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农药管理条例中的立法亮点
2018-03-21马玉峻马永双
马玉峻 马永双
摘 要:农药作为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如何管理和使用,不仅考验着当事的农户,也考验着三农工作队伍,2017年3月,《农药管理条例》经过修改后实施,本次条例的修改有颇多亮点。本文通过对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发掘新的立法观点,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见解。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亮点;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S4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80329076
引言
2017年3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经李克强总理签字后,在2017年6月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因为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现如今,我国存在着农药使用较多、使用不合理、残留较多的现象。同时在现实的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所以本次修改《农药管理条例》便显得十分重要。本次条例的修改有如下亮点。
1 加强农药使用的服务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农民由于整体知识水平较低,专业技术知识不足,导致在农药的使用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便导致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较多,影响人民的健康。简而言之,就是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所以在推广绿色农业的大背景下,农药的规范化使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次條例的修改中,明确指出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其中,免费的技术培训为农民提供了学习的渠道。众所周知,由于农药的使用涉及到产量的增长、成本的控制以及环境的污染、农药的残留等问题。但由于农民缺少相关的农药使用的专业培训,所以农民对产量和成本关注较多,而对污染和残留往往关注不够。而且如果让农民自行学习,也存在着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的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里的安全不仅是数量上的安全,更是质量上的安全。本次条例的修改,使对农产品质量的关注有了较大提升。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目前在国际上看,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中农药的使用导致农药残留较多的问题尤为突出。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相关服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同时也有助于相关农业知识和农业产业的融合。对大学等科研院校的农业知识推广等也起到了较大的帮助。另外也对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 鼓励多种防害新举措
根据相关的资料得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站(不含西藏)调查统计,2015年我国农业用药92.64万t(商品量),折百量30.00万t,比上年减少1.45%。虽然农药的使用量已经在逐年减少,但是农业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中国农药在世界农药市场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次修改中,明确提出,“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以条例的形式确认这句话是十分重要的。
在以往的政策中,对农民过量使用农药、非法使用农药往往管得严、罚得狠。但是缺少对农民减少使用农药的鼓励措施。本次修改,首次提到鼓励和扶持。这些实实在在的经济方面的鼓励举措,对农民积极性的培养,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安全的首要屏障和根本基础。现如今,人民群众已经由单纯的追求“吃饱”在逐步的向“吃好”上面去转变。在超市中,无公害蔬菜,在售价方面往往会比普通的蔬菜价格高大约3倍以上,而且销量也十分可观。可见,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要求在质量上面已经在逐步的超越数量。现在,绿色农业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晓度非常高,尤其是那些不使用农药、使用生物化肥的农产品在许多场合都收到人民群众的青睐。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农药的合理化使用,归根到底就是生产效率的问题。如何用最少的农药消耗取得最大的农产品产量,应该是着重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运用多种的防治病虫害的新举措,不仅有利于减少农药的使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同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条例的修改,将鼓励多种防害措施写入条例当中,也为相关农业企业的创新也提供了法律支持。
3 明确政府的相关职责
本次条例的修改,对政府的相关职责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如第三十二条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等内容。这些内容在修订后的管理条例中,分量增大许多。
我国已经连续多年出台一号文件支持三农发展。由于政府在农业转型中发挥主要作用,所以本次条例的修改,对县级政府提出了诸如制定好本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指导农户农药使用等内容,为县级政府中的农业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农户在政府的指导下使用农药,不仅有利于农药的合理化使用,同时由于政府的公信力,对一些低害创新农药等的推广也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外,政府也具有众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以浙江农林大学为例,浙江农林大学农学院长期开展了关于生物农药的实验和研究,但是由于没有政府作为一个构建农户和大学的桥梁,使很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一些论文上,无法真正的为农户服务。而利用这些科研资源,也可以为农户的农药使用提供支持。由于农户在农药上的使用仅仅依靠说明书和经验习惯,因而政府专业的农业部门的指导便显得十分重要。
本次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管理就是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明确了政府的职责。
4 明晰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次条例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法律责任的承担采取了多种的措施,如罚款、市场禁入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个工作队伍中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应起到重要作用。在本次条例的修改中,第四十九条明确的列举了4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情形,同时也说明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农业生产中,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对于农业生产可能是致命的,尤其是在农药上面。因为农药是事后才能看得出来效果和情况,农民的判断力一定是有所不足的。故本次条例明晰政府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为建设一支优秀的三农工作队伍提供了法律支持。
除了对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本次条例的修改也增加了对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进行除名并不再录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农药经营者和销售者也具体规定处罚的相关细则。其中对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a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这些“紧箍咒”,让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监管者明确了自身的职责,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
5 结语
党的十九大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新时代下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而《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农业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在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着法律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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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玉峻(1992-),男,内蒙古包头市人,现就读于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专业;马永双(196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现任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