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纪事
2018-03-23
六部门部署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济南、广州等15个城市开展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
六部门要求,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本方案于2018年1月31日前制定完成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步骤、程序、时间安排等,落实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任务和责任,厘清职责边界,加强执法保障,深化协作配合,强化技术支持,做好答复应诉。
六部门还要求各试点城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试点结束后,要将试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知,实施联合修订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印发的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办法》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7个部分,共26条。
新《办法》特别明确了土地储备实行名录制管理,深化和健全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推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融资方式调整,要求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储备实行业务全流程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强化土地储备债务风险防控。
四部委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推进各地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意见》强调,各地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科学论证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能效将提升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日前下发。主要内容为:
一、原则同意重点城市建设方案提出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目标任务。重点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平均节能比例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40%;要完成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
二、原则同意重点城市建设方案中提出的地方支持政策、投融资方案和保障措施。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与产融合作机制,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重点研究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的融资服务。
三、原则同意重点城市建设方案中提出的实施计划、技术路线。有关地区要因地制宜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加大对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经济适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探索形成本地区具备推广价值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技术产品体系。
四、各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建办科〔2016〕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510号)要求,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量核定工作,加强节能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和效果评估。
五、各有关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扩大政策影响,为全面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发布
为指导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并于近期印发。
《导则》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计原则、分类、级配、选址、分区设计、竖向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种植设计和设施配置设计。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按其功能定位分为四类,包括长期避险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和城市隔离缓冲绿带。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服务半径依据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设定。没有编制规划的,结合城市特点、灾害类型,以及城市绿地周边的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应急避险场所分布情况,专题评估确定。
《导则》提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统筹兼顾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和防灾避险功能,考虑我国各地区的情况差异,此表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设施配置的引导性指标要求。
对于城市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绿地防灾避险建设情况较好,以及防灾需求较高的城市,应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并参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等相关标准配置设施。其中,紧急避险绿地参照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配置设施;中短期避险绿地参照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配置设施;长期避险绿地参照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配置设施。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管理办法》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管理办法》强调技术支持。《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
《管理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即将实施
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GB/T51129-2017,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