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与法规
2018-03-24靳凤
靳凤
摘 要:自人类出现伊始,自然与人文便和谐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并始终贯穿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因此,当前世界各国遗留下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对于全人类来说都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而做好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则是全世界人类的责任。文章就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所做的努力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尤其是在国际法律与法规方面所作出的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进行了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保护;国际法律;法规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留有着点点璀璨的瑰宝,点缀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这些便是我们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重视与保护,将人类珍存的文化遗产与神奇的自然造化,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起来,是当前较为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当前国际中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宪章、宣言以及建议,运用法律化的行动,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进行全面、科学、永久的保护。
1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便提出了应该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人类的共同遗产,而194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是针对“不能移动”的文化遗产以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保护与修复。这便是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进行保护的初始阶段。
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与研究孕育了古埃及文明的阿布·辛拜勒神庙,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因此将对文化遗产的法定保护工作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议程中去,并与国际遗迹和遗址委员会一起针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草了相应的公约。而与此同时,针对自然遗产部分,世界自然联盟组织与美国合作共同对自然遗产的保护进行了归纳,最终与文化遗产放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终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把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纳入了保护范围。
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建立以来,各国纷纷意识到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重要性,纷纷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截止到2004年已经有178个国家的754处自然文化遗产被列入到《世界遗产名录》中[1]。而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更是将各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民俗文化纳入到其保护范围中去,加大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范围。另外,各国也纷纷以自身国情出发制定了相关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法案,真正使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成为一项全球性、国际性的保护事业。遗产保护工作也由最初的理论保护,延伸为法律化的保护行为,使之更加具有规范与保护。
2 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进行国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1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延续性决定的
我们通常认为文化遗产作为文明的标志,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人类思想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艺术、制度等人类文化活动的继承与延续[2],并时刻为人类传递着自身的历史文化内涵与底蕴,因此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便是对我们过往传统与历史的保护,同时也为历史文化的发展与延续起到了积极的贡献作用。而自然遗产作为大自然神奇孕育的瑰宝,是生动展现地球环境演化重要例证的同时,更是将造化的神奇展现得淋漓尽致,具有极大的研究意义。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对自然环境的侵害也不断加深,自然遗产的存在与延续变得难以为继,也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是当前势在必行的措施。
2.2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独特性决定的
任何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都是经过长时间孕育而成的,而在不同环境下,对文化与环境产生影响的因素也不尽相同,这也造就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自身的独特性。它们往往不是代表着某一文化最持久、最鲜明的特色便是代表着独特、稀有的自然地貌与生态环境,是各民族、各国家、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因此对其进行国际范围的立法保护是对其最好的保护。
2.3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唯一性决定的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具有唯一性,且一旦被破坏便难以再生或者再造。这也意味着,一旦被破坏便是失去,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全面的保护。而可能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造成破坏的因素却有很多,因此,对其进行保护需要雄厚的经济以及技术实力作为支持。对其进行国际法律保护,可以保证在本国最大限度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必要时还可以获得国际援助与合作,共同对其进行保护与维护,加大了保护力度。
3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与法规
3.1 国际公约
当前,在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领域,国际上已经制定了较多的公约。首先便是上文中我们提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自1975年生效以来,一直对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着重要的国际支持。除此之外,针对文化遗产方面,1954年制定了《武装冲突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70年制定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2001年与2003年又相继制定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3],多角度、多方面的建立起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自然遗产方面也是如此,近些年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迁徙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約也相继建立[4]。以上这些公约虽说并不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那般对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综合性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但也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提供了某一方面专业的保护。
3.2 软法性文件
除了国际公约这一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之外,在国际范围内还存在着较多的针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软法性文件,比如说国际宣言或是国际建议、国际计划等,均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方面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比如说1998年发表的《苏州宣言》,便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下对历史城市进行可持续发展的保护途径与发展进行了探讨。又如《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群及其现实意义的建议》,对建筑群的研究与保护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建议将建筑群的空间演变与建筑群自身在考古、历史、建筑以及技术等方面进行信息采集与分析,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文件,从而为建筑群的保护与维修提供详细的资料支持[5]。再如,《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的落实,对当前新形式下进行政府间的协作保护作出了相应的阐述与对策。软法性文件的不断颁布与建立,丰富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方法,完善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展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
4 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国际法律法规的监督措施
任何一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若是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的补充与维护,法律法规的约束效力便会大打折扣,因此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便是其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而当前形势下的国际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委托条约制定的国家对条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建立专门的国际机构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相应的监督;三是条约的当事国定期向相关机构对条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汇报。另外,监测作为进一步落实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与法规的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缔约国或者是国际社会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评议,从而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保证相应遗产的健康,保证其持续、永久的保存与延续。
5 结语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是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精华所在,蕴藏着人类文明发展的丰富历史,更蕴含着未来人类智慧创新的不竭源泉,作为全人类的无价之宝,需要全世界对其共同努力。只有将之妥善、全面、科学的进行保护,才能更好地对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进行传承与发展,从而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物质与精神资源。而建立完善的国际法律与法规,可以在规范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行为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国际支持,为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林文文.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与法规[J].西北民族研究,2003(2):30.
[2]王喜库.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律问题刍议[J].法制与经济,2006(22):28-29.
[3]汤晔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转型与重构的启示——从ICOMOS的《威尼斯宪章》到UNESCO的《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J].现代城市研究,2015(11):47-56.
[4]叶仙莲.《世界遗产公约》与我国“世界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D].重庆大学,2015.
[5]尚悦.国际法视野下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D].四川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