而,相关涉事官员没过多久又会曲线重生。总的来说,我国的行政问责缺乏系统、规范性制度,随意性较大。导致出现责任后,责任主体不明朗,责任程度界定不清,建立相应责任问责制度,强化官员责任心和使命感,也是推动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画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朱晓东,沈炜炯,许苗.静安区883例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4(02).

[2]陈彤.中国食品溯源系统诚信监管研究[J].东南学术,2013(06).

[3]顾海英(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课题组).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J].科学发展,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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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戚仁江.蚌埠市全力推进餐饮诚信体系建设[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2(09).

[6]王鹏.餐饮业诚信缺失的理性研究[J].中国商贸,2012(09).

作者单位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71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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