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2018-03-24高亢
高 亢
(山西省水利规费稽查管理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1)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的部署,山西省于2017年4月申请列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初步确定纳入改革试点后,先行开展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和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摸底调研。积极与中央对接,向中央反映我省政策诉求,解决了全省采矿排水水资源税等难点问题。加强与省财政厅、地税局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研究部署试点任务,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科学分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在调查研究、测算分析、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17年12月29 日,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资源税改革。
1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主要情况
1.1 组织前期调研
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水利厅先后赴万家寨引黄管理局、太原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为了全面了解全省各地取水基本情况及水资源费征收缴纳情况,彻底掌握水资源税改革的底数,会同省地税局组织了为期1个月的水资源税改革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全省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缴纳情况,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自备水源取用水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销售供水相关情况;各地区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各地区主要水源情况,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农业用水用途、规模、用水限额标准等情况以及城镇居民用水价格。
通过调研,同步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宣传;研究分析了费改税对水资源保护、企业负担、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为制定具体改革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1.2 建立工作机制
1.2.1 建立健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机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改革重点事项。按照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牵头,省财政、地税、水利3个部门建立了协作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
1.2.2 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
水资源税改革由省财政厅牵头,水利和地税部门配合完成。按照分工,水利厅主要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费税管户资料移交、信息采集和比对、取水许可和取水量确定的信息传递工作;根据国家批复方案、研究制定全省改革实施办法,开展水资源税政策宣传,制定舆情管理办法,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完成近2年基础数据统计分析,报送改革收阅情况、做好收入分析;配合省地税局做好个性化参数配置,开展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1.3 出台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精神,省财政、水利、地税、发改、住建等部门数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税额标准,并且针对采矿排水、城镇公共供水、引黄供水、水库取用水等特殊纳税人的征税环节、具体征管办法进行了重点研究。
按照“有序衔接、税费平移、注重调控”的总体原则,形成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先后提交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部门协作联席会议和省法制办《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草案)》协调会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征求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正式印发施行。
1.4 深入推进改革
按照国家确定的“用户申报、水利核定、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水利部门职能有了较大转变,主要任务由水资源费征管转变为水量核定等基础性工作。
积极适应任务需要,加强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了科学的工作计划。与地税部门研究部署了水资源税征管衔接事项,包括前期管户资料移交,水资源税征管中涉及的取水计划认定、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取水量核定、超计划用水核定、超采区认定、公共供水覆盖范围认定及认定资料传递,确保税费改革平稳顺利衔接。
做好《山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发〔2017〕166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办理取水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水资源〔2018〕3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工作,同时,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为确保水资源费税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推动建立省级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部门协作机制及领导小组。同时构建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全面、准确采集纳税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依规征管。
认真履行好水资源费改税后的水利部门职责,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做好取水计量安装与后期维护以及实际取用水量的核定等工作。同时按照《实施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支出的预算安排和保障工作,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到位。
做好宣传培训。配合地税部门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2 水资源改革试点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水资源税收入与水利建设发展需求矛盾
改革之前,水资源费作为专项收入,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水资源费改税后,全省以“大水网”骨干工程、县域小水网配套工程和“七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为主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失去主要资金来源。尽管省财政、水利部门积极协调,多措并举筹集建设资金,但是水资源税作为税收纳入跨部门预算,不再作为专项收入用于水利建设,很大程度上影响水利重点项目的推进。
2.2 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准确计量和征税依据
过去,全省水资源费单独设置了按采矿量征收的“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按每吨原煤或原矿3元的标准计征,这是全省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的特殊之处。为充分体现水资源税对水资源的调节作用和“税费平移”原则,全省在设置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率时,确定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m3折算排水量。省政府印发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按照这一核定方法计征疏干排水水资源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都没有变化,只是税额的计算过程有所改变,没有增加纳税人负担。
部分采矿企业在《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或者正在安装,其中,部分露天采矿企业也在采场安装了计量设施,这些企业一致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核验计量设施并依此计征水资源税。根据调研,这些井下集中排水点或露天采场计量设施并不能全部反映排水点的实际排水量,工作中无法准确进行核验认定。经认真研究,就井工矿企业而言,井下集中排水点安装计量设施虽能反映一定的排水量,但并不能准确反映《实施办法》“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而且有部分涌水集存于井下,不外排,不利于监管和计征水资源税。就露天矿企业而言,开采过程中也要产生地下涌水,并大面积剥离地表,进而层层剥离破坏地下含水层,对地表径流和地下水含水层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也是不可逆转的,其对水资源的破坏程度不亚于井工矿。采场安装计量设施虽能反映一定的排水量,但也不能准确反映《实施办法》“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关于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不宜按照计量设施计征水资源税。如简单核定排水计量设施并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收入将大幅减少,势必有违此次水资源税改革“税费平移”的原则,达不到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改革目的。
2.3 基层水利和税务部门对政策宣传和解读不到位
通过市县各部门和水利工程单位向省里反映的情况看,基层水利、税务等部门对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吃的不够透,把握不够准。比如有的水利工程单位反映当地税务部门上门征收水资源税问题,部分县市和企业反映农村自备井转供水、供水企业负担加重等问题,省里的政策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到基层用水户和征管单位,不知道该如何执行,说明各级在政策宣传和解读上还需要加大力度。
3 推进水资源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治水兴水思想为指引,按照十九大报告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以及总书记视察山西的重要讲话精神,精心谋划好水资源税的重点使用方向。确保有力支撑“大水网”为基础的水资源全域化配置工程、国家节水行动和以汾河流域为重点的“七河”水生态修复。
针对部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采矿企业反映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问题,起草了《山西省水利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征收意见的请示》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力争尽早印发并在全省执行。
继续做好水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农业取用水征税限额等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就开发、测试和运行征税,取用水信息系统及平台建设开展调研和部署运用工作。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对于促进山西省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