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3届会议概况
2018-03-22苑海超编译
张 爽 苑海超 编译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3届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15日至19日还背靠背召开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第4次会议。本届会议主要包括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大气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海洋塑料垃圾等议题,主要审议情况如下:
一、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已于2017年9月8日生效。我国在会议期间正式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文书,按照程序该公约将于三个月后(即2019年1月2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经审议,委员会以通函形式散发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限制(SDL)及监测指南》(BWM.2/Circ.69)和《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BWM.2/Circ.70),为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和检验发证提供参考。此外,委员会还审议批准了第MEPC.306(73)号决议,对《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导则(G4)》进行修订,要求船舶根据主管机关规定将应急措施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考虑到压载水公约在实施层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委员会同意新增三个工作项目,即制定与压载水公约有关的船员培训条款,基于公约经验积累期数据收集对公约进行审议,以及在公约经验积累期阶段识别出紧急事项。
根据联合国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专家组-压载水工作组(GESAMP-BWWG)第36次会议的建议,委员会同意授予挪威提交的Envirocleanse inTankTM压载水管理系统最终批准。截至本届会议,已有43个压载水管理系统获最终批准,75个获型式认可(包括使用非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二、船舶大气污染
委员会在其第70届会议(2016年10月)审议通过了第MEPC.280(70)号决议,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开始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I关于0.5%燃油硫含量限值的规定。为帮助业界顺利履约,本届委员会审议批准了《统一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I中0.5%燃油硫含量限值的船舶实施计划编制指南》(第MEPC.1/Cir.878号通函),并敦请各缔约方报告其港口码头的合规燃油供应情况(第MEPC.1/Cir.880号通函)。同时,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的另外一份修正案(MEPC.305(73)决议),进一步禁止船舶携带不合规燃油,除非船舶采用其他等效措施。该修正案将于2019年9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2020年3月1日生效。
尽管美总统特朗普在会前意图推迟实施“限硫令”的公开表态引发热议,巴哈马、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等船旗国和船东组织也联合向委员会提案,建议仿照压载水公约的实施模式设立“经验积累期”(EBP),渐进实施“限硫令”,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该项建议没有得到采纳。但是,委员会同意各方向下届会议继续提案,就如何在“限硫令”生效后开展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期发现履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等提出建议。
此外,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2018年废气再循环(EGR)排放水导则》(第MEPC.307(73)号决议),适用于2019年6月1日及之后发证的相关船用柴油机;审议批准了关于选择催化还原系统发证要求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应的《2017年关于解决安装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机特殊要求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相关问题导则》修正草案,允许对柴油机和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进行分别测试,待下届会议审议通过。
在燃油质量保障方面,委员会审议批准了关于燃油供应商最佳实践指南的第MEPC.1/Cir.875/Add.1号通函,关于成员国/港口国的最佳实践指南将交由会间通信组继续讨论,待下届会议审议批准。
三、船舶能效和数据收集机制
对船舶设计能效指数(EEDI)第三阶段要求的复审是本届会议的一项重点内容。经过初步讨论,委员会形成了一份MARPOL公约附则VI第21条修订草案,将油船、散货船、滚装货船之外的其他船型第三阶段提前至2022年开始实施,将集装箱船第三阶段的折减率提高到40%。但是,由于各方存在较大分歧,委员会最终没能批准上述修正草案,而是允许相关方继续开展研究,提交实证,待下届会议审议后再做出决定。
另外,委员会基于国际拖曳水池会议(ITTC)提供的相关验证程序对《2014年能效设计指数检验发证导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改进了风、流、浪、浅水、海水温度和密度等修正方法。委员会还对原EEDI计算导则进行修订,纳入冰级船的修正系数及EEDI替代计算方法,形成《2018年新造船舶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并批准了MARPOL公约附则VI第19条修正案,将原免除适用EEDI要求的“具有破冰能力的货船”修改为“极地规则下A类船舶”,待下届会议审议通过。
在IMO船舶油耗数据收集机制的实施方面,委员会以第MEPC.1/Circ.795/Rev.3号通函补充散发了三项统一解释:1.2019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并于此后交付的船舶,也应持有关于船舶油耗数据收集计划的符合性确认书;2.船舶用于推进或操作燃用的挥发气体(BOG)也应纳入数据收集和报告;3.如果公司可以提供用于形成汇总数据的基础数据,那么这些数据文件不必留存在船上。同时,委员会同意启动对数据分析方法的审议,并决定作为优先事项,请各方向下届会议提交具体建议。
四、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
委员会及此前一周背靠背召开的会间工作组会议重点就如何落实IMO海运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开展工作,主要涉及后续行动计划、第4次温室气体排放研究、减排措施及影响评估、能力建设等。
经审议,委员会制订了IMO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船舶战略后续行动计划,对短中长期减排措施、能力建设、温室气体排放研究、初步战略的修订等事项做出全面安排;讨论形成了IMO第4次温室气体排放研究初步工作方案,确定研究内容包括对2013—2018年海运船舶温室气体和碳强度进行评估,对2019—2050年数据进行预测,同时对2008年(基准年)数据进行更新和补充,并同意借鉴第3次温室气体排放研究的组织模式,组建督导委员会,对相关招投标和研究工作要点进行监督指导。
本届会议还对强制实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航速优化、港口实践、国家行动计划等措施以及影响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初步审议,计划在下届会议完成影响评估程序的制定,并启动对短期和中期措施的具体审议。发展中国家关于建立多边自愿性信托基金以支持能力建设的提案也受到广泛关注,将在后续会议继续审议。
五、船源海洋塑料垃圾排放控制
IMO第30届大会要求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考虑制定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到2025年实质性减少船舶造成的海洋塑料垃圾污染。为此,本届会议新增该项议题,关注度较高。经过广泛交换意见,并成立工作组专门讨论,委员会审议制定了《应对船源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第MEPC.310(73)号决议),并将原工作项目名称相应修改为“落实船源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的后续工作”,请海上安全委员会考虑建立失落集装箱强制报告机制,并请各方就行动计划中的优先措施及有关研究成果向下届会议提交建议。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会间通信组,就开展专项研究的内容、方法等相关事项,以及国际法规完备性和最佳实践开展工作。
根据上述行动计划,IMO将在减少渔船塑料垃圾、减少航运塑料垃圾、提高港口接收设施有效性、提高公共意识并加强培训教育、开展船源塑料垃圾研究、开展法律框架完备性分析、继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并开展全球海上垃圾合作伙伴项目以及能力建设等8个方面开展工作。该计划将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进行回顾复审,并在5年后开展一次综合评估。
六、其他
在本届会议,各方对是否禁止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载运重质燃油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委员会决定将提交给本届会议的若干文件交由防污染和应急分委会(PPR)继续审议,完成影响评估方法的制定。此外,基于PPR的工作报告,委员会审议批准了关于散装液体H2S探测设备等的IBC和BCH规则修正案草案,关于高黏度和/或高熔点持久性漂浮物货物残余和洗舱水的MARPOL公约附则II修正草案,以及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MARPOL公约和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草案和配套导则,待下届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了《富能燃料及混合物载运导则》(第MEPC.1/Circ.879号通函),并同意在关于液体物质临时分类的MEPC.2通函中增加相应的附件;批准了关于将MARPOL公约附则I要求适用于FPSOs/FSUs的决议(MEPC.311(73));批准了PPR完成的IMO消油剂导则第IV部分,并指示秘书处将该导则前4部分一并编辑出版。
附件
MEPC第73届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决议和通函
决议:
MEPC.305(73)决议——《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关于禁止船舶携带用于推进或操作的非合规燃油)
MEPC.306(73)决议——《压载水管理和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G4)》(由MEPC.127(53)决议通过)的修正案
MEPC.307(73)决议——《2018年废气再循环(EGR)排放水导则》
MEPC.308(73)决议——《2018年新造船舶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
MEPC.309(73)决议——《2014年能效设计指数检验发证导则》(由MEPC.254(67)决议通过、MEPC.261(68)决议修订)的修正案
MEPC.310(73)决议——《应对船源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
MEPC.311(73)决议——《2018年FPSOs/FSUs实施MARPOL公约附则I要求导则》
通函:
BWM.2/Circ.69——《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限制(SDL)及监测指南》
BWM.2/Circ.70——《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
MEPC.1/Circ.795/Rev.3——《防污公约》附则VI统一解释(关于数据收集机制)
MEPC.1/Circ.855/Rev.2——《经修订的2014年能效设计指数检验发证导则》(综合文本,由MEPC.254(67)决议通过,经MEPC.261(68)、MEPC.309(73)决议修订)
MEPC.1/Circ.875/Add.1——《保障船用燃油质量的燃油供应商最佳实践指南》
MEPC.1/Circ.878——《统一实施防污公约附则VI中0.5%硫含量限值的船舶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MEPC.1/Circ.879——《载运富能燃料及其混合物导则》
MEPC.1/Circ.880——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18.1条报告合规燃油供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