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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研究

2018-03-22郑光海

祖国 2018年2期
关键词:民营化问题与对策公共服务

郑光海

摘要: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主要包括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以及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为社会公众参与文化、政治、经济等活动提供了充分保障。我国以往通常是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这种一元化的服务供给体制难以充分满足公众需求。在此种形势下,公共服务也不断朝多元的民营化方向发展,以期提供精准服务。基于此,本文就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有效解决对策展开研究。

关键词:公共服务 民营化 问题与对策

作为创新公共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公共服务民营化指的是政府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民间团体或组织实施,减少公众对政府的依赖,进一步强化政府掌舵者的角色,并充分促进公共服务中社会机构参与效用的增强。我国政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民营化的治理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在实践中,受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无法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基于此,政府部门应当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对当前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展开理性分析,积极探寻出科学有效的公共服务民营化路径。

一、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相关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逐步推行公共服务民营化,这一举措不但提高了公用事业部门的生产率及运营质量,同时也有效节约了政府开支,减少了公共服务的成本。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公共服务民营化也引起了不少问题的出现,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导致国有资产出现流失

由于我国实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时间不长,加上缺乏足够的经验,因而引发了不少问题,最主要的便是导致国有资产出现流失。具体分析,政府一方面为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将公共服务简单地民营化。一些企业为获得可观的经济利润,利用政府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相关资金。由于个别部门的风险意识不强,多元化合作经验不够丰富,再加上缺乏科学完善的运作体制,最终导致国有资产出现流失。

(二)引起腐败现象的发生

公共服务民营化引起腐败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缺乏科学、完善的民营化机制及程序,给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健全、完善的监督、评估及会计等体制,那么就有可能使得个别工作人员与企业之间出现勾结,以超低价格向私人企业出售国有资产,或是在不公平的原则下向企业提供优惠政策,亦或是凭借非正当的手段来获得特许的经营权,最后政府相关责任人及私人企业便可从中获取利益。这样一来,就会偏离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本意,不但会引起国有资产的损失,而且还会大大降低社会大众获得的公共服务质量。

(三)降低公共服务的公平性

公共服务的对象是所有公民,因而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其公平性。在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我们的公共服务不能偏向少数人,而是尽可能惠及每个公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企业或团体仅仅追逐眼前利益,将可产生丰厚收益的项目作为工作的重心,对于一些没有收益或是收益不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却丝毫不关心。但是,并不是所有可获得良好收益的项目是以所有公民为服务对象的,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发生大幅度下降,急需公共服务的贫困人群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障,而生活富裕的人却可获得较多的公共服务,最终让社会服务不能惠及大众,同时还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度。

(四)使得公共责任出现缺失

在推行民营化以前,主要是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此时,政府人员以做好公共服务为己任,并认为政府的责任及目标便是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促进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然而,在实施公共服务民营化以后,出现了个别推卸责任的政府人员,他们将所有的公共服务责任推到民营企业的头上,使得公共服务的决策及实施被分离开来,无法获得理想的预期效果。此外,这些政府人员还认为在结束公共服务的项目决策工作以后,他们无需开展公共服务保障工作,将代理权转交之后,就疏于监管公共服务的实际达成情况。

二、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

分析历史经验可知,为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完善,就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与国情相符的法律法规及改革措施。具体分析,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时候,应当以本国国情为依据,及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应政策进行合理调整,从而逐步建立起富有特色的公共服务民营化法律体系。其中,法律体制在道德无法对行为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能够明确并严格规范各项行为。为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除了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外,还应深入市场调查,及时发现公共服务民营市场上的问题,并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

(二)加大公共服务民营化程序的规范力度

合理有效的程序不但可加快公共服务的进程,防止工作进入误区,而且还可在公平的前提条件下,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良好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程序,就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政府部门应当履行好自身职责:在推送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担当着规划、协调、调控、引导的作用。推行公共服务民营化,并不是让政府部门将所有的职能轉交给民间团体或私人部门,政府在此期间依旧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政府部门首先可集思广益,并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论证,通过制定出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以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加快行业管制机构及管制体制的建立,让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私人企业及部门做到有法可依,从制度方面杜绝无序市场竞争的发生;其三,政府部门应履行好自身基本职责,也即全心全意为公众谋福利,同时,还需加大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企业的力度,并向民众公开服务民营化的信心,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性、民主性提供充分保障。

2.相关私人企业应促进自身社会信用的提升:公共服务民营化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提供公共服务私人企业的信用水平的影响。对于一些民间团体或私人企业,社会公众不够了解也不够信任,阻碍了公共民营化的进一步发展。在此种形势下,这些民间组织和私人企业就应当脚踏实地的向公众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以促进自身社会信誉的提升。

3.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进来:由于公共服务民营化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而公众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了解,主动参与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活动中来,并与政府及私人企业展开积极的配合,共同促进民营化工作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三)确定民营化的公共服务范围

并不是所有公共服务的项目适合且能够民营化,只有合理确定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具体范围,才能防止发生腐败现象,避免降低服务的公平性及公共责任感的丧失。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自身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进行转变,合理界定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范围,加大对社会公共组织的培育及发展力度,全面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工作的高效实施。

(四)做好政府监管机制的完善工作,加强对公民公共责任感的培养

公共服务民营化并不是要求政府部门将公共服务职责全部交给民间团体,而是应当将自身职能及角色进行转变,借助民间的团体的优势将自身不足进行有效弥补。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作为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把大数据思想融入社会服务过程中,做到科学决策,及时反馈,开放各行业数据,及时把握公众需求,引导民营公共服务精准推送。让民营化公共服务自始至终不脱离政府的监管。此外,加强公民公共责任感的培养也是公共服务民营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作为公共服務的对象,公民有权利、有责任对民营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如果这些企业对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及主体地位不够重视,有公共责任感的公民便会合理提出异议,将其方向进行纠正。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民营化不但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减少行政成本,还可借助民间团体及市场活力的优势,为公众提供更加合理、优质的公共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服务民营化并不表示政府部门完全脱离开来,而是应当与私人企业共同努力,及时找出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创新,探寻出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规避问题的发生,以促进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项辉,汪锦军.中国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理论反思[J].浙江学刊,2014,(04).

[2]梅锦萍,杨光飞.从公共服务民营化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于公共性视角的考察[J].江苏社会科学,2016,(04).

[3]蒋艳玲.逆民营化背景下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发展方向[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6,(06).

[4]孔营.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反思——萨瓦斯民营化理论评述[J].观察与思考,2017,(05).

[5]杨梦宇.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08).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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