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轨认证护航城轨新时代
2018-03-24王飚
文 / 王飚
为什么要加紧推进城轨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开展?
2017年,国家相关部委对城轨交通装备的部分政策做出调整,一是,取消了对于轨道交通运输设备投资企业限于合资、合作的规定;二是,取消了对关键装备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这意味着城轨交通装备市场已处于完全开放状态。
2017年之前,城轨车辆、牵引系统、信号系统的招投标工作一直由国家发改委监管,相关供货商较为稳定,其中,车辆有7家,牵引系统为12家,信号系统为11家。据2018年不完全统计,目前自认有能力从事相关装备制造的企业,仅车辆一项就达50余家(含中车的30个基地)。受城轨交通行业利好形势的影响,行业内外企业纷纷投资布局城轨交通装备制造领域,期望能在市场中“分一杯羹”。此情势如不加以有效管理,一来“量”会过剩,二来“质”会失控。2018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8】323号),明确提出了关于“量”的监管举措,“质”的问题,则是要通过产品认证的方式解决。
目前城轨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进展
首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于2016年底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作为协会主管城轨交通装备认证的直属工作机构。技术委员会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认证及检验机构、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装备制造单位等相关方代表共同组成,并且按照城轨交通装备专业类别分别设置了若干专家组,即:车辆组、信号组、通信组、工务工程组、供电组、车站设备组等,以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推进认证工作的开展。
其次,2017年12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涉及8类29个产品,类别包括车辆、制动系统、牵引传动系统、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车辆车门、车辆车钩缓冲装置、CBTC系统和全自动运行系统。
继之,依据《目录》,技术委员会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起草了除全自动运行系统以外的7类产品的《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于2018年4月就《认证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询了意见与建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根据相关意见与建议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则由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实施。
第四,关于认证机构。鉴于城轨交通装备产品的特殊属性,国家认监委将专门对从事相关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设置统一的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方可从事城轨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检测机构由认证机构签约管理。目前相关的准入条件正在加紧制定当中。
以上四个方面,涵盖了认证工作开展的四个基本前提,即解决了“谁组织,认证哪些产品,怎样认证,谁来认证”的问题。
推进认证工作的关键点及保障举措
目前城轨交通装备开展的认证是“国推自愿认证”,应用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获证产品。所以,认证工作推进的关键环节及实施的成败全部集中在采信工作,换个角度说,应用单位是否能合力采信获证产品,决定了通过认证保“质”的目标是否能有效达成,这主要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应用单位要优先采购获证产品;二是,采购获证产品的单位要形成规模。只有实现了这两个基本要素,方可促进制造企业主动对产品进行认证。
装备认证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而保证运营安全,保证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首批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全部为关系安全运营的关键装备,强力推动相关制造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认证道路是广大业主及其他应用单位共同的责任。
针对采信问题,行业协会将通过组织应用单位签署“采信公约”的形式予以保障,切实落实“谁签约、谁遵守,谁承诺、谁获益”。
部分问题需与其他举措配套实施方可解决
通过装备认证是可以进行最基本的产品质量控制,但却不是万能灵药。实践中,认证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在制定认证规则时只能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围绕产品本身提出要求,不能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研发设计能力、人员等提出要求,但企业实力与其出现问题后的赔付能力、与后期的维护保障能力息息相关。又譬如,具备试运营业绩不能作为认证的前置条件,但认证机构又没有足够的线路资源供全行业的各类企业进行线上试验,部分关键装备仅通过试验室检测数据难以保证质量。上述问题都需要与其他举措配套实施才能有效解决。对此,协会将征询业内意见与建议,制订初步的应对举措,但最终还是需要整个行业应用方联合起来,共同面对。
目前各相关方可以做些什么工作?
对于制造企业。建议初步梳理本单位产品有哪些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地方,抓紧时间予以完善。《认证规则》正式发布后,即可联络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工作。
对于应用单位。首先,梳理招标文件,《认证规则》正式发布后,尽快进行相应修改;《认证规则》发布6个月后,落实相关采信工作;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集体采信行动。
对于认证机构。重点一是,关注国家认监委对城轨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条件发布后积极申报;二是,自行签约管理相关检测机构。
下一步工作计划
除规则的修改发布、机构的确定和采信工作的部署外,还有几项重点工作需要配套明确,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二是制定认证收费的指导意见,三是组织行业专家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进行进一步确认,因为获批城轨交通装备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并非一定要具备目录内全部产品的认证检测能力,技术委员会将组织开展进一步评估,确认其自有和签约检测机构(实验室)的具体能力与目录内产品的对应情况,为主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提供专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