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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

2018-03-24盛立中

首席财务官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税区纳税人纳税

文/盛立中

现代服务业税收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税收分别增长55.1%和36%。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有关情况。2017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12.6万亿元,同比增长8.7%,扭转了近年来税收增长持续放缓的状况。值得关注的是,在营改增方面,2017年全年共减税9186亿元,比2016年增加3450亿元。2017年,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9.9%,占税收的比重为56.1%,比第二产业高12.3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税收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税收分别增长55.1%和

36%。同时,据世界银行联合普华永道发布的《世界纳税指数2018》,我国企业2016年度纳税时间较上一年度大幅缩短52小时,降幅达20%,比2012年度减少191小时。“世界纳税指数”是在统一假设的基础上,从一个虚拟企业“样本公司”的视角横向比较世界各国的税率和税务合规负担。该虚拟企业为中等规模的传统制造业,为了简化研究,全部经济体使用同一样本公司,不考虑各经济体在历史背景、社会体制、经济发展阶段和税费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

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日前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政策点评:此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于2016年11月1日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

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近日明确了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政策点评:旨在对税总日前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务操作明确执行口径。

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自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政策点评: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但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要求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

明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

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政策点评: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上述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

明确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

近日税务总局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一)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二)明确“六个月”和“183天”作相同理解。二、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一)明确湿租、程租、期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二)明确光租和干租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相关问题。(三)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三、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有关问题。(一)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二)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四、明确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一)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情形。(二)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外的情形。(三)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问题。

政策点评: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执行的有关问题适用本公告。

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

现将第九批符合条件的76户纳税人及第三批不符合条件的11户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中国金币总公司控股子公司1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38户;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37户。另外11户授权经销商不再符合条件,列入退出名单。

政策点评:上述公告明确名单所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税〔2012〕9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照章征收增值税。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四、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政策点评:旨在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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